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 3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总说明 ................................................................................ 1 二、报表目录 .............................................................................. 3 三、调查表式 .............................................................................. 4 (一)石油天然气储量统计基础表(KP10)
.................................................... 4 (二)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一)(KP11)
................................................. 5 (三)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二)(KP12)
................................................. 7 (四)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KP20)
.................................................. 9 (五)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KH10)
......................................................... 10 (六)探矿权出让、转让及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KF10)
........................................ 11 (七)采矿权出让、转让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KF11)
........................................ 12 (八)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KF20)
.................................... 13 (九)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1)
....................................................... 14 (十)金属及可选非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2)............................................ 16 (十一)建材非金属及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3)
.................................... 19 (十二)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KF24)
............................................... 21 (十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KS10)
..................................................... 23 四、主要指标解释 ......................................................................... 24 五、附录 ................................................................................. 36 (一)矿产资源目录及代码 ................................................................. 36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 41 (三)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 46 (四)矿产品名称 ......................................................................... 48 (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52 (六)向市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 53 (七)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 53
1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全市矿产资源状况,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情况,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矿产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是矿业权人、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范围为全市。
(三)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状况、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包含月报、季报和年报。其中年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年数据,报告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时点指标为年末数据;季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季度数据,季报的统计报告期分别为 1 月 1 日至 3 月31 日(一季度)、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二季度)、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三季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四季度、快速年报),时点指标为季末数据;月度报表的时期指标为全月数据,报告期为 1 月 1 日到每月最后一日,时点指标为月末数据。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通过全面调查和行政记录等方法收集资料。
(六)组织实施 本制度中,除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报表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登记发证情况由行政记录获取,其他表格全部矿业权人填报。统计数据通过业务系统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
(七)报送要求 采用分级统计、逐级上报的形式报送统计数据。市局机关科室向厅机关处室报送年报、季报、月报。年报的上报截止时间为次年 3 月 31 日;一季度、二季度和三季度季报的汇交截止时间为季后五日前,四季度季报即快速年报的汇交截止时间为次年的 1 月 15 日;月报汇交截止时间为月后五日前。另外,向综合科汇交年报,截止时间为次年 4 月 31 日。具体上报时间按照省厅有关文件要求上报,遇节假日,上报时间提前。
