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外贸稳定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6-28 18:55: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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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沙区促进外贸稳定发展财政 资金扶持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国际分拨业务的若干措施》(粤商务创函〔2020〕23 号)和《关于促进南沙区 2020 年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工作措施》(穗南开商务函〔2020〕43 号)文件要求,大力支持跨境电商和国际集拼分拨业务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推动我区“调结构、稳外贸”,对在南沙开展跨境电商、国际集拼分拨等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发展 (一)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增长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 0.4 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 50 万票的,以50 万票作为基数。

 (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商 BC 进出口增长的,年均单票货值 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 0.2元给予奖励;年均单票货值 200 元以上的,其增长部分按每票 0.4 元给予奖励;上年度低于 50 万票的,以 50 万票作为基数。

 二、培育国际集拼分拨业务 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集拼分拨业务按集装箱的货值进行分档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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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箱进出口货值(美元)

 扶持标准(元)

 第五档 大于等于 15 万 1500 第四档 大于等于 12 万小于 15 万 1200 第三档 大于等于 8 万小于 12 万 900 第二档 大于等于 5 万小于 8 万 600 第一档 小于 5 万 100 注:以上箱型为自然箱。

 三、保障措施 由口岸办负责根据南沙区外贸发展实际需要做好年度扶持资金的预算工作,按区政府有关程序报批。

 四、附则:

 (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二)本办法自 XX 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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