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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期:2007 年 9 月 11 日 机密等级:□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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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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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1.2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主管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 .安全管理体系 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该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须有专职人员负责。(附表 1:安委会组织架构图)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确立五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3.1.1 第一级 3.1.1.1 安全督导委员会主席,对全厂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健康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保证生产安全。
3.1.1.2.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劳动条件,提供足够的安全、消防训练。
3.1.1.3 经常向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3.1.1.4 支持、指导安全督导的安全管理工作。
3.1.2 第二级 3.1.2.1 安全督导,协助人力资源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工作。
3.1.2.2 提出合理的安全管理建议,协助整理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3.1.2.3 对各部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督促,并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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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 督促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3.1.2.5 组织各类安全小组进行安全活动。
3.1.2.6 组织安全、消防、健康教育及培训。
3.1.3 第三级 3.1.3.1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所管辖部门的一切安全事务。
3.1.3.2 督促属下的安全管理,参与新设备启动前的安全检查。
3.1.3.3.及时跟进视察告票的纠正行动。
3.1.3.4 组织本部门参加大型的安全活动。
3.1.4 第四级 3.1.4.1 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1.4.2 对新上岗/转岗员工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3.1.4.3 检查、维护安全防护装置,及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督导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1.4.4 进行本部门工业意外调查,分析原因,制定防止类似意外再发生的措施,向本部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3.1.5 第五级 3.1.5.1 各组组长,直接负责本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汇报。
3.1.5.2 积极参与各类安全活动,并起带头作用。
3.2 主要职位安全生产职责 3.2.1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3.2.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部门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3.2.1.2 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2.1.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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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2.1.4 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费用。
3.2.1.5 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6 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罚。
3.2.2 生产主管安全生产职责 3.2.2.1 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安全生产。
3.2.2.2 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计划。
3.2.2.3 组织对新员工(包括实习、待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习,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意见。
3.2.2.4 组织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3.2.2.5 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3.2.2.6 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络,配置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的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3.2.3 车间组长(质检)安全生产责任 3.2.3.1 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工段)安全生产。
3.2.3.2 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2.3.3 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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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总结安全。
3.2.3.4 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2.3.5 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3.2.3.6 搞好生产设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具、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3.2.4 注册安全主任安全职责 3.2.4.1 协助企业领导组织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制度。
3.2.4.2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对其监督和检查。
3.2.4.3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和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然后及时报告企业领导处理。
3.2.4.4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3.2.4.5 指导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及宣传教育工作 3.2.4.6 督促有关部门、班组按有关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2.4.7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统计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3.2.5 义务消防队安全职责 3.2.5.1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察条例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3.2.5.2 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2.5.3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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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 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2.5.5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各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审查和验收。
