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以下简称“企业”)职员队伍建设,增强职员素质,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特制订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企业人事管理主管部门为企管部,对上向主管经营副总经理负责,对下由人力资源主管负责日常事务。
企业部门设置、人员编制、企管部经理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 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免、去留事项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企管部相关人事管理职责以下:
(1)负责落实实施国家相关人事方面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情况,制订并实施企业人力资源计划和具体计划。
(2)依据各部门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
(3)负责拟订和修改企业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政策及规章制度,经同意后,负责监督实施。
(4)负责拟订职员岗位薪酬制度。
(5)负责拟订本企业职员绩效考评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6)依据企业职员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制订并实施企业人员培训计划。
(7)负责组织职员多种岗位培训。
(8)负责企业职员社会保障工作。
(9)负责职员解聘及内部调配,代表企业处理劳动纠纷。
(10)负责办理职员劳动协议签署、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
第三条本制度除另有要求外,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包含“职员”,是指在企业工作全部在职人员,包含正式职员和短期聘用职员。
正式职员是本企业系统职员队伍主体,享受本制度中所要求多种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职员指含有明确聘用期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和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协议书中要求。短期聘用职员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企业同意后可和企业续签聘用协议。
第五条正式职员和短期聘用职员均应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本人事制度能够作为劳动协议附件,规范职员和企业双方行为。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条企业聘用标准是:“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第七条聘用各级职员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标准,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聘用由董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方法由董事会制订、实施。
各部门经理、副经理聘用由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企业其它岗位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企业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企业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企业激励经过职员增加岗位技能学习,达成“一岗多能”要求,方便合并岗位,降低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十条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编制程序以下:
(1)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企管部将下十二个月度《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依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企管部。
(2)企管部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企业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十二个月度人力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同意; (3)经总经理所确定人力资源计划,由企管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条一般职员招聘通常程序以下:
人员需求部门责任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由企管部结合年度计划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 企管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依据岗位说明书要求,制订具体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订招聘计划,经企管部经理同意后实施; 企管部根据同意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候选者名单; 企管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次数),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 企管部负责聘用人员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企管部负责落实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部门经理聘用,参考上述程序;企管部经理聘用,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进行;其它部门经理由企管部会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和集团中层以上干部有亲属关系人员(对历史形成这类情况不予追溯)。
剥夺政治权力还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还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毒品统计者。
拖欠公款,有统计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曾被其它单位解聘、开除人员。
体格检验不经过者。
第十四条企业招聘采取内外一视同仁标准,即外部招聘和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用。
第三章
试用
第十五条新聘用人员均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
第十六条试用期为 1-3 个月。
第十七条新进职员试用,由所在部门进行,企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新进职员向企管部报到,并以其向企管部报到日期作为起薪日。
第十九条企业员报到时应交验材料:
(1)企业统一印发记录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实书(复印件)
(4)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5)健康检验表 (6)近期免冠 1 寸半身照片 2 张 (7)岗位要求其它证实材料 第二十条企管部应于新职员报到当日和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档,一份由试用职员自留。
第二十一条试用职员经试用期考评成绩合格者,其服务时间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计算,企业和其签署正式劳动协议书(签订集体劳动协议除外)。
第二十二条试用职员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1)品行欠佳,违反企业相关要求; (2)申请事假超出要求; (3)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 (4)发觉进入企业前曾有不适合岗位违法行为; (5)递交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 第二十三条企业职员办妥报到手续,经企业分配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企管部填发工作统计卡,根据要求时间到职员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试用期考评 (1)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向企管部领取“职员转正考评表”,依据本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评核内容”和考评内容中“自评部分”。
(2)部门主管依据新职员在试用期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人力资源主管依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情况。
(4)考评结果将依据初核评分和考勤情况来确定。
a)考评结果以百分制核实,60 分以上为合格; b)考评不合格新职员由企管部办理退职手续; c)考评合格职员由企管部负责签署正式劳动协议,并核定岗位及对应岗位薪点数; d)考评分数在 90 分以上职员能够晋级确定岗位薪点数; 第 四章
服务
第二十五条企业正式聘用职员,应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通告、公告。
第二十六条职员工作守则包含:
(1)建立高度责任心和事业心,四处以企业利益为重,为企业发展而奋斗。
