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文体广电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施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执行执法公示,是指我局在办公场所、有关媒体等方式,依法将法律赋予的执法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和文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权期间应当履行及遵守的纪律等规定,以及被执法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接收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第四条我局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五)行政检查情况;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七)行政执法职责运行流程图;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我局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我局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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