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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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SCR-2016-01024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27号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1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改工程(以下称管线迁改 工程)建设,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 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特制

 第二条 管线迁改应遵循“拆一还一”和“实物还建”原则,迁改按原标准、规模还建 ;提高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原则上由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自行承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 位对项目建设影响范围内的管线进行调查与实测,查清管线现状(包括管线名称、权属、准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单独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管线现状结合项目 设计进行管线综合初步设计,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设计收费在市收费标准尚未制定

  第五条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管线权属

  第六条 管线迁改工程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各管线权属单位依法依规确定实施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自行组织拆除,项目建设单位不承

  (一)未经

  (二)规划审批要求在规划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迁移的临时管线;经规划批准但超过临时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管线;经规划批准但未按经批准的

  2008年1月1日以前动工建设以及涉及民生的现状运行管线(排水管线除外),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线办)会同市规划部门及该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按历史

  第八条

  (一)对于永久性迁改的管线,原则上线缆及管道不考虑利旧,由电力部门按照资产属 性报其行业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相关拆除、储运费用

 (二)对于临时性迁改(指为满足施工需要,在施工期间需进行的迁改,一般不超过一年,施工结束后,按原通道回迁的)的环网柜、箱式配电变压器等设施考虑利旧;对因施工配合等原因无法在本次回迁过程中利旧的,可考虑在同期其它迁改工程中利旧使用,其利旧方案由设计单位明确,相关拆除、安装及储运

 (三)电力迁改工程中属于配网自动化建设范畴的产品和设备(如智能环网柜、开关、通信模块、光缆等),在电力部门的配网自动化改造计划内的,新旧设备产生的差价由电力 部门承担;不在电力部门的配网自动化改造计划内的,设备费用全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电力部门应在年初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线办)提供配网自动化的年度

  第九条 需政府出资的管线迁改项目,由管线迁改的建设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工程预算,

  管线迁改工程定额和设备材料价格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计价定额、施工当期《长沙建设造价》的

  管线迁改工程结算以市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原则上只计取施工成本费,不计

 第十条 各管线施工图设计由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进行设计,其中属于政府投资迁改的管线设计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中,具体金额以市财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申报管线迁改工程预算审查时应提交如下资

 (四)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承诺对管线迁改合同暂定价进行严格审核并对超付负责的前

  (一)合同预算值经市审计部门审定前,预付款比例控制在合同暂定价(各项目建设单

  (二)合同预算值经市审计部门审定后,根据工程进度进行支付,累计支付比例控制在

  (三)剩余管线迁改费用在办理竣工验收并经市审计部门结算后三个月内再予以支付。

  管线迁改工程前期因报建等产生的手续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后期一

  第十三条 管线迁改工程进度款及结算由管线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向项目

 建设单位申 报,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把关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依据承包合同将管 线迁改费用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报管线迁改工程结算审查时应提交如下管线资料:

 (三)管线迁改竣工图、工程量确认单(需项目建设、管线建设或权属、设计、监理和

  (四)管线建设单位编制的管线迁改竣工结算书(需项目建设、造价及监理单位负责人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管线迁改工程经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可依法依规减 免占路挖掘、渣土运输及园林绿化占用迁移等相关行政审批费用。

 第十六条 在管线迁改工程覆土前,由项目建设单位督促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 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及时按要求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线办)、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线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分别出具《管线综合管理资 料预验收单》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后,各管线建设单位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军缆迁改费用(勘察设计费、现场盯防费、通讯中断和链路调度费、综合赔 偿费等)结合建设工程实际采取经费包干结算方式,包干费用按照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取

  第十八条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行政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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