3.2.5.6 负责编制企业专业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3.2.5.7 负责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3.2.5.8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3.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委会各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 .安全生产管理 4.1 消防安全管理 4.1.1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4.1.2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由保卫人员及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4.1.3 义务消防队由灭火组、警戒组、疏散组、破拆组及医疗救护等组成,每组成员视情况而定。
4.1.4 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培训,熟悉各自业务及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
4.1.5 公司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消防演习,以检验消防队员及员工的应急应变能力,以便火警发生时,能将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4.1.6 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下不准动用。
4.1.7 消防器材及设施严禁任何人挪动、挪用和破坏。
4.1.8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4.1.9 不准占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周围 1 米范围内的地方。
4.1.10 不准在消防设施及器材上放置或排靠物品。
4.1.11 消防设施及器材要经常检查、更换和补充,以保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的使用效果。
4.1.12 易燃爆危险品要专人负责,定点存放,依照危险物品的管理原则,加强管理。
4.2 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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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公司所有设备都要存档,分类管理。
4.2.2 特种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发予合格证之后,方可投入使用; 4.2.3 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要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视察组联合验收签署后,方可使用。
4.2.4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依安全制度,填写《危险能量控制(锁机)程序表》。
4.2.5 属冲、剪、压等设备,必须依安全要求,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4.2.6 所有设备必须依公司有关规定,制订定期的预防性保养计划,定期维修保养。
4.2.7 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具体落实到个人,并有纪录。
4.2.8 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2.9 出现设备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安全组及维修主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4.2.10 建立设备事故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4.2.11 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4.2.12 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2.13 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拭机械设备、工件和衣服。
4.2.14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4.2.15 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4.2.16 停机维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4.2.17 维修、检查设备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4.2.18 不是自己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4.2.19 检查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4.2.20 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4.2.21 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4.2.22 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4.2.23 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下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4.2.24 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料及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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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易腐蚀的物品。
4.2.25 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4.2.26 非电工不准乱动电器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4.2.27 在用电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和擦拭。
4.2.28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4.2.29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 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
4.2.30 在使用搬运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4.2.31 机床上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照明变压器应有接地(零)保护。
4.2.32 三角胶带应有防护罩,固定牢靠。
4.2.33 机床工作台前部应设置防护网或防护挡板,并搁置稳当,以防飞出的切屑伤人,应设置木技脚踏板。
4.2.34 工件夹紧要牢固,增加虎钳夹固力应用接长套筒,不得用铁榔头敲打扳手。
4.2.35 调整牛头冲程要使刀具不接触工作,用手摇动经历全行程进行试验。溜板前后不许站人。
4.2.36 机床调整号后,随时将摇手柄取下。
4.2.37 必须将刀架退离工件后,方准启动工作台。
4.3 锅炉安全管理 4.3.1 点火前应做好锅炉本体、辅机、所有附件、阀门、软水、供油、电和电控部份等检查,并确认正常。
4.3.2 向锅内进水(试排污阀)至略低于正常水位。启动风机,吹扫炉膛,按正常程序点火,并做好调整,保证燃烧安全。若点火失败,应停止点火和供油。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重新点火。
4.3.3 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送风和给水(全自动炉除外),保持水位和气压稳定。适应蒸汽负荷需要。保证供汽。
4.3.4 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并按规定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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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 水位、汽压、汽温在规定范围内三大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灵敏可靠,无泄漏现象。
4.3.4.2 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无鼓包、渗漏、炉内燃烧工况良好,无漏水、漏汽声。
4.3.4.3 炉墙、炉拱无破损,炉门、看火门完整牢固。