(八)质量控制 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上级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形式审查和数据审查。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设定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平衡关系进行审核,同时通过数据逐级汇总进行审核。
(九)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矿产资源统计资料将于次年以年鉴等方式公布,此外也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
2 (十)统计资料共享 取得的统计数据可以依据相关法规与其他政府部门实现共享, 共享内容为发布公报、年鉴中所涉及的相关指标。共享资料责任单位为德州市自然资源局综合科,共享资料责任人为德州市自然资源局综合科统计主要负责人。
(十一)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的是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3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负责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自然资统 KP10 表 石油天然气储量统计基础表 年报 全市矿业权人 企业 矿保科 月(季)后 5日内报送月(季)报数据;
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快速年报数据;
次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年报数据及电子版数据;
次年 4 月 31 日前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向综合科汇交统计数据。
自然资统 KP11 表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一)
自然资统 KP12 表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二)
自然资统 KP20 表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自然资统 KH10 表 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 年报 县级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自然资统 KF10 表 探矿权出让、转让及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 月/季/年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科 矿保科 自然资统 KF11 表 采矿权出让、转让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 自然资统 KF20 表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季/年报 全市矿业权人 企业 矿保科 自然资统 KF21 表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年报 自然资统 KF22 表 金属及可选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情况 自然资统 KF23 表 建材非金属及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自然资统 KF24 表 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自然资统 KS10 表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年报 生态修复科
4 三、调 查 表 式
石油天然气储量统计基础表
表
号:自然资统 KP10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矿产名称 二、面积 三、地质储量 四、技术可采储量 经济可采储量 五、当年采出量 六、累计采出量 七、累计探明地质储量 八、累计探明技术可采储量 累计探明经济可采储量 九、剩余技术可采储量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指标一按矿种分列)
(指标四、五按新增、复算、核算、标定分列)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根据矿产资源类型确定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油气矿产(包括原油、凝析油、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页岩气及其他气体矿产等)开发的采矿权人必须按《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和本填报说明的要求,每年如实填报《石油天然气统计基础表》。本表由各公司,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延长油矿等地方油气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填报工作,并负责对本公司各分(子)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2. 本报表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子)公司、地方油气公司为填报单位,负责填写本报表。审查人由审查机关在本单位内指定。填写人、填写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审查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名或盖章,并不得为同一个人。
3. 填报时,应严格按照本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单位填写。
4. 逻辑关系:代码 03≥04≥05
代码 07≥06 代码 08≥09≥10 代码 11≥12
5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一)
表
号:自然资统 KP11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一、基本情况 油气田名称(S01)
编号(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生产井数量(S05)
行政区代码(S06)
行政区名称(S07)
行政区内地质储量比例(S08)
所属盆地及代码(S09)
油气田极值坐标 经度(S10)
纬度(S11)
油气开采方式 油(S12)
机械/自喷 气(S13)
机械/自喷 含油气层位(S14)
油气藏类型(S15)
原油性质(S16)
原油密度分类(S17)
含硫量分类(S18)
6 续表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主矿产名称 油气田年末核定产能
气
油 年末油气总井数
油井
气井 油田综合含水率 可采储量丰度
油
气 油气田生产占用土地 中部埋深
01 — 02 03 04 05 06 07 — 08 09 10 11 根据矿产资源类型确定 — 亿立方米/年 万吨/年、万立方米/年 口 口 口
— 万吨/平方公里 亿立方米/平方公里 公顷 米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由各公司,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延长油矿等地方油气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填报工作,并负责对本公司各分(子)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2. 逻辑关系:代码 04=05+06
