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业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一、员工一般服勤须知 第一条
忠于职守,努力干好本职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主管合理指挥,接受工作调配,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第二条
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讲究文明礼貌,坚持安全生产。
第三条
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追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
进入厂区或工作岗位,应穿着本公司制服,佩戴员工识别卡(上岗证)。
第五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会见亲友而影响工作,若必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会客,会客时间以不超过 15 分钟为原则。
第六条
不得在仓库、禁烟区吸烟、明火,不得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大声喧哗,每天下班后,应将作业区环境打扫干净。
第七条
因故必须请假时,应按请假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
需加班的,一般应事先填写加班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九条
了解分层负责精神,对于职务及公事的报告,应循级而上,不可越级报告,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条
必须了解,惟有努力工作,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及各单位负责人务必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效率,使部属精神饱满、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十二条
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变电房、质量检测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
第十四条
应主动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把自己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现代劳动者。
二、员工奖惩规定
第一条
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发给奖金 100 元,通报表扬。
二、记功发给奖金 200 元,通报表扬,照片上先进模范牌。
三、记大功发给金奖 500 元,通报表扬,照片上先进模范牌。
四、奖金,通报表扬,照片上先进模范牌。
五、晋级、特许提高底薪一年,通报表扬,照片上先进模范牌。
第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工作努力,生产积极,适时完成任务突出者。
二、遵纪守法,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例突出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工作认真,保证产品(工作)质量,成绩显著者。
五、有其他事迹,是以其他员工学习者。
第三条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工艺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用施行确具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费用开支或对于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三、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四、敢于除恶,举发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五、具有其他较大显著功绩,足以其他员工为榜样者。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及时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害者。
二、维护公司安全,奋勇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以其他从业人员为模范表率者。
第五条
奖金是指:
一、年终盈余奖金。
二、研究发明奖金。
三、工龄奖金。
四、改善提案奖金。
五、节约物料、费用奖金。
六、特殊功绩奖金。
七、竞赛、考核奖金。
八、非经常性奖金。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
一、评为公司年度先进者。
二、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三、服务满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考核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对公司作提案改善,经实施结果证明创造公司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五、对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越显著者。
六、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七、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或斟酌列入公司年鉴、史册)。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扣月考核分 2 分;严重警告,扣月考核分 5 分。
二、记过,扣月考核分 20 分,并通报批评。
三、记大过,扣月考核分 50 分,并通报批评。
四、降级、降低底薪三个月至一年。
五、解雇(聘)或开除,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之书刊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者。
二、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过失导致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非当班者,初次私自进入生产区。
五、非公事进入其他车间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带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八、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者。
九、不服从宿舍管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者。
十、在食堂就餐不守规章纪律,无理取闹者。
十一、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表者。
十二、品行不正,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十三、初次乱倒脏水、乱扔垃圾者。
十四、初次在公司区域乱写、乱涂、乱贴者。
十五、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十六、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十七、在宿舍内电视机、收音机播放声音过大,大声吵闹,妨碍他人安宁而初次不听劝告者。
十八、公司内住宿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出者。
十九、在公司内随地大、小便者。
二十、初次用饮水机里的水洗餐具、洗手或它用者。
二十一、未能做到节约用水、用电者。
二十二、无特殊原因将饭菜端到宿舍、生产区内者。
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严重警告:
一、妨害生产、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二、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情节轻微者。
三、破坏环境卫生、厂区绿化者。
四、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者。
五、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未能完成指定必修课程者。
六、多次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带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多次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表者。
八、无故不参加公司及各部门通知召开的各种办公、协调会议者。
九、在宿舍内电视机、收音机播放声音过大,大声吵闹,妨碍他人安宁而多次不听劝告者。
十、非当班者,多次私自进入生产区。
十一、多次在公司区域乱写、乱涂、乱贴者。
十二、多次用饮水机里的水洗餐具、洗手或它用者。
第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二、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未曾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参观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司者。
六、在禁烟之工作场所吸烟,丢烟头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公司非份利益者。
八、对同仁恶意攻讦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九、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十、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二日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十二、未经许可擅自先行下班者。
十三、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或违禁物品者。
十四、私自留宿外人或亲友于宿舍者。
十五、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者。
十六、欺侮新进员工,派吃、派玩、派送礼者。
十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而供职者。
第十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除赔偿损害外,给予记大过:
一、撤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泄露生产、技术或商、事机密者。
三、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公司不听制止者。
四、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五、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六、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七、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八、违犯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九、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一、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十二、私自拆装宿舍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致发生危害者。
十三、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十四、恶言吵骂同事或是怂恿相骂或打骂者。
十五、初次偷窃同仁、同室或公司财务价值人民币伍拾元以内者。
十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十七、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十八、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除赔偿损失外,不经预告给予解雇(聘)除名: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证件者。
二、凡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等,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安全,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四、故意损耗机器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受司法机关逮捕,犯罪事实确凿者。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累计四天者或年度累计无故旷工满十五日者。
七、聚众斗殴,妨害生活秩序、生产秩序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九、在公司或宿舍内赌博或其他严重不良、不当行为者。
