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中民意正当性及其限度

时间:2022-06-24 19:15:19 浏览量:

  1 学号

 1514040123

 年级

  15 级

 本科毕业论文

 司法裁判中民意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专业年级 法学 15 级 学

 号 1514040123 姓

 名

 才旺多布杰

  指导老师

 陈秀萍

 评 阅 人

  8 2018 年 年 5 5 月

 中国

 南京

  2

 BACHELOR"S DEGREE THESIS

 OF HOHAI UNIVERSITY

 Justice and Limitation of Public Opinion in Judicial Judgment

  College

 :School

 of

 Law Subject

 :Law Name

  :CaiWangDuoBuJie Directed by :ChenXiuping

  Professor

  NANJING CHINA

  3 学术声明:

  郑

 重

 声

 明

  本人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设计(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设计(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设计(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签名:

  日期:

  I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形形色色的社会纠纷也与日俱增。在涉及重大社会问题的案件上,因媒体的推动被公众所关注。从而民意介入到了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产生不一致的意见。法律作为人民意志的间接反映,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充分证明了司法与民意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的进步。文章将明晰民意的概念,梳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通过对民意的正当性相关理论分析和司法与民意关系的现状分析,针对民意与司法的困境从法律,社会,文化层面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和办法,明确法律与民意的关系,更好地解决司法与民意的冲突问题,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推动司法进步以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意;司法;司法回应

  II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various kinds of social disputes are also increasing day by day. In cases involving major social issues, the promotion of the media has attracted public attention. Consequently, public opinion has intervened in the judicial trial, resulting in the conflict between judicial and public opinion and inconsistent opinions. As an indirect reflection of the will of the people, law reflects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Therefore, it fully prove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stice and public opinion is mutually reinforcing. Only by properly 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stice and public opinion can we better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justice. This article will clarify the concept of public opinion, sort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through the relevant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the legitimacy of public opinion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and public opinion, put forward reasonable measures and solutions to the dilemma of public opinion and Judicature from the legal, social and cultural levels,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public opinion, better 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 judicial and public opinion, and realize public opinion. Benign interaction with justice. Promote judicial progress to maintain social harmon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Public opinion; Justice; Judicial response

  III

  1 司法裁判中民意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一、司法裁判中民意问题的必要性 (一)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民意一词并不是法学上独有的词汇,但是我们不可以否认的一点是法理是对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正确理解,但是法理产生的层次,民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司法裁判中,不仅需要考虑的是法理因素更要考虑民意因素。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作为裁判规则的法律是已定的,它从制定发布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我们的社会纠纷的种类是多样的,因而必须要求我们在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吸纳民意通过寻找解释多样的解决办法来体现民意,这样才能使机械的法律法规通过民意的这一“润滑剂”的到柔化,充分地发挥司法在社会秩序管理中的协调作用。若司法裁判中缺少民意的这一考量,则会使得司法的目的出现本末倒置的状况,成为一种政治性强制判决。与此同时,我们难推出,司法裁判中适用民意还能带来司法判决的准确性。我们说一个良性的司法裁判使合法的,但是一个优质的司法裁判是合法又合理的。在实践中的司法裁判中首先需要严格地遵循规范的司法操作,尽可能地查明事实真相,协调各方利益,但是民意作为法理上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实践中可以强化司法过程中的相关因素的考量,积极地寻找法律范围内最优的解决办法,大大地降低裁判的错误可能性。

 (二)弥补司法形式化的不足

 司法权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裁判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就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再凭借自身的学理知识和经验对案件事实作出公正事实认定,并最终形成具有价值观念的判决。正是因为法官判决的依据是证据和法律,所以法院审判成为至今最具权威性的纠纷解决办法,但是与此同时,也逐渐显现出法律形式主义的弊端。法律形式主义一说最早出现在西方的司法实践中,该说主要强调的是法律因其形式化而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西方就曾对司法形式主义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认为司法形式主义犹如是“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象技术合理性的机器一样运行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

  2 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1 德国著名法学家马克思·韦伯就曾对司法形式化进行了总结,他曾说道,司法的形式主义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一定范围内拥有最大的自由。