7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二)
表
号:自然资统 KP12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一、基本情况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分(子)公司基本情况 (1)油(气)田总数
油田
气田
(2)企业总资产
(3)采油厂个数
(4)年末核定产能
气
油
(5)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6)产量总计 井口年产量
工业产量
损耗量
外围年产量
外围累产 二、分(子)公司主要经济指标 (1)年工业总产值
油
气 (2)年销售收入
油 气
(3)年末资产合计 国有资产比例
(4)开发投资 本年度 — 01 02 03 04 05 —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 24 — 个 个 个 万元 个 — 亿立方米/年 万吨 /年、万立方米/年 人 人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万吨、万立方米、亿立方米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万元 —
—
—
— 续表
8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历年累计
(5)勘探投资 本年度 历年累计
(6)探井进尺 本年 历年累计 (7)年利税总额
利润
税金 (指标一产量总计各项按原油、凝析油、气层气、溶解气分列)
25 — 26 27 — 28 29 30 31 32 万元 — 万元 万元 — 米 米 万元 万元 万元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由各公司,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延长油矿等地方油气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填报工作,并负责对本公司各分(子)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2.逻辑关系:代码 08≥09
代码 10=11+14
代码 25>24
代码 27>26
代码 29>28
代码 30>31 代码 30>32
代码 19>31
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表
号:自然资统 KP20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一、基本情况 矿区(井田)或矿山名称(S01)
矿区(井田)或矿山编号(S02)
矿区(井田)或矿山标示坐标(S03)
矿山所在地行政区代码(S04)
矿业权人名称(S05)
许可证号码(S06)
矿石工业类型及品级(S07)
矿石主要组分及质量指标(S08)
开发利用情况(S09)
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矿产名称 报告期查明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年初保有资源储量 开采量 损失量 勘查增减量 重算增减量 年末保有资源储量 累计查明资源储量 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情况
矿产名称
回收数量
数量单位 (上述指标按资源储量类型分列)
(上述指标按矿种分列)
01 — 02 03 04 05 06 07 08 —
09 10 11 见附录(一)矿产资源目录及代码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矿石工业类型及品级和矿石主要组分及质量指标的填报类别见附录(一):矿产资源目录及代码。
2. 逻辑关系:代码 07=02+05+06-03-04
代码 08≥07
10 古生物化石保护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 KH10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行政区划代码:□□_□□_□□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总量 其中:古生物化石
国家级 其中:古生物化石 二、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面积 其中:古生物化石
国家级 其中:古生物化石 三、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累计建设投资 其中:古生物化石
本年投资 其中:古生物化石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个 个 个 个 公顷 公顷 公顷 公顷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逻辑关系:代码 01≥02
代码 01≥03
代码 03≥04
代码 02≥04 代码 05≥06
代码 05≥07
代码 07≥08
代码 06≥08
代码 09≥10
代码 09≥11
代码 11≥12
代码 10≥12
11 探矿权出让、转让及勘查许可证发证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 KF10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行政区划代码:□□_□□_□□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季)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勘查许可证发证 许可证数 登记面积 二、探矿权出让 个数 登记面积 出让收益 行政审批 个数 面积 协议出让 个数 面积 出让收益 招拍挂出让 个数 面积 出让收益 三、探矿权转让 个数 转让金额
(以上指标按矿种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列)
— 01 02 — 03 04 05 — 06 07 — 08 09 10 — 11 12 13 — 14 15
— 个 平方千米 — 个 平方千米 万元 — 个 平方千米 — 个 平方千米 万元 — 个 平方千米 万元 — 个 万元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统计范围:全市;对象: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内容:在报告期内新立的、注销的勘查许可证和报告期末有效的勘查许可证。
2. 逻辑关系:代码 03=06+08+11
代码 04=07+09+12
代码 05=10+13.
12 采矿权出让、转让及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 KF11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行政区划代码:□□_□□_□□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季)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采矿许可证发证 许可证数 面积 生产能力 二、采矿权出让 个数 面积 生产能力 出让收益 探矿权转采矿权
个数
面积
生产能力
出让收益 协议出让
个数
面积
生产能力 出让收益 招拍挂出让
个数
面积
生产能力 出让收益 三、采矿权转让 个数 转让金额
(以上指标按矿种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列)
— 01 02 03 — 04 05 06 07 — 08 09 10 11 — 12 13 14 15 — 16 17 18 19 — 20 21 — 个 平方千米 见附录三 — 个 平方千米 见附录三 万元 — 个 平方千米 见附录三 万元 — 个 平方千米 见附录三 万元 — 个 平方千米 见附件三 万元 — 个 万元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统计范围:全市;对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容:在报告期内新立的、注销的采矿许可证和报告期末有效的采矿许可证。
