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航空安保综合信息应用系统
招 标 编 号 :
LZZFCGZX(2017)1129
中国 ·四川(泸州)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泸州市公安局
2017 年11 月 共同编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22
第四章
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33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4
第 六 章
招 标 项 目 技 术 服 务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内 容 条 款 及 其 他 商 务 要求…………………………………………………………………………………35
第七章
评标办法…………………………………………………………36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47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泸州市公安局(采购人)委托,拟对航空安保综合信息应用系统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
LZZFCGZX(2017)1129 。
二、 招标项目 名称 :航空安保综合信息应用系统 。
三、 采购预算及 资金来源:本招标项目采购预算为 311800 元,其中财政预算资金311800 元。
四 、 招标项目简介:近些年来,航空运输作为重要交通方式的一种,随着价格的实惠和航线的繁多,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出行旅游、商贸等优选出行方式,但是各种犯罪嫌疑人也混杂于其中,其中不乏全国在逃人员、违禁物品携带者,还有各类机上盗窃人员、限制高消费人员、重点人员和临控安保人员等,甚至还有严重危害社会的恐怖分子。
近年来,泸州机场旅客吞吐量都在以较快速度增长,而泸州机场公安分局的警力配置却几乎没怎么增长。基于这样的原因,机场公安积极创新,向科技要警力,通过建设信息化项目,实现用更少的警力做同样的事,用同样的警力做更多的事,在实现各类信息数据采集的基础上,建立模型深挖数据,为刑事侦察、空防安全、交通执法、治安治理等提供重要的支撑,为机场公共安全决策提供支持。
具体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 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应 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 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章)。
六、招标文件 获取 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提供免费下载,请潜在供应商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 9:30 前(北京时间)登录泸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获取招标文件(不提供现场购买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招标文件不收取费用。
七 、 投标截止时间:7 2017 年 年 1 12 2 月 月 4 4 日 日 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7 2017 年 年 2 12 月 月 4 4 日 日 9 9: : 30(北京时间)。
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后,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信息,请供应商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zgpc.gov.cn)的“项目开标前状态”栏目查看。如果该栏目提示项目“达不到开标条件”,交易中心将不组织本项目开标。
八 、开标地点: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五楼开标室(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 2 号)。
九、 、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泸州市公安局 地
址:泸州市公安局 联 系 人:舒先生 联系电话:18008211695 采购代理机构: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 2 号 邮
编:646000 联 系 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830-3101788 传
真:0830-3106434
2017 年 11 月 10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 前 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招标项目采购预算:311800 元; 该项目不分包;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最高限价:311800 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总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三、在本次投标截止时间前,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最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其投标无效。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4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5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500元。
二、交款方式: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lzgpc.gov.cn) ),使用投标人帐户通过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缴费链接自主选择相应银行,以网银方式或转帐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保证金:
1.转款户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转款账号必须与投标人网上注册的银行账号一致。
2.凡已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家金融机构之一开通企业网银的,可采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3.如果供应商未开通上述网银(或网上银行在线支付不成功),则可选择“网银或柜面转账”方式(根据央行规定,跨行转账业务在每个工作日下午 5 点后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停止运行),严格按照系统提示的收款人账号信息进行转账(仅限本项目本子包有效)。
4.投标人完成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后,应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系统内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并将该回执带至开标现场。如遇交费成功 1 小时后系统仍未显示“已交纳”信息等系统延迟情况,应在线及时查询付款进度并按提示联系技术人员作相应处理。
三、交款截止时间:2017 年 12 月日 9 时 30 分,并以系统显示到账为准。
6 履约保证金
交款时间、方式及金额: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非现金的形式将履约保证金足额缴入采购人指定的财政专户(履约保证金为政府采购合同的 10
%)。
收款单位:泸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250000000072833。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7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
黄女士。
联系电话:
0830-3101788。(受理科负责)
8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
陈女士。
联系电话:
0830-3156825。(组织科负责)
9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交易受理科领取中标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830-3101788。
地址: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 2 号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四楼。
10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人:舒先生。
联系电话:18008211695。
地址:泸州市公安局。
邮编:646000。
11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所有质疑均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和回复,供应商如有质疑,应向采购人提出。
联系人:舒先生。
联系电话:18008211695。
地址:泸州市公安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2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泸州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0)2282871。
地址:泸州市江阳西路 47 号。
邮编:646000。
13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与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负责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财政局备案。
14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泸州市公安局。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投标人 (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 (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5 .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实质性要求)
5.1 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2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 3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 清和修改
7.1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sczfcg.com)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www.lzgpc.gov.cn )
上发布更正公告,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要求领取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书面通知时不得拒绝。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标 联合体投标 (本次采购 不接受 )
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投标)
(实质性要求)
12.1 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2.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2.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2.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
人承担连带责任。
12.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报价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实质性要求)
。
(2)投标人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实质性要求)
。
14.2 资格部分。资格性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4.2.1 封面(封面须标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第
三章”)。
14.2.2 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4.2.3 投标函(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三章”)。
14.2.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三章”)。
14.2.5 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14.2.6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资格、资质证明文件要求详见“第五章”)。
14.2.7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格性证明文件。
14.3 技术及服务部分。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 应包括以下部分:
14.3.1 封面(封面须标明“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第三章”)。
14.3.2 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4.3.3
技术 及服务 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针对本项目的完整服务方案及项目服务计划书; (2)公司规章、管理制度;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有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4)证明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5)项目售后服务方案。
14.4 3.4 商务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 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
(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3)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其他人员情况表; (4)证明投标人服务能力和经验、业绩的有关材料; (5)商务应答表; (6)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 3.5
其它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设立的服务电话和人员名单;
(2)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15 .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 .投标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 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 .投标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 .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准备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开标一览表”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投标文件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投标人将“开标一览表”、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所有资格性投标文件副本、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正本、所有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副本分别装袋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名称〔资格性投标文件(或技术及服务投标文件)〕、正(副)本、项目名称及编号、所投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封口处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20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
间以后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 .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
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询。
24 . 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 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或放弃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单位可视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交易受理科领取中标通知书。
2 2 7. 投标无效的情形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的; (7)在本次投标截止时间前,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最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人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 28 8. .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4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六份)送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交易受理科进行合同编号。
2 29 9 .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9.1 在投标文件中已经载明,并经采购人同意的,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9.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0. .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 .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 32 2.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2.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2.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3. .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 35 5 . 履行合同
35.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36 6 . 验收 36.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
36.2 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
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将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36.3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 37 7. .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授权支付,支付程序详见本招标文件。
七、投标纪律要求
3 38 8 .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38.1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8.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 39 9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九、其他
40. .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封面格式(一)
资格性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LZZFCGZX(2017)XXXX
项目名称: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本
二、封面格式(二)
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LZZFCGZX(201 7)XXXX
项目名称: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正本或副本
三 、投
标
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项目(招标编号:XXXX)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授权 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 XXXX(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一、我方自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 XX 万元(大写:XXXX)。其中投标产品 XXXX 为进口产品。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 XX 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式 X 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 XX 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
真:XXXX。
日
期:XXXX 年 XXXX 月 XXXX 日。
四 、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在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前,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如果被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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