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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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章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节日常管理制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

 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者,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

 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引文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新生入学须知》要求的证件:(一)按照规定要求的日期和程序,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周。(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 2 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应征入伍: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2.身体健康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3.创新创业: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创新创业营业执照、审批手续等

 相关证明;4.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 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该生退役后的 2 年。2.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保留 1 年,如需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则最多可再延续1 年。3.因创新创业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不超过 5年。4.因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 1 年。(三)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程序 1.新生在报到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等到学校进行审批,经学校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2.新生本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3.新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核。4.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决议。5.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批准后,学生处发放《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第十一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要求(一)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前 1 周内应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入学申请,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送学生处。(二)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携带《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新生报到时间办理入学手续。(三)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四)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一)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1.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辅导员依据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个新生报到时所提供各项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件材料;2.利用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照片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对学生档案中所载高考报名、体检及党团关系材料中所载信息、照片与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和新生本人逐一核对,及时查找并处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3.在复查工作中,发现电子档案、学生档案和学生本人信息、照片有疑似不相符等情况而又无法确认的,及时逐级上报到学校。必要时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向省招生考试院调阅考生高考试卷,利用学生本人笔迹进行核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三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包括新患

 疾病):(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二)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年。1年内没有治愈可以继续延期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因体检复检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为 2 年。(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1 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 1 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二级学院提交入学申请。(五)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经核实并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七)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3.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4.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入学。5.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四)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重修考试,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国家特殊规定除外),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颁发毕业证书,学生申请可以颁发肄业证书。补考、重修、毕业前一次性补考学校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七条

 补考结束后,学生每学年未达到当年总学分半数以上者应予以留级、降级。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学校另行

 规定。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档案中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高考时文史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五)五年一贯制学生不能转专业。(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七)应予退学的。(八)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相关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

 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由拟转入二级学院组织业务考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在本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经本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黑龙江教育厅和我校,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当在学校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三十一条

 学校三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 5 年,五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第三十二条

 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三)申请休学创业者。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规定的补贴和奖学金、助学金。(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医疗费用按照参加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四)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无效。(五)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六)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七)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

 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级相应班级学习。

 (八)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出具情况说明上报到学生处学籍科,学籍科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九)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休学不受次数限制。休学一年及以上的,复学后应当降级继续完成学业。第三十五条

 因病休学次数不能超过 2次,每次期限为 1 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创新创业等原因办理休学的,一次不能超过 3 年。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二)学生(或家长)持申请表与相关佐证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参加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间,可不交学费、宿费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材料,

 向学生处申请复学。超过应办理复学手续时间 2 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第四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治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如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五节退学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

 予毕业,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由学生申请可以发给肄业证书。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资格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第四十九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籍部门,宣布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无效。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

 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管理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三好学生评比等。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本着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选拔程序和规定,遵守公示等制度。第六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良好风气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第六十四条

 凡评奖、评优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一)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三)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团内处分的;(四)体育成绩不合格的。第六十五条

 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有关评比办法的要求。第六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均每学年评定一次。第六十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相关规

 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先进班级、优秀个人的评定(按照《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先进班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十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七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七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七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七十五条

 除

 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事、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八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八十三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八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投诉。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宿舍管理办法第一章 住宿管理第一条

 学生住宿应办理住宿手续,必须服从分配到指定的

 寝室、床位住宿。第二条

 住宿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寝室和占用床位,如确需调整学生应经宿舍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条

 本校学生必须在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如确因患病在外居住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中职部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备案。第四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实习等原因离校,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寝手续,并在两日内搬离原住寝室。第五条

 办理退宿时,经宿舍管理员查验寝室设施和用具完好的情况下,由学生本人交齐宿舍发放的各种钥匙。如有丢失和用具损坏现象,要按价赔偿。第六条

 住宿学生在学年注册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七条

 每间寝室要选出寝室长 1 人,寝室成员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寝室长,管理好本寝室的生活及内务工作。第八条