2.逻辑关系:
代码 04=08+12+16
代码 05=09+13+17
代码 06=10+14+18
代码 07=11+15+19
13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 KF20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季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一、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名称(S01)
采矿许可证编号(S02)
矿山规模(S03)
矿山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4)
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计划指标
稀土矿产 岩矿性稀土(轻)
离子型稀土
钨矿 主采矿种 综合利用 二、产量
稀土矿产 岩矿性稀土(轻)
离子型稀土
钨矿 主采矿种 综合利用 三、销量 (全国总计)
(以上指标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列)
— 01 02 03 04 05 06 — 07 08 09 10 11 12 13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填报内容为在报告期内钨矿、稀土矿开采情况。销售量仅限内蒙古自治区内稀土矿山企业填报。
2. 矿山规模填报参见附录(三),矿山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填报参见附录(五)。
3. 逻辑关系:代码 01=02+03 代码 04=05+06
代码 07=08+09
代码 10=11+12。
14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 KF21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一、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S01)
矿业权人名称(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矿时间(S05)
企业母公司或控股企业名称(S06)
行政区代码(S07)
矿山标示坐标(S08)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9)
生产状态(S10)
生产规模(S11)
开采方式(S12)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矿山基本情况 控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股份占比 投资额 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可采年限 生产能力 设计采矿能力 设计原煤入选能力 核定采矿能力 核定原煤入选能力 当年新增采矿能力 当年新增原煤入选能力 二、矿山主要生产指标 原煤产量 剥离量 掘进量 共伴生矿产矿石产量 — 01 02 03 04 05 — 06 07 08 09 10 11 — 12 13 14 15 — % 万元 人 人 年 —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
—
—
15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消耗资源储量 开采损失资源储量 原煤入选率 原煤入选量 入选原煤灰分 矿产品(精煤或商品煤)产量 规格 三、矿山主要经济指标 矿产品销售量 年末库存量 销售收入 工业总产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利润 税金
资源税 (以上指标按主矿产种类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济类型分列)
16 17 18 19 20 — —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万吨 % 万吨 % 万吨 — — — 万吨 万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统计范围:为市域内的在建、开采、停产、闭坑的所有矿山(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油气矿产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为所有矿产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2. 统计周期为年度统计。统计时段为年初的 1 月 1 日——年底 12 月 31 日,数据上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3 月 31 日。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 2 月底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报表一式三份,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没有采矿权人的已闭坑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已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统计指标内容。
3. 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 1 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 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及加工发生值。
5. 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6. 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7.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详见附录五;生产规模填报类别见附录(三)矿山建设规模分类。
8. 逻辑关系:
代码 03≥04
代码 08≥10
代码 09≥11≥18
代码 24>25
代码 24>27 代码 27>28
16 金属及可选非金属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 KF22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一、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S01)
矿业权人名称(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矿时间(S05)
企业母公司或控股企业名称(S06)
行政区代码(S07)
矿山标示坐标(S08)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9)
生产状态(S10)
生产规模(S11)
开采方式(S12)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矿山基本情况 主要矿产名称 控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股份占比 投资额 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可采年限 生产能力 设计采矿能力 设计选矿能力 实际采矿能力 实际选矿能力 当年新增采矿能力 当年新增选矿能力 二、矿山主要生产指标 主矿产矿石产量
矿石品位 剥离量
