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及时妥善解决城乡特殊困难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结合 AA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特殊困难家庭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帮扶; (二)坚持适度帮扶,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帮扶、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六)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帮扶特殊困难家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民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帮扶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到位,设立特殊困难帮扶基金专户,专项用于特殊困难帮扶,并做好监督落实。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是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筹集主体,建立规模不低于 100万元的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全县开展特殊困难帮扶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垫底资金; (二)上级财政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结余资金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 (三)上年度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结余及存款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募集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特殊困难帮扶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根据基金使用余额情况及帮扶工作需求,确定基金合理规模。建立基金补充机制,在基金低于合理规模时及时补充,确保基金长期、可持续运行。
第三章
帮扶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帮扶范围。
特殊困难帮扶基金是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助学帮扶政策、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政策以及临时救助政策的补充,解决现有政策的“死角”,为现有政策提供补充性救助措施,主要用于贫困对象在享受各种帮扶措施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给予分类帮扶。帮扶范围为:
(一)因丧失劳动能力纳入低保兜底保障的对象; (二)家庭成员有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贫困对象; (三)无法完成学业的在校在籍贫困学生对象; (四)其他特殊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贫困对象等)。
第六条
帮扶标准。
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获得一次特殊困难帮扶基金,帮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500元/年·户,特殊困难对象封顶不超过 10000 元/年·户,对特别救助对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集体研究解决。根据贫困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救助,避免“大锅饭”“一刀切”。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镇(街道)复核→县民政局审批→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享受特殊困难帮扶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城乡低保对象需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 4.因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帮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加盖印章的病历复印件或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已享受的救助项目及金额、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5.因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帮扶的,应提供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材料;其中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6.因学生家庭临时遭遇经济困难原因申请帮扶的,应提供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对其综合表现情况的说明、所在学校审核意见等材料,大学新生须提供高考成绩单、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已享受的救助项目及金额等材料;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调查。村(居)委会受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AA 县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特殊困难帮扶申请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的审核。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重新开展入户调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对符合特殊困难帮扶条件的,经张榜公示 3 天、群众无异议后,经办人和主管领导在《AA 县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帮扶金额建议,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县民政局根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特殊困难帮扶条件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县民政局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特殊困难帮扶条件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特殊困难帮扶基金原则上应由县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帮扶对象账户,对个别不具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条件的可由县民政局直接发放,但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符合特殊困难帮扶条件的申请,原则上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申请对象所需帮扶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局可授权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直接帮扶,但事后应及时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由县民政局负责管理,单独开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作为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并实施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按时上报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县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特殊困难帮扶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各部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十八条
原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不符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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