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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 2020 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20 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中民救字〔2017〕55 号)有关规定实施自然增长调整。据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提供数据,2019 年中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4.5%,故此 2020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 1050 元基础上按 4.5%调增,即 47 元,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并以此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097 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新标准 439 元/人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 1.5倍相应调整为 1098 元-1646 元范围内。
三、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 1.6 倍调整为 1755 元。
四、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全额保障标准调整为 1546 元。
五、上述新救助保障标准从正式印发通知当月起执行,同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月最新对象名册补发调整标准差额,其中,2020 年新纳入保障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中山市民政局
201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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