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时间:2022-07-02 15:50:07 浏览量: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20〕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8 月 24日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

 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务数据大脑是我市政府数字资产的登记和管理中心,是我市政务大数据的管理平台,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申请、审核、反馈、共享、应用等流程实现信息化管理,实现对政务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共享与应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市政务数据大脑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市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 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及应用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编目采集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基础上细化制定本市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按照市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各市级政务部门、各镇街(园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本部门、本镇街(园区)政务数据

 资源目录,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整合汇总、评价验收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级、部门级和科室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目录在全市各部门可见,与省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现衔接;部门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各市级政务部门、各镇街(园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目录在全市各部门可见;科室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确定,目录在所在部门内可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经资源目录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可逐级提升或降低目录共享等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政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维护。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挂接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及时、准确、完整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积极采取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避免重复采集。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

 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政务部门应承担业务信息系统运营管理工作,并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规定的数据通过数据备库或数据管理平台等方式汇聚到市政务数据大脑。镇街(园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将本级数据归集后,通过数据备库或数据管理平台等方式汇聚到市政务数据大脑。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将在线业务系统数据实时更新至市政务数据大脑,线下业务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共享至市政务数据大脑。线下业务数据原则上依托省市“数字政府”统筹建设的平台开展数据采集和管理,经论证确有必要新建信息系统的,加强统筹规划和信息系统整合,提升政务数据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与市政务数据大脑主管部门应签订《政务数据资源提供和使用协议》,保证其提供到市政务数据大脑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对于有变更的信息,数源部门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特定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统筹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提请纳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经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否则应无条件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明确具体共享条件;列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管理的政务数据资源,不宜挂接数据的应提供 API 接口查询或核验服务,满足部门按职能依权限核验数据结果的共享需求。政务部门在共享应用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数据前,应当评估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在申请使用有条件共享数据时,需得到数源部门的审核同意,由数源部门向申请共享的政务部门提供该数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政务部门,通过市政务数据大脑归集、整合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形成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其中,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项,除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外,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提供,并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系统所产生数据属于政府数字资产,原则上须全量、实时汇集和登记至市政务数据大脑。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数据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依据,并申请列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否则应实现全量实时汇聚。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完成数据汇集和登记的,新建信息系统将不予安排验收,已建信息系统将不予安排后续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市政务数据大脑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共享交换。政务部门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必须进行逐步整合。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之间应无偿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对于政务部门行政审批和执法调查有重要参考作用的数据,在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需要整理或加工成对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的数据进行共享。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共享至市政务数据大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明确具体业务应用的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创新应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可以通过国家、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平台提取的电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

 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数源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由于数源部门提供的数据失准,政务部门作出错误行政审批的,由数源部门、政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多方配合查找原因并妥善解决。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漏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负责。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安全溯源机制,对发生泄漏的数据可进行源头回溯,配合司法机关界定责任部门及个人。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通知数源部门予以校核,数源部门应在收到校核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校核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校核,并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加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予采纳和认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政务部门对其他政务部门加具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予采纳和认可。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申办。

  第三十一条 政务部门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具体规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落实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政务部门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安全责任。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法律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市级政务数据库安全。

  政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数据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承担本部门数据的安全分级分类及数据的使用安全工作,根据市统一要求和标准建立灾备数据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发生数据泄露、毁坏、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并做好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切实保障政府数字资产安全。

  市网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政务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立政务共享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审计、安全监管、安全培训的工作机制。

  安全管理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运营中心负责包括政务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使用、交换、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数据分类、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各类共享数据须通过相关安全防护机制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达到安全、可控的共享目的;各政务部门在使用数据过程中应防止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照法律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设定个人敏感信息使用权限;在展示界面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在使用界面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提示和约定;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时,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各政务部门在个人信息数据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权限控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防止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和被非法获取。

  安全审计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运营中心的数

 据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评估、审计,建立安全日志留存和溯源制度,定期上报数据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对发现的重大数据安全风险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安全监管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机要保密等部门按职能共同负责。承担对市政务数据大脑和各类数据应用系统接入和输出边界的安全态势监管、内容安全监管、失泄密监管,并联合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事件通报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安全培训方面,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政务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归集、共享、应用政务数据资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政务部门、运营中心及第三方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电子督查等方式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编目、共享、应用、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考核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共享交换程度、应用支撑能力等方面开展评估并公开结果。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考核不达标,或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政务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政务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运营中心是指在“数字政府”改革模式下,以企业为主体成立的“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是指受政务部门委托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数源部门是指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数据共享负面清单是指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依据核定,确认为有条件共享或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数据生命周期是指基于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在组织机构业务中的流转情况,包括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交换、销毁共 6个阶段。

  第三十八条 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中央、省属驻莞具有行政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单位依法采集、使用、管理政务数据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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