 2 法律形式主义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其自由裁量权也必须受限于法律。在一般个别案件中,按照案件真实的事实情况依照法律作出一个判断是比较容易的,但是生活中的关系厘定,利益分配,社会情感的权衡是难以计量的,很难一个精准地角度作出最公正的判决。为此在程序正义和实体价值中,我们应该综合二者优势,在程序价值上适当地加入实体价值,在实体正义中用程序价值予以维持,而在这当中民意就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司法民意的介入给法官多角度的思考路径,从而大大地避免了形式司法的机械性,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个案中两个正义的平衡,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三)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对法律有过这样的描述,他曾说道,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3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那便是法律是无法或者难以穷尽一切社会纠纷,无法满足各方利益的需求的,因此便要求我们在司法裁判中增强裁判当事方的可接受性,而解决这一疑难问题的良方便是民意。若判决不能够为当事人所接受,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不仅不能起到定争止纷的作用,还可能会破坏到社会的和谐,严重的还可能产生新的社会冲突。

 二、司法裁判中民意正当性问题的相 关理论分析 (一)民意及其正当性

  如上文所述,民意并不是法学上独有的词汇,追溯我国历史,民意一词早有出现,该词最早出现在《庄子·说剑》中,其中曾有这样的描述“中和民意以安四乡”。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从社会管理角度上看,民意是其良性管理的根基。由于社会关系发展越来越紧密,民意的定义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我国学者喻国明教授就认为,民意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物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

  1

 [美]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227. 2

 [美]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227. 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翻译.中国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8.

  3 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4 同样地,在国外,也有学者有相似的结论,民意特指一定范围内民众对与之相关事情的看法或意见。

 5 综合而言,民意在传统意义上,是一定范围内社会大多数成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意愿和看法,但是在司法角度上的民意就和传统意义上的民意有所不同了。

 季金华教授认为,“司法中的民意就是一般民众针对某一具体案件,通过一定的方式与渠道,对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表达出的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大众的意志,体现的是大众普遍的理性。” 6 刘昂认为,“司法领域中的民意是一种大众诉求,是大众基于法律正义的外在价值对重要法律问题经过多样化的途径所表达的一种民众意愿。” 7 更有学者对民意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分为大众民意和法律民意,他认为法律民意是“是不特定大众对待判案件所持的理想判决意愿,是对当事人的情感。” 8 对此种细致的划分,笔者深以为然,笔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民意是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民意,法律意义上的民意应该是客观冷静分析后得出的结果,是对原有法律体制框架内的一种最优选择结果。综合而言,法律意义上的民意不仅是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评价,也不仅仅是社会对大众对某一客观事实的看法,法律上的民意是某一时代条件下,依据该种条件下产生的价值观对某一类事务的价值判断,它体现的是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道德情感,同时其也因附有社会道德要求而具有相当的正当性。

 (二)民意在司法中的基础理论价值

 在现代的民主理论中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也正是这一民主理论指导着司法活动的不断进步,同时民主理论也成为民意进入司法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活力。司法民意是普遍社会大众对司法活动结果的价值判断,也因其民主性和合理性而成为社会法治价值的核心载体。在合理的司法沟通环境下,法官可以通过司法民意积极地寻找公共性原理的必要条件。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网络俨然已经成为沟通的重要工具之一,社会大众可以通过网络来发表文章,组织论坛,征集专家意见等多样的方式对司法活动形成不同的观点。即便是私人生活空间中的热点话题,最终也会通过其他公开媒体或其他渠道得到更加明确的表达,进而

  4

  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9. 5

 Arthur Kornhauser,Public Opinion and Social Clas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22(1950).

 6

 季金华.《沟通与回应:网络民意在和谐司法中的实现机理》[J].《法律适用》2010 年第 12 期. 7

 刘昂.《解读司法领域的民意——由邱兴华案引发的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 年第 4 期. 8

 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J].《法学》2009 年第 8 期.

  4 在公共领域形成一种主流的司法民意。

 9 在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今天,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虽然个案中涉及的利益是具有相对性的,但是每个个案的判决都代表着这个国家或者地区对某一事物的价值取向。案件所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除了是当事人,第三人的利益分配之外,实则其最终的结果还可能给社会大众带来其他深远的影响。因为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或多或少都反映了不同价值观念的取舍和衡量。更进一步说,司法个案实际上是阶级、群体以及其他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或价值观念冲突的极端化表现。任何个案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当代中国社会中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冲突与矛盾。

 10 因而,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那就是司法民意在本质上其实就是针对社会某一类型化问题的一种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它是权利间角逐的结果,是社会大众认识的结果。