十、偷窃同仁或公司财物价值在人民币伍拾元以上者。
十一、盗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之印信者。
十二、侵占公司财物或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接受贿赂者。
十三、多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十四、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造成公司损失者。
十五、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未经功过相抵者。
十六、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十七、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十八、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者。
十九、无故损毁公司财物之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者。
二十、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一、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十二、其他违法违规情节重大者。
第十二条
同年度的功过可予以相抵,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
第十三条
同年度奖罚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三次嘉奖相等一次记功,三次记功相等一次记大功。
二、三次警告相等一次记过,三次记过相等一次记大过。
第十四条
员工的奖惩应填具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叙明具体事实呈报人力资源科调查后,报请核定。核定权规定如下:
一、奖励:嘉奖、记功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批准,记大功、晋级、特许提高底薪等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后,报请总经理批准。
二、惩罚:警告由具体管制人员、主管、部门经理直接执行(不需填具员工惩罚表),记过、记大过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批准之,降级、解雇(聘)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后,报请总经理批准之。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规定之奖惩而又必须执行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工会主席议决,核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执行具有独立性,也可与其他管理办法配套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三、典联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办法 1 内部调岗或招(聘)用 1.1
本公司招聘员工,由用工部门(车间)提出用工计划,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并根据不同的招聘对象按以下规定分别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1.1.1
招聘辞职补充的计件工人,由用人车间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报用人部门经理批准后,报公司管理部经理批准, 由人力资源科向外招聘或内部调岗。
1.1.2
招聘新增(扩编)的计件工人,由用人车间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报用人部门经理批准后,再报公司管理部经理批准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科向外招聘或内部调岗。
1.1.3
部门招聘一般非计件员工的,由用人部门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报用人部门经理批准后,再报公司管理部经理批准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科向外招聘或内部调岗。
1.1.4
部门招聘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的, 由用人部门经理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 报公司管理部经理同意,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 由人力资源科向外招聘或内部选拔。
1.2
公司内部调岗员工必须填写《员工平调审批单》或《员工上调审批单》,按规定办理调岗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将《员工平调审批单》或《员工上调审批单》送交人力资源科办理人事档案变更和工资定级手续。
1.3
本公司招聘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一般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行政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及重要、特殊岗位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
1.4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招用:
1.4.1
未满 16 周岁者;
1.4.2
已满 16 周岁而未满 18 周岁,而没有特别需要者; 1.4.3
认定其他不适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1.5
应聘人员到本公司应聘,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5.1
应聘人员须持相关证件到人力资源科报名,相关证件指:
1.5.1.1
身份证; 1.5.1.2
学历、职称证明原件; 1.5.1.3
外来人员暂住证; 1.5.1.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5.1.5
外来人员就业证; 1.5.1.6
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证件。
1.5.2
相关证件审验合格的,办理以下手续:
1.5.2.1
应聘普通岗位的,填写《应聘登记表》交用人部门签署确认后,交回人力资源科,并缴交 3 张单寸照片,办好员工证(试),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持《新进员工试用-录取通知书》、《员工培训记录表》到用人部门报到试用。
1.5.2.2
应聘技术岗位的熟练工,须先经用人部门(车间)进行专业技术、知识的测试,测试合格者到人力资源科填写《应聘登记表》,并缴交 3 张单寸照片,办好员工证(试),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持《新进员工试用-录取通知书》、《员工培训记录表》到用人部门报到试用。
1.5.2.3
应聘技术性不强岗位的计时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先经车间主管约定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及车间的规章制度。按约定时间,召集车间管理人员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再续签。
1.6
在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车间)必须对新进员工进行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的培训与考核;试用合格的,用人部门(车间)应及时签署意见并通知本人到人力资源科办理转正手续。
2
辞(退)职 2.1
员工须辞职的,应填写《员工辞职申请书》,提交上级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满一个月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2
员工违反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须辞退(开除)的,用人部门(车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2.2.1
用人部门(车间),须将该员工的辞退事由或违纪情况如实填写《职工辞退书》或《员工违纪处罚提案》,并由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公司内保监察
科调查核实。
2.2.2
经内保监察科调查核实后,报请公司总经理审准。
2.3
被决定辞退、开除者,内保监察科应督其按规定时间(二天)内办好相关手续离开本公司。
2.4
若因损害公司利益而被辞退(开除)者,部门(车间)主管须及时会同内保监察科按规定进行赔偿处理,而后方可给予办理辞退(开除)手续。
2.5
员工辞职或因违法乱纪被辞退(开除)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2.5.1
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书未到 30 天时间,提前辞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公司 300 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费。
2.5.2
员工因违法乱纪被辞退(开除)的,根据违纪性质按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办理。
2.6
擅自离职者,按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办理,致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够上法律责任的,除经济赔偿外,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劝
业 3.1
部门(车间)主管要掌握本(部门)车间员工的实际技术水平与业务能力等基本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工作)岗位。
3.2
部门(车间)主管对员工要进行耐心教育,正确引导,使之安心工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3.3
对欲离职的员工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加以引导,尽量挽留其继续在本公司工作。
3.4
本公司各级领导,车间主管及班组长务须注意本身涵养,发挥表率作用,领导下属员工,同舟共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努力拼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4 解除劳动合同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4.1.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1.2
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4.1.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1.4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
造成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4.1.5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2.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2.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 违约责任 5.1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必须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5.2
新员工以学徒身份录用为本公司员工, 公司为其进行技术培训后正式上岗的, 在本公司服务期限为两年。未到服务期限提前辞职的,必须按下列(5.2.1、5.2.2)规定收回为其支付的学徒期技术培训补贴费:
5.2.1
服务期不到一年辞职的,收回全部学徒期技术培训补贴费; 5.2.2
服务期不到二年辞职的,收回 50%的学徒期技术培训补贴费。
5.3
经过技术培训的学徒工, 未到服务期提前辞职的,由车间主管在其本人离职通知书中的《所在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应收回的培训补贴费,交人力资源科核对,由车间工资核算员在结算工资时扣除。
5.4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违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必须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6 附
则 6.1
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总经理命令补充或修正。
6.2
本管理办法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6.3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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