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采购诉讼服务大厅信息化建设(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公告886

时间:2022-06-23 18:25:07 浏览量:

  招标编号:乐沙政采〔2020〕35 号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采购诉讼服务大厅信息化建设(第二次)

 招

 标

 文

 件

 中国·四川(乐山)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8 月

 共同编制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23 第四章

 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48 第五章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料 …49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 …………………………………51 第七章

 资格审查………………………………………………………… …………66 第八章

 评标办法………………………………………………………… …… ……68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8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受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采购人)委托,拟对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采购诉讼服务大厅信息化建设(第二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乐沙政采〔2020〕35 号

  二、招标项目: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采购诉讼服务大厅信息化建设(第二次)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招标文件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 09:00-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网上报名”方式获取。联系人:徐女士、余女士,0833-344789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必须将以下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到指定邮箱(swqzfcgzx@163.com):1.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2.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3.以上两项内容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并请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仅从网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但未按照上述报名时间、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视同无效。若有澄清或更正通知,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的同

  时发送至报名投标人提供的邮箱,采购中心不作口头通知,因提供的邮箱地址错误或未能及时知晓澄清或更正通知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七、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10 日 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0 年 9 月 10 日 09:30 (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地点: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地址:沙湾区龚电大道 16号 5 楼)。

 九、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地

 址:乐山市沙湾区劲松大道 152 号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080659897 采购代理机构: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地

 址:沙湾区龚电大道 16 号 4 楼 邮

 编:614900 联 系 人:徐女士、余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2020 年 8 月 19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第1包采购预算:130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第 1 包最高限价:130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政府采购政策 (实质性要求)

 一 、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项目

 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本项目对属于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给予总报价10%的价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符合多个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下同)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话)。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特别提醒:如果推荐的拟定中标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或者监狱企业价格折扣,我中心将在结果公告中对此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因此请投标人诚信承诺、慎重承诺。因质疑、投诉被认定为非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的,视同为提供虚假资料,将承担关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无线局域网产品、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产品有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对报有符合相应要求产品的投标人给予该产品报价1%的价格扣除,同一产品符合多个优先产品情形的则累加扣除。对于同时符合此优先政策和小微企业政策的投标人,先执行产品价格扣除后再执行总价(小微企业政策)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总价参与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以上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优先采购政策在评分细则中体现)

 2. 本项目产品有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须提供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否则,按照无效处理。

 (本项目无强制节能认证产品)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所报无线局域网产品在“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所在页(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四、脱贫攻坚

 1、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以下两类情形执行在价格上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的优先政府采购政策:

 一是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二是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2、符合上述优先政府采购政策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注册所在区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证明(物业公司的还须包含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内容)(可以为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否则不予认定。

 4 失信供应商管理(实质性要求)

 1.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对其在“投标文件-资格部分”《承诺函》中关于“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作出的承诺进行查询和核实。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对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但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时采用报价加成(✔)扣分(/)进行惩戒。

 ⑴报价加成: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进行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⑵扣分: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

 ⑶供应商参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的资格性部分进行承诺,否则,作无效处理。

 5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6 履约保证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金

 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交款方式:

 方式一:转账交付(转账时必须备注:乐沙政采〔2020〕35号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履约金)

 收款单位: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东路分理处 银行账号:22385401040000874 方式二:保函方式 供应商将有效期内的履约保函原件交至乐山市沙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33-3449380 交款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7 供应商 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8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徐女士、余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9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梁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22。

 10 中标通知书 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徐女士、余女士。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地址:沙湾区龚电大道16号4楼。

 11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徐女士、余女士。

 联系电话:0833-3447892。

 地址:地址:沙湾区龚电大道 16 号 4 楼。

 邮编:614900。

 12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采购人: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乐山市沙湾区劲松大道 152 号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8080659897 邮编:6149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沙湾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3-3447275。

 地址:沙湾区劲松大道 76 号。

 邮编:614900。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沙湾区财政局采购监管科备案。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

  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 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 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和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本项目核心产品是:导诉 一体机、智能窗口一体机、智能材料收转云柜 。

 5.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七)资格审查; (八)评标办法; (九)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4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9.招标活动的终止

 9.1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9.2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在不影响评审组评审情况下可不做翻译),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0.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1.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2. 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3.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3.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

  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3.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联合体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13.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3.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3.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7 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14.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4.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4.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4.3 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4.4 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5.1 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15.2 第二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包括投标函、承诺函、第四章、第五章全部内容。

 15.3 第三部分:其他响应文件。

  (1)报价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①分项明细报价表。

 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实质性要求)。

 ②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④知识产权承诺函。

 (2)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②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③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④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 ⑤产品彩页资料;

 ⑥产品工作环境条件; ⑦产品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⑧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⑨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3)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②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③商务应答表; ④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4)售后服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

  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①产品制造厂家或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 ②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③培训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 ④根据本项目情况确定的特殊要求(详见第六章); ⑤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5)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16.投标文件格式 16.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6.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60 天。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文件分开标一览表、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它响应文件三部分,分册装订,分别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

 18.2 供应商应当准备开标一览表 1 份;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其它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及其正、副本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资格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及“开标一览表”须单独密封。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0.3 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4 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0.5 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恢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公资交〔2020〕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后,即交即走。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 20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恢复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公资交〔2020〕3 号)文件要求,为避免开标会现场人员聚集,本项目投标人均不参与现场开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详细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交的数据、主体资质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22.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

  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3.2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采购人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5.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同级财政部门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 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持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到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联系人:徐女士、余女士,联系电话:0833-3447892。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 签订合同 27.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7.2 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货物类)执行。

 27.6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27.7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4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供应商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1.3 履约保证金将在收到项目验收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合同交于采购中

  心存档(一份)。

 34. 履行合同

 34.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4.3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4.4 履约时间和方式:详见第六章。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和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功能进行验收。

 35.2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5.3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到乐山市沙湾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则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保证责任),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36.1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36.2 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中标人付款的条件。

 七、投标纪律要求 37. 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和投诉 38.1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8.2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九、其他 39.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八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第一部分: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分包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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