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盐边财政﹝ 2018 ﹞8 148 号
投诉人:成都丰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7-1-1928
法定代表人:车泽忠
委托代理人:王岚
联系方式:028-85050883
被投诉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800 号天府四街 66 号航兴国际广场 1 号楼 17 楼 联系人:张元菊
联系方式: 18089595333 被投诉人:盐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联系人:韦老师
联系电话:0812-8656961
相关供应商:成都克雷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铁佛段金履一路218号2栋8层802号 邮编:610045 联系人:罗红莲
联系电话:13996876178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 “盐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 年应急广播村村响建设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 510422201800004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18 年 8月 1 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一)对成都克雷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广捷诚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服务要求平均分汇总”分别为 40 分、36.75 分、37.75 分,提出投诉。
(二)对参与本次招标的成都克雷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广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四川省应急广播村村响技术规范指导意见(暂行)》,提出投诉。
二、调查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局按程序受理投诉后,分别向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成都克雷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作出说明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质疑阶段的相关材料,并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复议,同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发函,对解调调制器检测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求证。上述单位均已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
(一)根据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复议意见“经复议核实,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的回复意见“经核查,该函所附检测报告系我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出具,报告内容与存档内容相符”。评审专家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成都克雷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广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进行评审打分,依据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检测报告分属不同的品牌。同时,在审查中,也未发现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故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根据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川省应急广播村村响技术规范指导意见(暂行)》(川新广发[2018]4 号)文件、《盐边县 2018 年广播村村响建设方案》及批复和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原评审委员会评审复议意见“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广播村村响适配器’检测报告,因此评标专家不对此项内容进行评审。经专家复核,五家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成都克雷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兴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广捷
诚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中,未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违反《四川省应急广播村村响技术规范指导意见(暂行)》(川新广发[2018]4 号)的情况,故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四川省攀枝花市财政局或盐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边县财政局
201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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