 除了司法民意除了对个案判断上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它也将间接地推进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从古到今,无论是何种政治制度,也无论何种法律体系,司法权始终是都是国家权力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就详细地著述了民意的重要地位,他认为大众的意见是政府行使权力的权力来源,公权力的形成其实质是来源于每个社会成员的私权利的让与。同时,他也认为公众意见虽然散见于各个社会领域,但是其一旦形成肯定是社会力量的凝聚,因而它成为了法律权力的渊源。所以,社会契约论也为民意成为司法核心提供了理论依据。纵观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宪法,我们可以看出宪法始终是反映公民意志,维护公民权益的集中体现,它是确立国家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它也是民意中核心价值的集中表达。也就是说,作为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机构法院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除了必须查明事实真相,严格适用法律之外,其还必须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核心价值,在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同时必须把人民的总体利益作为优先考量因素,必须考量判决的社会影响。在类型化判决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上,民意就有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地位。因为通过多样的表达渠道所形成的司法民意若是能为法官所采纳,这将有效地促进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也将促进原有法律价值的发展,形成新的更具合理性的价值理论。因此,民意的集中表达,推动法律向前发展,法院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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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分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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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分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 年第 4 期.

  5 法律和发展法律过程切实地反映公众的主导性社会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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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认为,在现代民主法治上看,法律应该是民意的集中表达,人民主权才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立法只有充分地吸纳民意,才能使其进一步提高正当性,合理性,权威性。只有以民为本的法律才表达社会大众愿景的良法,民意才是检验法之优劣的根本标准。

 三、当代中国司法与民意关系的现状分析 (一)司法与民意在现实中的碰撞 如上文所述,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形式司法的限度,既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同时也要考量司法民意。但是在实践中,则常常出现二者价值判断的失衡,有时会因过度机械地依照法律办事而忽视社会影响,有时也会因过度吸纳司法民意而影响司法独立性。因而,在司法与民意的现实碰撞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的方向。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事司法中,案件往往会因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事件的社会危害性而引来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新闻媒体的力量也是不容小觑的,往往在案件进行调查中已经开始报道了。而在此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或者遵守司法保密事项,司法机关往往不会对案件经过作出公开的声明,新闻媒体可能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用普遍意义上的道德观念来谴责犯罪嫌疑人,进而产生错误的民意。这种无根据的先前判断或者舆论压力往往会给办案的司法机关甚至是法官带来中立审判外的额外压力,影响其思考的路径和断案的准确性。再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民意过度地介入产生大众民意替代法律适用的状况。我们说,现代意义上的审判区别于古时的宗教审判和全民公决就是因为法律的存在。法院作为审判中立的角色,其行为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而非大众观念上的道德和信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案件的复杂性而使其具有很强的争议性,法官在法律适用上,会因社会大众有失偏颇的舆论压力,进而影响其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这样的审理逻辑实则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我们更应在独立的法律价值体系中准确适用法律,再将此种价值判断作为普法教育普法宣传的核心,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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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分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 年第 4 期.

  6 著名学者柏拉图曾言,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上,人类因为会制造工具和使用语言而区别其他动物而成为地球的主人,在人文角度上,人类社会是因为创设规则,拥有人文价值而成为地球主人,我们不难发现,法律作为规则的其中一种,因其具有社会道德价值,同时夹杂着社会大众的朴素情感而具有公信力。而作为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在其依法行使权利的适合,更应思考法制根本思想,基本理念,更应照顾到社会大众的情感。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都处于一个不主动的角色状态,也即不告不理,这样的被动中立,是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应然之意,但是在案件审结后仍采用被动的态度而不对争议事项进行相关解释,有时候会产生减损司法权威性的消极效果。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法院没有即时对热议或者争论性很大的问题进行相关的解释,社会大众就会凭借自身的纯朴的价值理念去理解和评议这一审判结果。若长期以往,司法机关对其所作出判决不做出合理的解释,则会对社会大众的心理产生不良影响,进而产生怀疑和质疑的司法民意。如果司法机关在大众心理的公信力大大减损的话,则会对社会和谐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甚至会产生病态的社会问题。据此,正确的民意认识是司法机关权威性的基础也是司法权威性的保障。