— 01 02 03 04 05 06 — 07 08 09 10 11 12 — 13 14 15 — 见附录一 % 万元 个 个 年 —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 万吨 见附录一 万吨 —
—
—
17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掘进量 共伴生矿产矿石产量 矿石品位 消耗资源储量 开采损失资源储量 原矿入选品位 共伴生矿产入选品位 原矿入选量 共伴生矿产入选量 矿产品(精矿)产量 品位/规格 尾矿品位 共伴生矿产尾矿品位 三、矿山主要经济指标 矿产品销售量 年末库存量 销售收入 工业总产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利润 税金
资源税 (以上指标按主矿产种类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济类型分列)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万吨 万吨 见附录一 万吨 万吨 见附录一 见附录一 万吨 万吨 见附录四 见附录四 见附录一 见附录一 —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统计范围:为市域内的在建、开采、停产、闭坑的所有矿山(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油气矿产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为所有矿产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2. 统计周期为年度统计。统计时段为年初的 1 月 1 日——年底 12 月 31 日,数据上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3 月 31 日。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 2 月底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报表一式三份,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没有采矿权人的已闭坑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已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统计指标内容。
3. 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 1 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 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及加工发生值。
18 5. 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6. 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7. 主要矿产名称见附录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录五,生产规模见附录三。
8. 逻辑关系:
代码 04≥05 代码 10≥12≥23
代码 31>34
代码 32>33 代码 35>36
19 建材非金属及砂石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 KF23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一、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S01)
矿业权人名称(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矿时间(S05)
企业母公司或控股企业名称(S06)
行政区代码(S07)
矿山标示坐标(S08)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9)
生产状态(S10)
生产规模(S11)
开采方式(S12)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矿山基本情况 主要矿产名称 控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股份占比 投资额
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可采年限 生产能力 设计采矿能力 实际采矿能力 当年新增采矿能力 二、矿山主要生产指标 主矿产矿石产量 共伴生矿产矿石产量 剥离量 掘进量 消耗资源储量 — 01 02 03 04 05 06 — 07 08 09 — 10 11 12 13 14 — 见附录一 % 万元 个 个 年 — 万吨/年 万吨/年 万吨/年 —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万吨 —
—
—
20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开采损失资源储量 三、矿山主要经济指标 矿产品销售量 年末库存量 销售收入 工业总产值 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利润 税金
资源税 (以上指标按主矿产种类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列)
15 —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万吨 — 见附录四 万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统计范围:为市域内的在建、开采、停产、闭坑的所有矿山(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油气矿产除外);统计调查对象为所有矿产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2. 统计周期为年度统计。统计时段为年初的 1 月 1 日——年底 12 月 31 日,数据上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 3 月 31 日。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 2 月底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报表一式三份,报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没有采矿权人的已闭坑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已闭坑矿山的矿山环境统计指标内容。
3. 本表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 1 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 采矿权人为多行业经营法人时,表中主要经济指标仅填报采、选及加工发生值。
5. 填报时,数字指标项应严格按照本表及填报说明中列出的指标填报单位填写。如果数字指标项的填报单位与本表中列出的填报单位无法换算,不能保持一致,应将列出的填报单位用笔涂掉,并在填报资料后注明其填报单位。表中有关指标的代码值应填入对应位置的方框内。
6. 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7. 主要矿产名称见附录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录五,生产规模见附录三。
8. 逻辑关系:代码 04≥05
代码 08≥09
代码 18>21
代码 19>20
代码 22>23
21 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 KF24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一、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S01)
