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房产测绘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安区房产测绘管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在云安辖区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测绘生产单位是指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并通过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为区住建局)备案后在云安区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测绘生产企业单位。
房产测绘活动(业务)是指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测绘。
测绘成果(产品)是指不动产测量报告、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负责对已在区住建局备案的测绘生产单位在云安辖区内从事房产测绘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房产测量成果审核验收、入库、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测绘生产单位应接受区住建局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本细则在云安区范围内进行的房产测绘活动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协助。
第二章 测绘市场准入
第六条 申请云安区房产测绘市场准入的生产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测绘资质通用标准和房产测绘专业标准规定的人员规模、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
(二)具备必要数量的测量员和检查员,且人相对稳定。检查员须具备测绘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三)在云安区或云浮市市区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熟悉云浮市房产测绘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技术要求,有能力达到云浮市测绘数据标准,接受区住建局监督管理。
(五)业绩和服务质量良好,无违法违规作业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云安区房产测绘市场准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 云安区房产测绘业务申请表》。
(二)《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其中包括办公场所及设置情况、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租赁合同或自有办公场所的相关证件、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资料(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职称证书、社保证明、聘用合同)以及有关测绘设备列表及检测资料等。
(六)申请单位房产测绘服务承诺书。
(七)申请单位章程。
(八)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云安区房产测绘市场准入实行每两年一次备案制度,测绘生产单位在备案期满前 1 个月向区住建局提出房产测绘市场准入申请。
第九条 区住建局负责对申请测绘生产单位提交的房产测绘市场准入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准予该测绘生产单位备案。
未经区住建局备案或备案期届满未重新备案的测绘生产单位,区住建局不受理其房产测绘成果。
第十条 经区住建局备案的测绘生产单位的名称 、办公地点、资质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及办公窗口,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测绘单位和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由区住建局建立房产测绘生产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测绘生产单位测绘成果、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情况,并定期按房产测绘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标准计分 。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负责对测绘生产单位的外业和内业测绘活动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如检查中发现有关测绘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除年度信用积分。
第十三条 测绘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工作人员变动等,应及时将有关变更资料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测绘人员进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执行国家现行测绘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及云浮市有关技术标准。
(三)测绘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本人《测绘工作证》。
第十五条 测绘生产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和配合测绘审核单位的审核验收。
(二)切实监督本单位测绘人员的测绘活动,对本单位测绘人员在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以本单位的设备、技术和人员完成所承揽的测绘任务,不得将测绘项目转包。
(四)开展房产测绘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规定格式的房产项目测绘合同书或委托书,且委派的测量人员与委托方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四章 测绘成果审核管理
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必须由测绘生产单位的检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过程检查和成果核查,通过后送区住建局办理审核验收及入库。
第十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测绘生产单位是否具有房产测绘资质;测绘成果的适用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具体包括:测绘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房产现场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功能区的划分及共用部分的计算与分摊是否正确;面积测算的依据和方法是否适用国家规范和云浮市有关技术规定等。
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程序
测绘生产单位应在房产测绘成果内部质检及委托方验收合格后,持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资料到区住建局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归档,程序如下:
(一)资料上传(测绘生产单位上传房产测绘成果数据);
(二)收件(区住建局接收测绘生产单位提交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并对已上传的电子数据进行确认);
(三)成果质量审核(区住建局按照要求开展成果资料的内外业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加盖“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测绘审核专用章 ”,不合格则退件处理);
(四)数据入库(审核合格的数据由区住建局进行入库处理);
第十九条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
用于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1、测绘应用审核申请审查表;
2、不动产测量报告;
3、入库相关图件资料电子版;
4、现场照片;
5、国用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产权证或房屋确权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7、宗地图原件;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9、测绘委托书或测绘合同;
10、如登记地址变更,需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门牌号证明)复印件;
11、其他必要资料;
(二)
用于办理初始登记
1、测绘应用审核申请审查表;
2、不动产测量报告;
3、入库相关图件资料电子版;
4、现场照片;
5、国用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宗地图原件和规划蓝图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9、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测绘报告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1、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3、测绘委托书或测绘合同;
14、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门牌号证明)复印件;
15、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入库的测绘成果,由区住建局在测量成果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对审核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区住建局应提出整改意见。测绘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重测、补测,直至测绘成果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区住建局负责测绘成果质量审查,并对测绘生产单位的成果质量、服务质量、依法依规测绘情况实行信用记分,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各测绘生产单位初始分值均为100分;区住建局每个季度统计测绘生产单位得分及进行分值排名,并每半年对外公布,具体增减记分规则详见《云浮市云安区房产测绘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区住建局依法予以处罚,并按
《云浮市云安区房产测绘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标准》予以扣分处理并通报到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房产测绘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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