 严格遵守宿舍楼作息时间。宿舍楼开闭时间为早 5:30——晚 9:00。第九条

 爱护宿舍楼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用品,节约水电,损坏物品者照价赔偿。第十条

 提倡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与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十一条

 学生寝室卫生管理(一)寝室卫生需要全天保持干净。(二)学生寝室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寝室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负责每天室内清扫,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并督促本寝室成员整理好个人内务,做到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管理部门早、中、晚抽样检查寝室。(三)室内家具、门窗、墙壁、天花板等处,无蛛网、灰尘,地面整洁无杂物。

 (四)寝室经常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五)室内不堆放垃圾,避免蚊蝇、蟑螂等害虫滋生。(六)各类学生寝室家具、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摆放,不得任意挪动。(七)禁止在室内墙壁、门窗上张贴字画,涂写、刻抹、粘贴等。(八)禁止悬挂蚊帐、床帘等。第十二条

 公共区卫生管理(一)禁止向走廊、洗脸池、便池、窗外扔倒垃圾、乱泼、乱倒脏水等。(二)禁止摔砸物品、燃烧废纸、杂物等。(三)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随地大小便。(四)禁止在走廊悬挂衣物及其它物品。(五)未经同意禁止张贴各种广告、字画、宣传单、通知等。第三章 用电管理第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应做到安全用电。第十四条

 严禁私接电源线,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吹风机等违章电器。第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必须做到人走灯灭。第十六条

 宿舍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应及时到舍务办公室登记,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在宿舍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用电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防火安全(一)寝室内严禁吸烟。(二)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防火工作,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三)学生应当爱护各种公共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破坏设施。(四)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烛,禁止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煤油炉、酒

 精炉、燃烧废品)。(五)禁止在防火通道处存放物品,确保防火通道畅通。(六)禁止在移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七)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各类违禁电器。(八)发生火险、火灾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要保护好火灾现场。组织人员做好疏散、扑救和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治安安全(一)学生出入宿舍楼时应随时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证件;携带物品出楼者,应主动到门卫室登记,并接受检查。(二)学生禁止在宿舍内私自调换房间和转让床位,禁止留外人住宿。(三)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猫、狗、鸟等)。(四)严禁在宿舍内喧哗、打闹、打球、踢球、跳舞、高音收放广播(音乐)、喝酒、打麻将、赌博、聚众起哄闹事等。(五)严禁在宿舍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性质的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寝室。(六)女生宿舍楼男生严禁入内,男生宿舍女生禁止入内。(七)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八)离开宿舍外出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禁止将房门钥匙交给非本室人员,如有遗失,立即上报,禁止私退钥匙、私换门锁。禁止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九)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寝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十)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寝,严禁攀爬窗户、铁门、铁护栏、阳台等出入宿舍,违反者出现后果自负。(十一)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卫观念、互助观念,提高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

 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发现破坏宿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可疑或外来人员及时上报管理人员。第五章 违纪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批准,入住学生不得私自搬动、调换、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不得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学生宿舍禁止异性进入,对擅闯寝室者,有管理人员通报有关部门对当事者予以通报直至纪律处分;顶撞、辱骂、殴打舍务管理人员及妨碍公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或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学校宿舍内留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不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宿舍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严禁高空抛物向窗外扔倒垃圾、乱泼、乱倒脏水等,违犯此

 条者给予纪律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九)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者照价赔偿,如有意破坏,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十)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所有经营物品;(十一)严禁私接电源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等违章电器,一经查出,除没收器具外,补缴电费 50 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学生在宿舍内,严禁酗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未达到学校卫生标准,将给予以下处分:(一)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宿舍,限期整改,凡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宿舍为脏乱宿舍。学校对脏乱宿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二)脏乱宿舍所在班级不能被评为当年先进班集体;宿舍成员不能评为当年的先进个人。第二十二条

 学校规定凡住宿学生在校期间不准晚归、夜不归寝(包括周六、日)有事需请假(请假条应写清所在系别班级、请假原因、请假起止时间、请假人签名、班主任签字,辅导员办公室主任签字,二级学院书记或院长签字盖章)事后请假视为无假,晚归、夜不归寝达到一定次数者,通知家长来校,并给予相应处分。学生请、销假制度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

