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紧扣治理现代化要求,依法依规夯实信用制度基础,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化信用评价,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为清廉交通建设和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提供信用支撑。
(二)工作原则 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有效、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非在本省登记或者未取得本省从业
资格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职责分工 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担相关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拟定职能范围内信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相关领域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信用分析与监测工作。
省交通运输信息中心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负责信用数据归集、共享等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承担。市、县分工由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明确,其中评价由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 (一)加强信用信息内容管理。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能够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
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守信信息。
1.基础信息主要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建设项目信息、职业资格信息以及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信息等从业主体的基础信息,许可信息以及其他与从业主体基础状况有关的信息。
2.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因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规定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和黑名单信息;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等信息以及其他经依法依规认定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不良行为信息。
(二)实行信用信息目录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目录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编制并定期更新全省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各领域需要记入信用档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体项目。
信用信息目录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信用信息目录,依据“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
(三)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系统支撑。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是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查询和交互共享的统一工作平台。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须及时准确归集至该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可通过主动采集、接口对接、系统推送和手工填报等方式采集。信用信息已有业务系统支撑的,应通过系统自动归集;无系统支撑的,应在信息产生后及时登录省级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填报录入,并加强校对和审核。
(四)加强信用信息保存和披露管理。全省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尽可能通过公开方式披露。
1.从业主体基础信息的保存与披露期限为长期。
2.不良信息的保存与披露期限为 5 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
3.表彰荣誉类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 2 年,有明确期限的与其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
三、信用评价及应用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不同领域
信用评价的办法、指标和程序,依据职责对从业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按照“谁评价、谁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布。
(一)科学制定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应明确具体的评价指标、内容及计算方法、权重、周期,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计分规则根据国家、省有关信用政策及各领域信用工作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
(二)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原则上实行千分制。从业企业信用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差。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具体信用等级评价规定根据各领域实际制定。
(三)逐步实行动态评价。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应逐步实行动态信用评价。动态信用评价是指信用主体相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实时汇集、动态计分,并形成该主体信用总分和信用等级,实时公布。交通运输领域实行定期评价的,信用评价等级应在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公布。
(四)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或者加强监管等措施。推动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加强事前信用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行政审
批中应根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主体依法依规实行告知承诺、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查、限制准入等措施。
(六)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对信用等级为 C、D 的企业可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管频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具体细则根据各领域业务实际制定。
(七)推进信用联合奖惩。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内部以及与公安等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合奖惩机制,推动广泛应用交通运输信用评价结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发挥协同效应。
四、红黑名单管理 (一)依法依规认定红黑名单 本办法的“红黑名单”,是指交通运输守信典型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1.红名单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本省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信用评价形成的长期优秀的信用信息;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荣誉信息以及其他可以作为红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2.黑名单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交通运输犯罪的信息;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方面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其他可以作为黑名单认定数据来源的信息。
(二)严格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1.红名单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应当依据红名单认定标准生成初步认定的红名单,并将红名单与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已被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列入红名单。
认定部门应当将比对后的红名单在浙江信用交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黑名单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应当依据黑名单认定标准生成初步认定的黑名单,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应通过浙江信用交通网站实施,公示期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从业人员拟被列入黑名单的,应由认定部门按照规定通过短信、网站、邮寄、报纸等方式实行事前告知。拟被列入主体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认定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其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当采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定部门决定将从业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认定部门负责人签发。
被认定为交通运输领域黑名单的,黑名单有效期内该主体交通运输信用等级一律降为最低信用等级。
(三)严格红黑名单公示管理。红黑名单公示时,应当同时公示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认定部门、认定事实、认定依据、异议处理途径等内容;公布列入和移出红黑名单决定的,还应当公布认定日期、名单有效期、联合奖惩措施、信用修复与退出程序等内容。
红名单有效期与相应守信信息有效期限一致。黑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黑名单有效期可以延长 1 至 2 年。具体有效期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确定。
(四)建立信用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在本省交通运输领域发生较重的失信行为或者多次发生轻微的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从业主体,可以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加强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按照本省交通运输各领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从业主体权益保护 (一)信用信息异议和修复管理 1.信用不良信息异议和修复管理。交通运输信用不良信息异议和修复工作,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根据《浙
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金〔2018〕671 号)等规定执行,涉及信用中国和信用浙江网站公布信息的信用修复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及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信用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信用办〔2019〕9 号)等规定执行。
2.红黑名单异议和移除管理。红黑名单异议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 号)执行。
被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黑名单。
被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红名单:红名单有效期届满的;红名单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红名单有效期内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移除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泄露、伪造、篡改、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交通运输部门信用信息录入、更改以及异议修复操作实行痕迹化管理,保存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内容和结果
等日志信息直至该信用信息失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主体的非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者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六、实施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信用交通建设是提升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载体和手段。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真正将信用融入到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等各环节中,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加强督查考核。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抓好制度的宣贯实施,开展本辖区信用督导和培训工作。省厅将适时对各地各单位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列入年度绩效考评。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多渠道、多角度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企业和个人,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切实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诚信水平。
(四)把握时间节点。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16〕3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2.浙江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3.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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