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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45 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 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
2 “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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