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审批材料
一、 申请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 1 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 1 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申请材料
备注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1、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2、材料一式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包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5、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境影响登记表 6、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证(有效期内,有效期 4年)
7、个人剂量协议 8、各类制度:(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为例)设置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包含各岗位职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 1 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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