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海宁县民政局2015《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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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县人民政府 2015 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2015 年 9 月 8 日

 目标任务

 落实情况

 25 落实高龄津贴普惠等“七大”惠民政策 2015 年 1 月起实行高龄津贴普惠制。年龄在 80-89 周岁的老人,津贴标准为 50 元/人/月,年龄在 90-99 周岁的老人,津贴标准为 100元/人/月,年龄在 100 周岁以上的老人,津贴标准为 400 元/人/月,津贴按月发放,每月约发放高龄津贴 80 万元。从 2015 年 1 月起为特殊老年人群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特殊困难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老人、失独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该类对象共有 13240 人,每人每年 25.5 元,共计 337620 元;为 80 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该类对象共有 16888人,每人每年 30 元,共计 506640 元。符合两类人群条件人数共 30128 人,每年保险费用共计 844260 元。通过招投标采购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为中标公司,2015 年元月 1 日海宁县民政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签订合同,为全县所有户籍人口按每人 2 元标准购买民生保险,因暮云、南托、跳马调整行政区域到市区,最后签订合同价为 148 万元。《海宁县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长县政发〔2015〕64 号)已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发布,并同时施行。个人自付基本医疗费用在 10 万以内的,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80%,低收入对象和特困对象救助比例分别为 60%和 50%,封顶线由 1 万提高至 2 万,门槛由 1 万元降至 3000 元。紧急特殊救助比例由 60%提高至 70%,限额由 10 万提高至 20 万。门诊救助的病种增加至 25 种。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种类已由原 45 种增加到 50 种。

 58 启动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前期工作,完成老年活动中心及春华镇、北山镇敬老院建设 春华镇敬老院建设情况:基础土方、消防水池、院内道路等已完成,1、2、3、4、5、6 栋已建成,并完成验收,室内开始装修;围墙正在修砌;护坡完成 75%。北山镇敬老院建设情况:将于 9 月 11 日开标,下旬动工,12 月份主体竣工。2015 年 1-5 月,县民政局通过招标采购局对社会福利中心设计进行招标,确定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设计单位并以签订设计合同。目前,民政局与设计单位正在对福利中心设计进行优化。正在落实。经与园林局联系后获得信息:老年活动中心 2015 年 3 月动工,现已完成主体工程的 60%。

 59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区组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 结合我县实际,拟制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意见》和《海宁县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区组织,给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给予资金挖扶持。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我县公益性社会组织中青松老年公寓将获得 5A 级,星辰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将获得 4A 级,大同社会工作中心和聚喜礼仪服务中心将获得3A 级。其中,星辰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换客团—困境青年技能交换服务项目” 将获得“全国百强公益创投项目”。2014 年对行业协会类社会组织进行评估,有榔梨商会和学前教育协会评为 4A 级,有太极拳协会、中国国际商会海宁县商会、创业者协会、黄兴蔬菜协会被评为 3A 级。

 60 落实参与式治理措施,扩大新型村级治理和“乐和乡村”建设,推动村级物业经济建设和小区业主自治,为社工、志愿者、社会服务者提供良好服务环境 我县村、社区实现依法自治,依据《村组法》和《居组法》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设有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代表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实行“四议两公开”,严格按照村(居)民自治模式来运作,村、社区服务环境良好。

 84 优化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探索将社区服务中心升级为公共服务综合体,整合星沙城区行政机构外迁后土地资源,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站、儿童公园、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妇女活动中心等 报请县政府同意已将县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纳入星沙老行政区改造规划。

 纪要号

 议定事项

 落实情况

 问题和建议

 第 28 期 四、关于 2015 年道路命名相关事宜 (一)道路命名要尊重历史沿革,体现文化底蕴,不应过于追求新潮。原则同意《2015 年道路命名方案》(草案),由县民政局负责,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1、道路命名工作严格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海宁市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每批次道路都是按照镇街或相关单位申报、民政局初审、县地名委员会复审、报纸等媒体公示、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复的程序进行命名。2、6 月份民政局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的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审定后于 6 月 22 日正式发文批复(长县政函〔2015〕51)。

 (二)今后,新修道路路名牌的验收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包括路名牌的设计规格、标注内容、安装地点等内容。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区划地名管理职能,县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全县地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民政局将严格按照会议精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新修道路的路名牌进行验收,切实履行区划地名管理职能。

 (三)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政府督查室配合,适时组织全县地名标识及路牌设置规范督查

 已与县政府督查室进行了初步联系,待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新修道路路牌后,拟适时进行联合督查。

 报送单位:海宁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8401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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