4.3.4.4 管道、阀门无泄漏(包括内漏),阀门开关灵活。
4.3.4.5 炉排及转动机械无磨擦和异常响声,油位正常、轴承冷却水充足,注入润滑脂。
4.3.5 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及排污各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及各项安全装置校验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何。
4.3.6 停炉时要先停止供油。稍后停送风,保持水位稍高于正常位。
4.3.7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4.3.7.1 水位降到下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及自动给水。
4.3.7.2 水位升至上极限以上仍不停止给水。
4.3.7.3 水位不断下降,虽经不断加大给水,水位仍然下降。
4.3.7.4 给水泵全部损坏,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可靠给水。
4.3.7.5 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4.3.7.6 锅炉元件件损坏或本体发生异常、危及人身安全。
4.3.7.7 锅炉房失火或附件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
4.3.7.8 锅炉压力上升超过允许工作压力,安全阀排汽,仍不自动熄火,压力继续上升。
4.3.8 当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准违章操作,严禁当班人员“大班套小班,小班一人干”。
4.3.9 负责进行点火、停炉、换泵等操作随时注意控制箱工作仪表变化,不断监视压力表、水位表,观察炉膛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煤斗、大小孔门、吹灰器及各档板位置,认真进行检查。
4.3.10 认真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按时按量向各润滑部位添加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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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润滑脂。
4.3.11 保持消烟除尘设备运行正常,烟气排放符合要求。
4.3.12 锅炉发生事故时,应积极主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产即向有关领导汇报。事故未经妥善处理,司炉工不得离开现场。
4.3.13 保持锅炉房内外清洁,设施干净,仪表清晰,工具存放整齐,道路畅通。
4.4 配电房安全管理 4.4.1 配电、发电房是企业电力、动力供用的重点部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源生产和使用的安全。
4.4.2 配电房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专业证件,忠于职守,严守岗位,确保配电房的绝对安全。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
4.4.3 管理员应每天检查设施、设备运作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遇到紧急事故,应快速准确地断电、防止事故扩大。
4.4.4 设置明显的标志:“配电房重地,禁闲杂人员进入”,内部必须保持清洁,不准存放可燃物品或其它物件。
4.4.5 做好各种登记手续、安全状况运作情况等,以备查考。
4.4.6 按要求配备消防、避雷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万无一失。
4.4.7 做好配电房用电设备的防火、防潮、防水、防鼠和清洁卫生等工作。如遇雨天,要确保电房设备安全。
4.5 电梯安全管理 4.5.1 所有使用的电梯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是全封闭式的电梯,严禁使用敞开式或半封闭式的电梯。
4.5.2 电梯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电梯维护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操作。
4.5.3 人、货电梯要分开,即货梯一律不准送人上、下,更不允许人货混载。
4.5.4 电梯维护人员每天在上班前、下班后对电梯巡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人员。由块人检查门锁联动装置,制动(刹车)装置,上下信息(电话、电铃、电指示灯)等是否完整有效,有障碍不得使用。
4.5.5 电梯维护人员每周组织人员对所使用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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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项目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停止使用电梯,并悬挂明显警示牌。
4.5.6 电梯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检查无问题后才能离开。
4.5.7 电梯内禁止火种带入,严禁超负荷使用;严禁带病运转。
4.5.8 消防控制室建立电梯报警点,保证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接到报警,以便迅速处理。
4.5.9 电梯机房和值班室张挂电梯维护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电梯困人救援规程,以便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能及时地救出被困人。
4.5.10 电梯内禁止吸烟和其它烟火,发生火警时,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电梯应运行至一层,轿厢门开启,防止电梯困人。
4.5.11 电梯应每年经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合格,取得“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6 仓库安全管理 4.6.1 仓库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6.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4.6.3 仓库竣工时,须由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6.4 仓库必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4.6.5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4.6.6 仓库物品应当分类,严格按照“五距”(灯距、堆距、行距、柱距、墙距)的要求堆放, 不得混存。
4.6.7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6.8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的周围和主线槽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6.9 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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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4.6.11 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住人。
4.6.12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随时好用,确保安全。
4.6.13 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4.6.14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4.6.15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4.6.16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4.6.17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4.6.18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6.19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7 宿舍安全管理 4.7.1 员工宿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从每栋楼到每层、每间宿舍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宿舍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4.7.2 集体宿舍必须保持有 2 个以上不同方向的疏散通道,保持上通天面,下直达室外。
4.7.3 通道不准加装铁闸或封堵、上锁,必须保持 24 小时畅通。
4.7.4 每间房居住人员最多不得超过 12 人,每人的居住面积不得小于 3 平方米。
4.7.5 宿舍的窗户不准加装防盗网,不得影响逃生可改装“活动式”,但不准封死。
