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SCR-2015-06017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长住建发〔2015〕190 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长沙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现将《长沙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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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 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11〕258 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2〕38 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9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项目,是指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实施的建设行业科研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申请建设科技项目,从事相关研究、鉴定、验收和推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市建设科技项目,负责制定建设科技计划,审定年度科技项目,落实科技项目资助经费,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委机关、委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需要开展建设科技研究的项目,需报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立项,并统一组织实施。
3 第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面向建设行业发展,以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或典型应用示范为主要内容,实现技术集成创新和行业资源整合的项目。市住建委将会对于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补助。
一般项目是指重点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能指导行业发展的政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二)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具有创新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研究开发。
(三)有利于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六条
立项管理包括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请、立项评审、下达计划、签订合同五个环节。
第七条
项目申请分自主申请和定向申请两种方式。自主申请指项目申请者自由选题申请;定向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市住建委明确的项目及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按要求申请特定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应具有以下条件:
4 (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或学术团体,具有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配套经费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无逾期未结题的建设科技项目。
(四)申请项目不得是国家、省、市等各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或类似项目。
(五)科技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1 至 2 年,原则上不超过 2年。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应按相关要求和格式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立项申请书;
第十条
自主申请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进行立项。市住建委组织专家按专业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咨询意见,确定年度科技项目,下达年度建设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定向申请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予以立项。
5 第十二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与市住建委签订《长沙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其他承担单位与主要承担单位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作为任务书的附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度。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自任务下达之日起,每季度向长沙市住建委报送《长沙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一般项目的承担单位每半年向长沙市住建委报送《长沙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市住建委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和技术指导,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提前向市住建委提出书面报告,待批准后执行。
(一)调整研究内容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延长研究时间; (三)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建委有权撤消或终止任务。
(一)挪用、截留项目经费。
6 (二)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者研究内容已无实用价值,或者国内已有相同或者更高水平同类科研成果的。
(三)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四)承担单位解体、组织管理松懈或者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报送《长沙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及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项目结题。
结题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科技成果,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资助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市住建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验收形式和验收组成员。验收组由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实行回避制。验收专家组不应少于 5 人。
第十九条
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一)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7 (二)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三)项目所获成果、专利证书复印件 ; (四)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五)相关图片资料;
(六)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未完成合同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住建委颁发项目验收结题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进行验收。对同一项目两次提出验收仍未通过的,在以后 2 年内我委将不再受理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8 第二十 二 条
重点项目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目研究需要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所有项目资金,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 三 条
项目管理费和其他必要的相关支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号)以及《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2〕38 号)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监 督管理
第二十 四 条
对不能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暂缓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合同的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责成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长沙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不予推荐其申请住建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 五 条
项目承担单位挪用、盗用、抄袭他人科技成果并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六 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
9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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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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