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通知

时间:2022-07-01 11:25:02 浏览量:

  粮食局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和《辽宁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及《大连市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2008 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的起止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4 日~2 月 28 日(节假日除外)。

 二、年检对象 年检对象是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许可证》的所有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三、年检内容 (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许可证》出具情况;

 (二)《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变化情况;

 (三)粮食收购者的经营资金及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检验能力等方面情况;

 (四)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等情况;

  (五)粮食收购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等情况。

 四、年检程序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年检期内,到市内或各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窗口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或登陆"大连商业网"下载,填好后,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办理窗口审核:

 (一)《许可证》正、副本的原、复印件;

 (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原、复印件;

 ; (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近期开户银行对帐单的原、复印件;

 (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与粮食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书的原、复印件;

 (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有或租赁的粮食仓储库中粮油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原、复印件

 五、规定和要求 1 、依据《辽宁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对已不具备条件或拒不执行年检的,取消其收购资格”的规定,对年检过程

  中发现问题不予更改或拒不执行年检的粮食收购企业,将移交本局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此次《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工作,时间紧,数量多,希望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配合,及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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