矿业权人名称(S02)
采矿许可证号(S03)
有效期(S04)
建井时间(S05)
行政区代码(S06)
地热田、矿泉水/井(泉)标示坐标(S07)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S08)
生产状况(S09)
生产规模(S10)
矿泉水出露形式(S11)
矿泉水水质类型(S12)
地热类型(S13)
地热出露形式(S14)
地热用途(S15)
二、开发利用情况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矿山基本情况 (1)控股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股份占比 (2)年投资额 (3)从业人员期末数
专业技术人员 (4)可采年限 二、矿泉水 (1) PH 值 (2) 矿泉水平均温度 (3) 矿泉水产品产量 (4) 矿泉水井/泉数量 (5) 矿泉水生产井/泉数量 (6) 设计开采量 (7) 核定年度开采量 (8) 实际开采量 (9) 工业生产总值 (10)销售收入 (11)利润 — 01 02 03 04 05 —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 % 万元 人 人 年 —
摄氏度(℃)
口 口 立方米/日 立方米/日 立方米/日 万元 万元 万元 —
—
22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12)销售收入 (13)利润 (14)税金 (15)资源税 三、地热 (1) 热流体温度 最高 平均 (2) 地热流体中达到工业提取标准的有用组分及含量 (3) 地热田 井/泉数量 (4) 地热田 生产井/泉数量 (5) 设计开采量中热能/电能 热流体 (6) 核定年度开采量中热能/电能 热流体 (7) 实际开采量中热能/电能 热流体 (8) 工业生产总值 (9) 销售收入 (10)利润 (11)税金 (12)资源税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摄氏度(℃)
摄氏度(℃)
口 口 103 kw/a 立方米/日、立方米/年 103 kw/a 立方米/日、立方米/年 103 kw/a 立方米/日、立方米/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录五,生产规模见附录三。
2. 逻辑关系:
代码 03≥04
代码 17>18
代码 19>20
代码 32≥33>34
代码 35>36
23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表
号:自然资统 KS10 表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9〕86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2 年 7 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矿山土地损毁情况
本年新增土地损毁面积 累计土地损毁面积 二、矿山土地恢复治理情况
本年新增恢复治理面积 累计已治理恢复的面积 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资情况
本年恢复治理投资额
中央投资
地方投资
企业投资 累计恢复治理投资额
中央投资
地方投资
企业投资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情况
本年基金提取数额
本年基金使用数额 累计基金提取数额
累计基金使用数额
(以上指标按主矿产种类分列)
(以上指标按企业济类型分列)
(以上指标按省分列)
— 01 02 —
03 04 —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 13
14
15 16
—
公顷 公顷 —
公顷 公顷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
1. 土地损毁面积和恢复治理面积由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统一部署,利用卫星遥感数据直接采集数据。
2. 逻辑关系:代码 代码 02≥01
代码 04≥03
代码 05≥06+07+08
代码 09≥10+11+12
代码 09≥05
代码 15≥13
代码 16≥14
24 四、主要指标解释 石油天然气储量统计基础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 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16 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 1-8 位,加“B”组成。
矿产名称
列出原油、凝析油、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页岩气、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或氡气等矿产的名称。
储量单位
原油、凝析油、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页岩气、二氧化碳气等矿产的储量单位。
面积
本年度评审通过的油气田面积净增减值。新油气田填含油气面积。
地质储量
本年度评审通过的探明地质储量数值。按当年新增、复算、核算和标定填写,当为增加时记“+”号,当为减少时记“-”号。对新探明的油气田,只填写新增,不填复算、核算或标定。
技术可采储量
本年度评审通过的探明技术可采储量。按当年新增、复算、核算和标定填写,当为增加时记“+”号,当为减少时记“-”号。对新探明的油气田,只填写新增,不填复算、核算或标定。
经济可采储量
本年度评审通过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按当年新增、复算、核算和标定填写,当为增加时记“+”号,当为减少时记“-”号。对新探明的油气田,只填写新增,不填复算、核算或标定。
当年采出量
当年实际采出量。
累计采出量
历年累计采出的探明可采储量。
累计探明地质储量
写评审通过的累计探明地质储量数值。
累计探明技术可采储量
写评审通过的累计探明可采储量数值。
剩余技术可采储量
于累计技术可采储量减累计采出量。
剩余经济可采储量
于累计经济可采储量减累计采出量。
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情况(一)
主矿产名称
指企业开采生产的主要矿产的名称,包括石油(原油、凝析油)、天然气(气层气、溶解气)、煤层气、页岩气、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和氡气等矿产,从中选择对应的矿产名称填写。开采石油的填写其亚矿种原油或凝析油,开采天然气的填写其亚矿种气层气或溶解气。
油(气)田名称
按储量登记书上已登记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至、建生产井时间
依据该油气田的采矿许可证填写其编号及有效截止时间。
25 建生产井时间,填写该油气田第一口生产井建成投产时间。
行政区
选择填写油气田储量赋存地的所有行政区划代码和行政区名称,并填写油气田所在行政区内的地质储量比例。
所属盆地及代码
储量报告中油气田所在盆地的名称及代码,并应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所使用的名称和代码一致。盆地名称及代码的填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油气田极值坐标
油气田地理位置坐标,分经度、纬度填写范围值。
油气田年末核定产能
当年度油气田实际达到的油气的年度生产量。有核定生产能力的,应填报核定生产能力;无核定生产能力有查定生产能力的,填写查定生产能力。
油气开采方式
从地下采出油气的方式。在机械和自喷两种方式中选择,在相应方式后的方框内划“√”。
年末油气总井数
油气田当年末实际产油气的井数。
油田综合含水率
总产水量与总产液量之比值。填写当年 12 月底的油田综合含水率,单位为%,数值取整。
可采储量丰度
单位面积可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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