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山市司法鉴定执业登记
考核评审实施办法 》的 起草说明
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司法鉴定执业登记考核评审实施办法(草案)》(下简称《考核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 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要求
自 200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司法鉴定行业由小变大,由强变弱,司法鉴定意见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越发重要,这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7 年 11 月 22 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发[2017]11 号,下简称《双严意见》)提出:“对鉴定机构准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对鉴定人准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资质能力水平,组织以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核,应当组织专家对其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进行考核、评价。”
2 2020 年 6 月 5 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司规[2020]4 号),通知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登记审核工作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解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对个人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组织专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评审,以及对个人进行考核等。” (二)现状及必要性
2020年4月-5月,根据司法部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司法鉴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此次清理整顿,发现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因“把关不严、监管不严”而导致的鉴定机构仪器设备不齐全、鉴定人挂证等问题。因此,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准入的考核评审制度,是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目前,广东省尚未出台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考核评审的实施办法,各地级市对考核评审工作的开展方式不一。为了统一规范中山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增加业务范围(扩项)的执业登记考核评审工作,明确我市司法鉴定考核评审的操作流程,严守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入门关”,特制定《考核办法》。
二、法律 、 法规 、 规章 、 政策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3 题的决定》(2015 年修正)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5 号)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96 号)
(四)《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2017]11 号)
(五)《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的通知(司规[2020]4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一)提出设想。2020 年 6 月 24 日,中山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下称“市公法科”)向中山市司法鉴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提出文件制定的设想,并组织对《考核办法》初稿的原则、内容框架和关键内容等进行研究讨论,为文件的起草提供了参考方向。
(二)启动起草工作。2020 年 7 月,市公法科正式启动《考核办法》起草工作,联合中山市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共同研究确定《考核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关键内容。
(三)广泛征求意见。2020 年 7 月 15 日-8 月 1 日,市公法科向我市 7 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 家外部单位发文征求书面意见。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考核办法》的制定是健全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准入制度的一大措施,有效规范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考核评审工作,明确考核评审的操作流程,为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
4 扩项所需的考核评审提供依据和指导,防止因“把关不严”和评审开展方式的随意性而导致的鉴定机构能力差、仪器设备配置水平低,鉴定人法律素质、职业道德或者技术能力达不到要求,以及司法鉴定人“在编不在岗”的挂证行为等问题。《考核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市形成从严把握,加强准入审核的态势,进而保障我市司法鉴定质量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确保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内容框架
《考核办法》共 5 章,16 条。
第一章(第一至第四条):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考核实施部门、职责分工、考核费用等条款。
第二章(第五至第八条):考核程序。主要包括考核阶段的设置和要求、考核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的工作要求等条款。
第三章(第九至第十二条):考核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对考核申请人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的依据、范围、内容以及评审要求等条款。
第四章(第十三至第十四条):考核结果认定及使用。主要明确考核结果认定及使用等条款。
第五章(第十五至第十六条):附则。主要包括解释部门、施行日期等条款。
(三)
征求意见 情况
2020 年 7 月 15 日,市公法科向我市 7 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 家外部单位发文征求书面意见。截至 2020 年 8 月 1 日,共有 8 家单位反馈了
5 书面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五、相关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说明
本办法的施行需与中山市司法鉴定协会共同执行,已协调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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