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公务用车辆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1752

时间:2022-07-05 14:55:03 浏览量:

 炉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公务用车辆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人:炉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

 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共同编制

 2021 1 年 年 1 01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23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5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7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0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31

 第八章

 评审方法................................................... 54

 第九章

 采购合同(草案)........................................... 65

  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炉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委托,拟对炉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公务用车辆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33272021000004 2.采购项目名称:炉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公务用车辆采购项目 二、资金情况

 资金预算:人民币 36.20 万元(裸车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共分为 1 个包,具体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的要求。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3

 (1)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有具体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原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21 年 0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01 月 20 日 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获取;招标文件售价:0(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招标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

 八、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4 九、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21 年 01 月 26 日 14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十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 年 01 月 26 日 14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 点: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5 575 号中海国际中心 J J 座 座 127 07 号。

 。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炉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炉霍县新都镇商业街

 联系人:余老师 联系方式:0836-7322245

 采购代理机构: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

 炉霍县沿河西街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6805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36.20万元; 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36.20万元; 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3 进口产品(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参与竞争。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不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

 4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联合体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

  6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2、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当供应商的评审价相同时,优先采购其响应产品属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金额:签订合同约定。

 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获取账号等相关信息;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6805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6805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 系 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6805

  地

 址:炉霍县沿河西街 14 供应商咨询、询问、质疑 供应商质疑 对于采购文件中资格要求、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评分细则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836-7326805 地址:炉霍县沿河西街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2、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磋商程序环节的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炉霍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6-7326953。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供

 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9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炉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炉霍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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