4.7.6 宿舍按每 10 人配备一个 4 公斤 ABC 型干粉灭火器,摆放在明显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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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改装电路和擅自拆装电器设施;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捧、电热丝以及火水炉等,确保安全。
4.7.8 禁止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生火做饭,以免引起火灾。
4.7.9 严禁使用可燃物作分隔或遮挡,必须分隔时,应使用砖头,而且要封闭到顶,上方不准留有空隙。
4.7.10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宿舍。
4.7.11 严禁挪用、乱用、破坏配备在宿舍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4.7.12 管理人员应当对宿舍内的消防器材、用电线路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安全。
4.8 叉车安全管理 4.8.1 叉车上除司机外一律不载客。
4.8.2 行车时,货物应尽量处于较低的位置。
4.8.3 装卸货物时,为保证安全,车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 2 米。
4.8.4 装卸货物在平路上行走时,如果货物过高阻碍司机视线时应倒行。
4.8.5 叉车在运送货物时,叉式起重机柱应倾斜向机身。
4.8.6 在厂内的行使速度不得超过 10 千米/小时。
4.8.7 叉车出入车间大门的速度(转弯)不得超过 3 千米/小时。
4.8.8 叉车起重高的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升;下降时,先下降后倾斜;行使时,货叉离地应有 0.3 米的高度;叉车与建筑物间应有 0.5 米的安全距离。
4.8.9 严禁酒后驾车。
4.8.10 叉车作业“八不准” 4.8.10.11 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运输。
4.8.10.12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4.8.10.13 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等物品。
4.8.10.14 不准用单叉作业。
4.8.10.15 不准用惯性力取货物。
4.8.10.16 不准在叉或货盘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时严禁在货叉下站。
4.8.10.17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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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18 不准在岸边直接叉运般上的货物。
4.9 特种人员安全管理 4.9.1 特种人员是指电工、电焊工、爆破、机械操作人员等,各使用单位在招用时必须严格把关或到职业介绍单位咨询、招用,不要随意到社会上聘用。
4.9.2 特种工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工种证件。
4.9.3 特种工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9.4 按有关特种人员证件年审要求,每年或按证件年限的要求进行年审。防止假冒和过期、无效证件的人员重复使用的。
4.9.5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种人员要经常参加培训、学习,巩固和提高业务技术,端正职业道德,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4.10 食堂卫生安全管理 4.10.1 食堂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查、审定合格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10.2 食堂必须制定有关卫生的管理规定,定期检查,餐具要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4.10.3 生、熟食物必须分开存放,严禁购买腐烂变味食品、携带农药、杀虫剂进入食堂,防止中毒。
4.10.4 米、菜要清洗干净,食物要煮熟,变质的食物不得出售或分派。
4.10.5 饭、菜煮熟后要加罩盖好,要定期消除蟑螂、苍蝇和灭鼠工作,防止疫病发生。
4.10.6 工作人员必须是健康、无任何疾病的人员担任,工作时须穿工作服和带口罩,讲究卫生,并定期检查身体。
4.10.7 食堂必须做到“三不清”:桌板清、地面清、餐具清;“三洁”个人卫生整洁、灶面整洁、各种餐具清洁。每天用完的橱具要洗干净,要专人负责,橱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消毒。
4.10.8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便进入灶间和食品加工间。
4.10.9 保证煤气使用安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煤气管道、阀门、灶头,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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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及时排除;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用完煤气后要关闭相应煤气管道阀门,下班时一定要关掉气源总阀门。
4.10.10 保证用电安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电线、电路、开关、插座,发现损坏和隐患,及时更换和排除;各种电器在使用完毕后都要及时关闭并切断电源;临时加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基建设备处电工检验批准。
4.10.11 保护好食堂各有关部位的灭火器,不得随意更换位置、撤掉、损坏,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及时予以妥善处理。食堂工作人员都必须会熟练使用灭火器。
4.10.12 食堂下班后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开关,切断电源;要巡查食堂各个部位,检查安全和消防隐患,并及时报告处理。
4.10.13 每天小搞卫生,每周大搞卫生一次,饭堂内不许到处乱堆杂物,饭堂的潲水和垃圾要当天清理。
4.10.14 做好各项防火和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5 .安全检查制度 5.1 在安委会指导下,从各部门抽调部分组成义务安全检查组,开展定期性安全检查工作。
5.2 定期安全检查由安全组统一组织进行,部门配合,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5.3 安全检查要有安全检查表,按表中所列的项目,在检查的各区域内逐项进行。
5.4 安全检查组为对设备安全隐患检查及对作业人员的三违检查。
5.5 安全检查组对检查的隐患经整理,同部门主管核实后,在指定的日期完成整改,报安全组验收,一时整改不了的,上报安全督导,并采取防范措施。
5.6 安全组每日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当场予以整改。
5.7 各部门、各工场每日进行自纠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暂时整改不了的,报安全组,由安全组会同部门协商,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验收。
5.8 安全组负责保存安全检查纪录,并每年进行统计,作为部门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
6 .安全建档制度 6.1 安全档案的建立要秉着规范、严格分类的原则进行。
6.2 安全档案必须依据资料来源的时间先后顺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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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安全档案内资料保存时间视资料的重要性而定, 一般性安全资料至少要保存一年时间,重要资料至少要保存二年以上。
6.4 安全档案必须定期处理。
6.5 安全档案内有关安全资料,依据公司有关制度,每半年更新一次。
6.6 安全档案必须保持清洁干净。
6.7 安全档案借阅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借出安全组。
6.8 安全档案内保存的资料,一般要求是原始资料,尽量不保存复印资料。
7 .安全培训制度 7.1 入厂培训
7.1.1 新入厂员工均须经过工厂、生产部、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7.1.1.1 工厂级教育(一级),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7.1.1.2 生产部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管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7.1.1.3 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7.1.2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7.1.3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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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7.2 日常培训
