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通知

时间:2022-07-04 16:40:04 浏览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央驻冀及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工作,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课题研究。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工作,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决策服务。

  第三条

 省内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个人,均可申报研究课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按年度面向社会发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选题方向和重点,组织立项并指导各单位和个人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课题申报,并对批准立项的课题进行管理,确保按时结项。

  第六条

 各设区市建立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制度,并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课题申报人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或丰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践经验,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一申报人每年度限申报一项课题,已承担课题未结题者,一般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八条

 课题申报程序

  1、课题申报人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申请表》,

 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2、省直部门、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申报课题的,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课题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研管理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厅政策研究处申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报课题内容相近的课题组进行整合,集中力量,减少重复。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确定立项课题并予以发布,通知课题管理单位和课题组。

  第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按课题管理程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课题结项报告、课题简介和课题成果。课题成果的形式为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著作等,其中调研报告不得少于 1万字。

  课题结项报告、课题简介和课题成果等相关材料,均为 1 式 3 份,用 A4 纸打印,并随同报送 word文本。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成果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

  课题研究的时限一般为一年,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二年。如需延期结题的,须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评审原则

  1、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

  2、对解决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能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决策提供依据。

  3、凡已转化为省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决策的,省市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领导给予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参考、采用的,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和有较大社会反响的,可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公布结果,并颁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获奖或结项证书。评为一等奖的,向课题组前 5 名成员颁发获奖证书;二等奖的,向课题组前 3 名成员颁发获奖证书;三等奖的,向课题主持人颁发获奖证书;结项课题,向课题主持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出的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评审组推荐,经评审通过后,颁发相应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研究课题的组织、完成和获奖情况,对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研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成果推广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一定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成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向有关机构推荐,并帮助开展成果推广活动。

  第十七条

 对完成课题的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应将其取得的成果作为业务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冀劳社 [2005]21 号)停止执行。

  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研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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