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社区社区治安调解会制度
一、协调会的召开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下设的治安调解委员会负责,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治安调解的社区具体落实。同时,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服务。
二、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社区居委会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必要时还应有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民警、街道司法助理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三、协调会主要内容:
(1)涉及社区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 (2)社区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3)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冲突; (4)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四、协调会的一般程序:
(1)列出需要协商的事宜,于协调会召开前一周书面告知与会成员; (2)协调纠纷和冲突,应先由负责社区居委会治安调解的社
工联系当事人和其他参加协调会的相关人员,确定协调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准备相应的材料; (3)会议先由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然后由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分别询问当事人,明确矛盾冲突或分歧的焦点所在,并据此进行协商、调解,做好详实记录; (4)协调如达成一致意见,由当事人核对后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协调会的其他相关部门人员也应同时签字或盖章。
五、社区居委会应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实施。协调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由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协调会的人员在相应的书面材料上签字或盖章,并由治安调解委员会主任告知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如会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需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将副本交社区居委会存档。协调会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如提出再次召开协调会的要求,社区居委会应予同意,但会议召开以三次为限。三次以后,仍
不能解决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最终处理结果,应向社区居委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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