 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核。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习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提交学校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有关请假手续(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提交请假申请,申明理由,写清请假时间,有关联系电话等,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第三条

 学校放假、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学校,因故需早离校或晚返校者,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第四条

 学生请假,须按下列规定报请批准:(一)请假 1 天内由辅导员审批,报所在二级学院、中职部备案;(二)请假 3 天以内由各二级学院、中职部批准并备案;(三)请假 3 天以上,由辅导员签字,二级学院、中职部盖章,学生处审批;(四)请假一周以上由本人申请上报所在二级学院、中职部,二级学院、中职部审核后上报学生处,最后由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准假后,学生要到所在二级学院或中职部学生管理部门开据请假条并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第六条

 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以旷课论处。第七条

 请假后由本人持准假证明报告给辅导员、公寓管理员、班长及其它应报相关部门后方能生效。第八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和超过假期不续假、补假未获

 批准者,除按旷课处理外,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其他活动者,须持有关证明根据请假的累计日数,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中职部要认真掌握、控制好院部学生出勤情况,做好记录,并于每周一早向学生处汇报。第十一条

 每逢节假日前后,各二级学院和中职部须将学生提前离校和晚归校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处。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一条

 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

 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五)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六)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细致、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七)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向外人透漏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室安全;(八)接收新生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生资格审查工作;(九)做好学籍变动学生档案的调整和处理;(十)及时提供符合规定的档案查阅工作;(十一)负责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查、归档和转递工作;(十二)积极开展科研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学院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识水平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有效地为国家和社会选拔人才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二条

 档案材料的收集(一)新生入学时把档案交给辅导员,由辅导员统一审核本班学生档案(新生档案内容包括:报考档案袋、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考试成绩单),催促未交档案或档案内容不全的学生及时补交档案。(二)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由班级建立学生档案,上附学生花名册。(三)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把按班级

 整理好的学生档案放到二级学院保密室统一保管。(四)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由承办部门盖章,注明形成材料的时间。第三条

 归档材料的主要内容:(一)学生入学登记表;(二)毕业生登记表;(三)入党(团)材料;(四)奖学金登记表; (五)在校期间奖励、表彰以及惩处决定; (六)学年鉴定表;(七)新生入学体检表和毕业体检表;(八)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九)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十)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的实习单位或学院颁发的考评证书及学院证明;(十一)毕业生报到证;(十二)学生原始档案;(十三)体育健康卡;(十四)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四条

 归档材料要求:(一)各类材料归档时须填注学生学号、二级学院、班级,按学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以便分装入档;(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确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字迹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三)归档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印章;须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处分决定或意见等),一般应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注明;(四)档案材料一般应使用 A4 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留出 2-2.5 厘米装订边。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针式打印、喷墨打印、激光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第五条

 毕业生档案发放学生毕业时由二级学院辅导员装封学生档案。具体步骤如下:(一)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到学生处领取档案袋;(二)由辅导员和学生填写学生登记表及毕业生登记表,由辅导员统一到二级学院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三)毕业生成绩:由各分院自行打印学生成绩单,由教务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四)装入其它学生在校时的可供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五)填写档案袋内容;(六)二级学院将学生报到证底联装入档案,以报到地址为依据填写档案邮寄地点;(七)二级学院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后到学生处封档盖章统一邮寄。第六条

 学生档案的保管、查阅和传递(一)档案材料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原则上不准自带。(二)转出毕业生档案时学院要再次审核,必须保证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三)转递毕业生档案必须按“学生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四)学生档案属机要文件,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五)学生管理人员要查阅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其他人员要查阅学生档案材料,须经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六)用人单位提取毕业生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经学生本人同意后,方可提档;(七)学生毕业离校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本人的档案转出手续,并

 按照“报到证”上的时间和单位要求送达用人单位。逾期没有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八)毕业生的档案用专用封条加封后,须由本人(或委托班主任)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履行手续后方可提取档案,由学生本人自带送交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毕业生档案;(九)学生档案提取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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