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财政局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全面完成我局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益阳市财政局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反腐倡廉工作需要,局纪检监察室在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聘任兼职纪检监察员,以协助纪检监察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治观念。
第三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应有的权力:
1、参加对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研究和安排,并提出建议。
2、发现本科室(单位)干部的不廉洁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3、在讨论入党、提拨、评先、晋升工资等重大决定时应征求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意见。
第四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1、及时收集和听取本科室(单位)的群众意见,对来
信及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得随意外传、泄漏;对一般性的问题,报告科室和单位领导后查实处理;如遇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局纪检监察室报告。
2、根据局纪检监察室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3、负责本科室(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及局廉政建设制度的贯彻落实。每半年对照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应及时向局纪检监察室报告。
4、结合本科室(单位)工作,对本科室(单位)的廉政勤政情况经常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合理建议,不断完善廉政制度和措施。
5、协助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完成局领导和纪检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在执行公务中受到打击报复的,应查明情况,并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切实保护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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