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障经营者利益以及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森林采伐管理在政策认识、限额制定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林业和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关键词: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1 我国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
1.1 林业采伐管理制度历史
由于建国初期,我国对森林资源的大规模采伐,导致森林资源过度开发及生态破坏问题凸显。国务院于 1985 年颁布《森林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1987 年出台文件,明确限定全国年森林采伐量;1998 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当前,我国重点林区进入全面保护阶段,其中大兴安岭已全面实行禁伐措施。现行的“以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以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木材加工监管为重点”的森林采伐管理体系,对减少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1.2 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的作用
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是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的重
要措施。自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确定以后,通过严格管理和执法,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政策的认同度和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有所加强,我国森林资源数量、面积实现“双增加”,质量出现好转。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地球生态环境,当前世界各国在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时,通过政府干预对林业经营行为进行控制,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正是这一干预行为的具体体现。
2 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中的弊病
2.1 对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
我国林业采伐管理制度已经实行多年,有人认为其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应当予以取消。森林资源生长周期较长,加之解放初期~80 年代期间的大肆开采,我国森林资源总量已经呈现明显不足的状态。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民众对于木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其生态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尚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放开林业采伐制度,大规模乱砍滥伐现象必然出现。
2.2 林业采伐制度和采伐限额的编制缺乏科学性
我国南北林业资源数量、种类、生长周期相差较大,在制定采伐制度时应根据其差异因地制宜。但在实际管理中,南北方都是采用国家性的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
2.3 林业采伐管理的目标预期和实际不一致
在实际管理中,林业管理部门通常是将控制消耗作为林业管理的主要任务,编制严格的采伐限额,制定严格的木材生产计划,限制林业经营者的生产和经营,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林业经营者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想方设法逃避主管部门的“视线”,增加林木的采伐量。这不仅无法达到林业采伐管理的目标,同时严重影响了林业资源的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
3 林业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策略
3.1 采伐管理制度
3.1.1 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管理。基于商品林和公益林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采伐管理制度和采伐限额,在合理采伐,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充分发挥商品林和公益林各自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1.2 简化林业采伐的类型。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导向,将林业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采伐。通过简化采伐类型,减少了采伐过程中的指标项目和由指标需求不平衡造成的矛盾,有利于科学、合理地保护利用森林资源。
3.2 采伐限额
3.2.1 改进采伐限额的编制方法。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对现行的林业采伐限额编制方法进行改革。林业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实际、市场供需关系及森林资源发展现
状,对年度采伐量进行合理预测,编制采伐限额,同时规定适当的调整范围,既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又提高森林资源的可利用率。
3.2.2 非林业用地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范围。非林业用地采取自主经营、自主采伐的方式管理,既为经营者解决了因调整种植结构在非林业用地上植树造林的后顾之忧,又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在空闲地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增加植被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4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我国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也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阶段。针对我国现行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和林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建立新的林业采伐管理体系,既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 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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