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讲_公司法律制度(1)

时间:2022-07-05 12:25:01 浏览量:

 第六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

 【解释】2017 年的综合题和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的简答题均来自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2019 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或者简答题。

 一、考点扫描 考点 01:股东的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017 年综合题)

 3.事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7年综合题)

 4.登记(2017 年简答题、2018 年简答题)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 6 个月内办理完毕。

 考点 02: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1.全面履行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补充赔偿责任

 (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考点 03: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返还出资本息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3.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 0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 106 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 05:知情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 3 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考点 06: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解释】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考点 07:股东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 1】哪个股东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1)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没有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解释 2】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尽管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股东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解释 3】胜诉利益归谁所有?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 4】费用由谁承担?股东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 08:公司的经营管理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分公司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2011 年简答题)

 3.对外担保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015 年简答题)

 考点 0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 10: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 1/3。

 2.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

 (2)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但是职工代表的比例并不受 1/3 的限制。

 考点 11: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 2/3 以上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考点 1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连选可以连任。(2008 年简答题)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017 年综合题)

 考点 1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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