 (二)司法公共理性对民意的影响

 近代西方的司法民主理论是以自由主义为其理论内核和基本立场。12 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考虑民主自由,考虑司法活动的影响,司法活动必须为社会大众所认知。著名法谚: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就是阐述着这一基本原理。但是与此同时,随着司法活动不断地增多,不断地践行法律价值本身,也会产生一定的司法公共理性,而这样的理性也会对民意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民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司法公共理性的地位越为重要,它不仅仅指导着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和民意的和谐发展。在上文所述,良好的法治管理是司法和民意的最佳结合,在这一点上,司法公共理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民意能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进入司法,使得这种代表社会大众民主价值进入司法活动的考量因素,进一步地弥补因形式合法而内容缺乏合理的缺陷。同时在司法民意进入司法考量范围时,也有利于社会大众的民主观念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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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7 增强司法活动在社会大众的认同感。民意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大众见解,在面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时,法官需重视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在司法公共理性的指引下,仍需时刻保持审慎的审理态度,考虑案件判决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法官面对社会舆论压力不能一味地对社会民意妥协而忽视法律的价值体系,作出逢迎公众而与法律分道扬镳的判决。因此,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发挥社会民意的资源作用,也要防止民意和法律适用本末倒置。据此,我们需要以司法公共理性为桥梁,搭建司法和民意的互动桥梁。

 司法公共理性作为“连接公权与私权的桥梁” 13 ,在发挥其基本的审判功能的同时也能很好地发挥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的概念并不是法学上的概念,而其最早产生于社会学,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学者罗斯提出来的。他指出:“社会控制在其真实意义上说,它是历史传统和社会团体的保障;它不仅是现在的人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而且是过去的人为后代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它不仅是无数的人最珍贵财产的保护者,而且是人类精神财富的保护者——即是人类自己自由从事和享受的各种发明和创造、艺术和科学、令人愉快的工作和探索医疗疾病的奥妙等等的保护者。”14 因而我们不难看出,对于社会控制的最直白的理解就是社会控制是一种因历史性潜在而具有约束力的人类文明,包括我们的法律,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甚至是一些民风民俗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控制的因子之一。因此,不难看出,在司法公共理性的指引下,不仅将有利于激发社会大众的社会参与感,也同时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三)民意对司法裁判的消极影响 1. 影响司法独立性 三权分立思想早已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地位和意义,然而在民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今天,司法的独立性俨然已经有了新的角色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不仅仅只是权力分类上的独立,也逐步在走上自我独立,法官独立的道路上。即我们的司法独立不仅仅要使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要求法官个人应独立思考。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常会受到社会舆论而形成的民意主流的影响。传统法官和公众一样,没有抵挡舆论的自觉,不得不较为感性地将自己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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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弘道、王梦宇.《以法治实践培育公共理性——兼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现实意义》[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5 期. 14

 罗斯.《社会控制》[M].秦志勇译.华夏出版社,1989:335.

  8 意力顺应了舆论,考虑左右舆论的案件情节及情理,相机而动。15 然而这样的一些合乎民情却有违法治的判决,这显然是与司法独立的价值是背道而驰的。

 2. 减损司法权威性

  美国著名法官杰克逊,就曾说过,“我们不是因为正确而权威而是因为权威而正确”16 虽然这句引来不少争议,但是在民意和司法关系的角度上看,我们可以的出一个无可质疑的结论,那就是法官的判决是对其所在地区的法律价值取舍。法院以及法官的权威性虽然来源于社会大众的支持和拥护,但是这并代表社会大众的支持和拥护就是法律价值的唯一的取向,因为法律归根到底它是理性的产物,它是一种理性智慧的结晶。司法的权威性是无数理性智慧和价值判断价值取舍的综合结果。如果我们过度使我们的民意进入司法领域,甚至是取代司法活动,那么就丧失了司法独立价值,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使得理性的价值变成感性而缺乏公平公正。这样我们的司法权威性也就荡然无存。

 四、司法裁判中民意正当性的实现及其限度 (一)法律制度层面 1.完善媒体报道规范

  在网络发达的时代,网络媒体在表达民意,体现民情的重要手段和渠道之一。长期以来,因为媒体的报道也反映了不少社会问题,成为维护社会公平至关重要的中坚力量,也成为维护公民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但是现今的媒体报道并没形成统一合理的机制,其报道的社会民情可能并非是社会的全部,可能具有个人的主观臆断,进而影响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制媒体的行为,提高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民意的充分表达。

 2.完善信访制度

  在我国法律发展前期,由于行政诉讼法并不完善,大量的“民告官”的案件并没有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但是由于纠纷不断产生也长期得不到有效地解决,为此信访就成为行政纠纷的解决办法。长期以往,实则已经扭曲了信访制度本身的功能。信访制度本身并不是解决具体案件的合理途径,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只是为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是权力机关与公民沟通的桥梁。信访是公民、法