7.2.1 各级主管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7.2.2 应举办安全技术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7.2.3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
7.2.4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委会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7.2.5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委会进行安全教育。
7.3 特殊培训 7.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7.3.2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7.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7.3.4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8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8.1 工伤事故的定义:工伤——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在生产作业场所、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作业时所受之伤害称之为工伤;事故——指有目的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违背的不幸事件,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
8.2 工伤事故发生时,当班负责人要立即救护伤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时,并通知安全组。要详细记录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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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安全组将整理后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时报予有关部门。
8.4 各部门要属实地把有关工伤事故情况报予有关部门。
8.5 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属部门要配合安全组作好工伤事故的调查,按照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所属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8.6 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安全组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配合政府部门作好事故调查。
8.7 做好工伤事故改善后处理工作。
8.8 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建立工伤事故档案,作为公司安全教育典型材料和案例分析资料,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8.9 明确工伤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政府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8.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8.10.1 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廷报告的。
8.10.2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8.10.3 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8.10.4 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10.5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9 .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 302号令), 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事故应急预案。
9.1 组织机构 9.1.1 成立事故应急救授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副组长:单位(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生产经理;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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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间主任、安全主任、保卫科长(消防主管)组成。
9.1.2 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部,生产经理为直接主管。
9.1.3 应急机构图:(附表 7)
9.1.4 各部门要明确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指定负责救援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对本系统的救援工作实行管理。
9.2 应急救授职责 9.2.1 领导小组:
9.2.1.1 对救援工作实行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9.2.1.2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9.2.1.3 审批救援工作的各项办法。
9.2.1.4 核准救援指挥中心设备建设计划,救援设备更新、购置、报废计划。
9.2.2 救援办公室 9.2.2.1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9.2.2.2 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9.2.2.3 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9.2.2.4 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9.2.2.5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2.3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调度、指挥现场所有各专业应急小组的工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的措施,保护和减少人员伤害,降低财产损失。
9.2.4 消防灭火组 9.2.4.1 负责对单位(企业)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以及其它重点防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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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制定灭火抢险预案,为事故及灾害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9.2.4.2 负责报警。对接警出动情况,受灾部门、燃烧物质、火势大小作火灾记录,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9.2.4.3 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现场灭火战斗,加强火情侦察,查清是否有人员受大火包围,及时抢救伤员。
9.2.4.4 灭火战斗结束后及时补充器材,恢复战备状态,总结火场经验、教训,协助上级部门对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2.5 人员医疗抢救组的职责:尽一切可能救助人员。对现场伤势较重人员进行临时处置;对已濒临死亡人员进行人工抢救措施送相应医院救治。医疗抢救组有权禁止人员进入情况不明的现场,以防人员伤亡事故扩大,对有可能造成疾病的现场环境进行封闭和环境消毒。
9.2.6 警戒保卫组的职责:负责隔离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协助人员抢救,防止事故以外再出现另类意外事件。
9.2.7 物质保证组的职责是尽一切可能满足救灾和事故处理所用的物质需求保障。
9.2.8 抢修队伍的职责是在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下接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尽一切可能抢修设备和工艺现场,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尽快恢复生产。
9.2.9 联络、通讯、保障组的职责是保持和上级联络,保证应急通讯正常,接待外来人员,接待职工家属;同时和医疗抢救组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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