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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审计〔2018〕2 号 带格式的: 字体: 三号, 加粗带格式的: 缩进: 首行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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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校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 2018 年第 3 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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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
2018 年 2 月 3 日
—4— 中山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审计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 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审办字〔2003〕2 号)及《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在校长或授权分管校领导主持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核算中心和审计处组成。联席会议由审计处牵头,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各派一名领导干部参加联席会议。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其他单位列席会议。
审计处为联席会议的秘书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5— 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研究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二)通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三)讨论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
(四)通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接收被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书面申诉,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6— (六)研究协调、解决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七)督促检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八)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的重大财经政策、决策部署、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并且负责同时报送校长、分管校领导;
(九)对后续审计中发现未整改的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检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十)商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共同配合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员单位应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并且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审计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7— (一)党委组织部
1..提出当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建议;
2..正确有效使用审计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3..将审计结果报告报给人力资源管理处,归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
(二)纪委办监察处
1..对重点对象和重点审计内容提出建议;
2..结合监督监察和查信办案中的有关情况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3..结合审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加强监督监察和纪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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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与国资管理处
1..对审计依据中涉及学校财务制定的有关制度进行解释;
2..对审计发现的有关财务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3..结合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修订、完善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核算中心
1..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中发现的有关核算方面的问题整改;
2..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时协助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核算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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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处
1..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校领导审议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并且组织实施。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联席会议提交建议;
2..根据国家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且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3..根据审计意见及建议的整改落实,开展后续审计;
4..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且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5..根据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10— 6..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结合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适时修订相关制度,并且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7..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周,由审计处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并且报分管校领导审定。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文件及事项,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联席会议参会成员单位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可进行。会议决定事项需经三分之二成员单位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发。会议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分工抓好落实,并且按期向审计处反馈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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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时,学校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领导干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从严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1..明知是重大事项应提交上会由集体讨论决定,却故意不提交,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2..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
3..未执行回避原则,有意减轻或免除被问责人员的责任;
4..提供虚假材料上会,误导会议方向;
5..超出议事范围,越权讨论有关事项;
6..违反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已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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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故缺席会议;
8..未积极参与讨论,对决定事项不表态;
9..不当使用审计结果;
10..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11..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条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 年 6 月 11 日发布的《中山 AA 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大审计〔2015〕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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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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