  15

 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一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载《政法论坛》.2005 年第 9 期. 16

 佩里.《择案而审》[M].傅郁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9 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17据此,在新时代的法制建设进程中,我们理应重申信访制度的功能,充分吸纳民意,合理解决法律纠纷。

 (二)

 社会管理层面 建立民意回应制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作为现代国家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有效地保证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三种权力的类型和也各有不同,立法权致力于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权致力于社会管理,而司法权用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区别于前两种权力而论,司法权的特点更为明显,它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同时也会应其行使过程中而产生社会效用进而具有权威性。因此,在厘定社会关系,提出纠纷解决办法上,司法权发挥重要的社会功能,也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既然民意和司法存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更需要我们的司法回应民意。回应民意看似是对司法的提出的时代要求,是司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从本质上或者深远意义上的角度来看,回应民意似乎更像是司法的归宿。据上文所述,司法权力的行使是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体制内运行的结果。但是如法国著名法学家罗伯斯·比尔所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律本身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司法的本质更应是解决当事人的九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的安宁。司法回应正是通过多样的沟通途径,发现社会问题,寻找社会大众的真正需求,将形式规范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更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法律力量。面对具有重要影响力,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的社会问题,司法回应可以产生更多更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以此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

 在司法回应制度的建设上,需要紧紧地围绕两个中心展开,一个是满足社会大众的纠纷解决需求,另一个则是维护和提高司法权威。现代社会是一个关系社会,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此关系也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矛盾的产生,其所涉及的利益是复杂。因此,需要司法回应集思广益,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且,以此来应对和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纠纷与矛盾,同时满足社会大众的司法需求。司法回应民意,从实质意义上讲,就是保证司法公正,并取得社会大众的新人,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只有在司法运作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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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清山.论行政信访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

  10 法权益,才能发挥司法稳定社会安宁,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才为国家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文化宣传层面 在法制日渐完善的今天,虽然法律已经成为管理社会的主要方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因为法律固有的缺点,我们无法完全适用法律应对形形色色的社会纠纷,因为从法律制定并且颁布时,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因此,我们更应从公民自身出发,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途径解决实际问题。

 开展普法教育是文化层面重要机制。虽然我们的法律和一样具有朴素价值的司法民意有着相通的价值观念,但是二者是绝对不能混同的,因为法律是理性价值的产物。因此,我们需要让公民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正确地理解法律的原理,信任法律,形成法律思维,尊法守法并用法之利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普法教育的方式是多元的,但是具有前瞻性的普法教育当属学生普法教育,在校开展普法教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减低病态扭曲行为的发生几率。只有社会成员间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才能使社会秩序得到保障,社会福祉得到提高。

 弘扬法治文化是文化层面的基础。对于文化的含义而言,它是多元的,但是最具社会控制力当属道德文化和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一种隐形的文化,它藏于每个公民的心中,它的建立需要社会的氛围的形成。而对于社会氛围营造,就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更依赖于社会各个机关,包括我们的权力机关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还有各种承担社会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同时,也需要依法规范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将弘扬法治文化的重任落到每个工作人员的肩头,通过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18 我们必须深信依靠社会团结力量必将迎来法治发展新未来。

 五

 结语

 司法裁判中民意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公平实现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因公众法律知识的局限性而导致案件缺乏理性,阻碍案件的合理审判。由此我们知道民意正当性限度的研究对司法的进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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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11 用。通过上述梳理民意正当的必要性分析,根据相关理论从法律,社会,文化层面提出建议。我们知道民意正当性的实现和限度的合理化是司法进步的催化剂。

  参考文献 一.著作 二.期刊 [4]季金华,《沟通与回应:网络民意在和谐司法中的实现机理》, 《法律适用》2010 年第 12 期. [5]刘昂.《解读司法领域的民意——由邱兴华案引发的思考》,《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 年第 4 期. [6]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法学》2009 年第 8 期. [7]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分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

  2008 年第 4 期. 三.论文 [1][美]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 2008 版;第 227 页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翻译,中国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版;第 198.页

 [3]喻国明,《解构民意:一个舆论学者的实证研究》.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1]Arthur Kornhauser,Public Opinion and Social Clas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22(1950).

  [8][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9]钱弘道、王梦宇:《以法治实践培育公共理性——兼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12 的现意义》,《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5 期. [10]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译,华夏出版社,1989:335. [11]刘清山.论行政信访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 [12]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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