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清远市水务局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清府办〔20**〕116 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向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事项,落实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的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水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市水务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水务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市水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水务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公开情况;
(二)办事程序、时限、结果;
(三)水行政许可事项、程序、依据及要求;
(四)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五)水行政执法依据、内容、权限及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六)涉水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性文件;
(七)水情、雨情、汛情、旱情;
(八)水价管理方面的内容;
(九)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内容;
(十)移民安置有关政策、办理结果;
(十一)其它应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应向局全体干部职工公开以下内容:
(一)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实施奖惩情况,劳动工资政策、职工培训情况;
(二)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重要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进度情况;
(四)水利资金管理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
(六)局机关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
(七)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应对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一)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结果;
(三)水行政执法的结果:行政执行、行政复议、行政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需要公开的信息要采取相应的形式予以公开。
(一)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可采用文件、会议、公告栏以及内网办公系统等形式进行。
(二)通过报刊、广播、数字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对社会公开及行政相对人公开的内容,可通过公示,新闻媒体、“清远市水务局”门户网站、清远市水务局微博和公众号等形式进行。
(四)通过局一楼大厅展示报、电子屏幕和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对外公开。
第十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分四个方面,即综合协调工作、公开信息内容的提供工作、信息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及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一)信息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公开信息内容的提供工作,由信息公开内容所涉及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
(三)信息公开的具体发布工作,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严格奖惩,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局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地进行。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审签制度。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将信息公开的内容交科室或直属单位领导审核,局保密人员审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发,并负责交由局信息公开管理员发布。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监督与管理,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和年终分别通报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并列入我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出现不履行义务,不及时提供、更新内容;隐瞒或不提供公开内容;违规收费;损坏公众合法权益等造成影响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按程序指令相关部门做出答复,挽回影响,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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