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前言
为大力推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规范我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国内其它省、市的相关文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导则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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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 1.1 目的与意义
为规范和指导我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2 1.2 适用范围与地位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其他城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参照执行。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可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也可单独编制。
3 1.3 编制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4 1.4 公众参与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
5 1.5 审查与审批
设市城市及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成果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报市(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成果应报市(州)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 1.6 规划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之一。
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7 1.7 规划方法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采用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的方法,着重解决现状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安全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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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要求 1 2.1 基础资料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收集相关规划资料,以及气象、水文、
地质、土壤等基础资料和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2 2.2 规划期限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一致,近期建设期限一般为 5 年,原则上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3 2.3 规划范围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范围宜与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所定的城市规划区一致,同时兼顾雨水汇水区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完整性。
4 2.4 总体要求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通过科学规划为构建自净自渗、蓄泄得当、排用结合的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5 2.5 规划理念与原则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以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并应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一)保护优先。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留有足够涵养水源、应对较大强度降雨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
。
(二)生态为本。通过对区域生态斑块识别,构建区域生态廊道,
划定蓝线和绿线,全面保护山体、水体、洼地、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对已经受到破坏的水体和其他自然环境,运用生态的手段进行恢复和修复。
(三)自然循环。遵循水自然循环规律,通过科学规划,达到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恢复水生态、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的目的。
(四)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安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和建设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实现生态排水,综合排水。
(五)统筹推进。综合采用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多种手段,协调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与城市水系、道路交通、绿地、供水、污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管廊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统筹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
(六)保障安全。注意对化工产品生产、储存和销售等面源污染特殊地块的专门控制,避免特殊污染源对地下水、周边水体造成污染。城市地质灾害区域、城市防灾设施、避灾场地的海绵城市规划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城市安全。
6 2.6 主要任务
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落实海绵城市
建设管控要求;确定海绵城市重大设施的空间布局和规模;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
7 2.7 专题研究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宜开展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方面的专题研究,提出合理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体系。
8 2.8 其它规定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导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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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内容 1 3.1 规划层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和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安排及其管控要求等内容,规划区和中心城区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形成有机整体。
城市规划区内及周边对海绵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均应纳入规划区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2 3.2 规划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城市区位、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现状,全面调查规划区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及湿地、水文及水资源条件、水环境污染和城镇建设等现状情况,分析区域内自然生态要素与城镇建设的关系。
(二)解读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关于规划区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空间管制、水利基础设施、涉水基础设施、土地利用、城镇建设等相关内容。
(三)准确把握规划区海绵城市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规划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和目标,提出生态格局的构建思路。
(四)确定规划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落实山体、水体、洼地、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生态斑块、生态廊道的管控要求;提出保护与修复的任务与措施。
(五)提出规划区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六)明确规划区近期建设重点任务。
3 3.3 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主要内容
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现状问题。深入调查城市的降雨、土壤、地下水、 下垫面 、排水系统、城市开发前的水文状况等基本特征,识别城市 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 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解读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认真解读上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关于城市发展方向、功能结构、用地布局、生态环保、给水排水、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内容。重点评价各类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作用,总结其存在的不足。
(三)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准确把握中心城区的涉水突出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主要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明确近、远期要达到海绵城市
要求的面积和比例,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体系。
(四)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依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针对现状问题,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路径。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天府新区、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坚持以目标为导向,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识别中心城区山、水、林、田、湖等生态本底条件,提出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划定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提出建设指引。
(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根据雨水径流量和径流污染控制的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进行分解,并提出管控要求。成都、南充、绵阳、泸州、达州、宜宾、乐山、自贡、遂宁、内江、攀枝花、德阳要分解到排水分区;其他城市要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
(七)提出规划措施。针对内涝积水、水体黑臭、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受损等问题,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原则,制定积水点治理、截污纳管、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控制和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措施。
(八)
确定海绵城市建设主要任务。根据管控要求和规划措施确定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建筑与小区、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相关涉水基础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任务,并测算各主要任务规模。
(九)提出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根据管控要求和规划措施提出与城市水系统、道路交通、排水防涝、绿地、供水、污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管廊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建议。
(十)明确近期建设重点。明确近期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和重点整治区域,提出分期建设要求。各地应同步编制近期建设及重点整治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方案应在评估各类场地建设和改造可行性基础上,对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以及内涝积水和水体黑臭治理、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等基础设施提出海绵城市建设任务并制定近期建设项目库。
(十一)进行投资估算。确定海绵城市建设分期规模和投资估算,近期应分年度统计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十二)提出非工程措施和实施建议。对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公众参与、监督考核、奖励处罚等非工程措施提出建议要求。
4 3.4 强制性内容
参照《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其约束性指标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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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成果 1 4.1 成果构成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一般包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
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2 4.2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应采用条文形式表达,文字应规范、简洁、准确。强制性内容规定应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注明。
3 4.3 主要图纸
图纸是用图形方式表达规划设计具体内容的文件,图纸表达内容应与文本一致。图纸应绘制在符合要求的地形图上,应标明图名、比例、比例尺、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编制时间、编制单位等。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宜包括以下图纸,规划区相关图纸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中心城区相关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 1/10000~1/25000、小城市 1/5000~1/10000,重点地区整治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根据城市的不同规模和特点,以下图纸可以合并或拆分,但图纸需表达的内容不得缺少。
1、区位分析图 2、规划区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现状图(包括城镇建设区、山地、水系、农田、林地、湖泊(水库)、水源地、洪水淹没区、低洼易涝区、重大涉水基础设施等要素)
3、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现状图(包括高程、坡度、下垫面、地质、土壤、地下水、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系统等要素)
4、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综合评估图(根据现状条件分析结合规划布局评估不同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适宜性)
5、规划区海绵城市建设布局及管控规划图(包括规划区生态格局管控,各类用地及重大涉水基础设施的布局及管控等要素)
6、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图(包括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划定及保护与修复等要素)
7、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图(海绵城市建设分区划定)
8、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总图(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的分解)
9、中心城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规划管控图(各区各类海绵型建筑与小区的管控)
10、中心城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规划管控图(各区各类海绵型道路与广场的管控)
11、中心城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规划管控图(各区各类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的管控)
12、中心城区涉水基础设施规划管控图(各区各类涉水基础设施的管控)
13、规划区海绵城市分期建设规划图(包括划分规划区分期建设区域,明确分期主要建设任务等要素)
14、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分期建设规划图(包括划分中心城区分期建设区域,明确分期主要建设任务等要素)
15、中心城区近期重点地区整治规划图(包括划分中心城区近期重点整治区域,明确重点建设项目及规划整治意向等要素)
4 4.4 规划附件
附件一般包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
说明书是分析论证规划意图、表达规划思路和对规划进行综合说明的文件。
基础资料汇编主要作为规划成果的支撑依据,应对收集到的所有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和剖析。
专题研究报告是针对规划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所做的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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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1 5.1 规定解释权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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