(2)树立服务意识,一直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含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产品。
(3)切记“质量第一、用户第一”标准,努力消除可能给用户带来不便任何瑕疵。
(4)含有创新能力,经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和企业发展保持同时。
(5)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生命。
(6)培养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保持坚韧不拔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
(8)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体合作精神和强烈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9)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个人品质。
(10)明确企业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二十七条职员行为准则包含: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行为。
(二)不得经营和本企业类似及职务上相关业务,或兼任其它职务。
(三)不停提升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升工作效率。
(四)不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收招待或以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和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
(七)未经主管或部门责任人许可,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它禁入重地; (八)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职员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点环境清洁。
(十)职员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和抽烟,方便促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一)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喧华、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责任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职员,同舟共济,提升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
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即工资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三部分。各部分工资均采取薪点数计算,汇总后结合薪点值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月核实,绩效工资按季度核实; 第三十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须和企业经营效果亲密相关。
第三十一条工资采取“下发薪”制,即每个月 5 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绩效工资(奖金)按季度发放,最迟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福利包含按黑龙江省要求社会统筹保险,和企业要求各项福利方法。
相关工资及福利具体内容见企业《工资管理制度》《职员福利制度》相关要求。
第六章
考勤及假期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员正常工作作息时间为:
夏季:8:00-17:00 冬季:8:30-17:30 生产岗位作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
第三十四条各班、组、部门宜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元职员考勤工作;考勤员月底将考勤表交本部门汇总,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企管部。
第三十五条考勤中相关事项确实定条件以下:
(1)迟到:
超出考勤要求到岗时间 15 分钟以内; (2)早退:
提前考勤要求离岗时间 15 分钟以内;
(3)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
a)迟到、早退超出 15 分钟; b)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 c)未到岗而提供证实材料经核查为虚假; d)到岗后私自离岗时间累计超出 1 小时; (4)病假:
在考勤要求到岗时间前 15 分钟,或事先向直接责任人申请(急诊除外),且于恢复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相关证实材料; (5)事假:
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休息。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 8 小时为 1 日。
(6)公假: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同意后休假:
(1)行使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区级以上代表会议; (3)担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证实人及辩护人; (4)出席劳动模范、优异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要求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工会活动,每个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出 2个工作日时; (6)接收区级以上奖励,参与奖励大会; (7)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与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7)福利假:
依据企业福利管理相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职员给福利假,包含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具体标准参与《职员福利制度》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实施。各类假期 1 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同意,超出 1 日报主管副总经理同意。
相关考勤具体要求及奖惩方法,详见《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
考评及异动
第三十七条职员考评分为转正考评、月度考评、年底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职员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依据。
第三十八条职员转正考评根据本制度中“试用”章节要求措施实施 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则根据企业《考评管理制度》实施。
第三十九条职员异动关键指部门经理(含)以下职员,包含调动、晋升、降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免、调整由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企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调整职员工作岗位;职员也能够申请在企业各部门之间流动。职员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
(1)部门内调动:是指职员在本部门内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责任人依据实际情况,经考评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企管部同意后实施。
(2)部门间调动:是指职员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人力企管部共同考评后,由企管部申请,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职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评成绩位居本部门前 5%,能够向上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职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评成绩位居本部门后 5%,能够向下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
第四十二条职员晋升和降级,除《职员奖惩制度》要求外,关键依据考评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
第四十三条一般职员晋升和降级,由人力资源主管和职员所在部门共同负责确定,报企管部同意;部门(副)经理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同意; 第四十四条企业依据考评成绩实施“末位淘汰”制,具体要求见“末位淘汰制管理措施”。
第八掌
奖惩
第四十五条企业奖惩目标在于激励和鞭策职员勤奋工作,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预防和纠正职员违法渎职行为,确保顺利实现企业和职员发展目标。
第四十六条企业奖励包含: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经济奖励包含加薪、奖金、奖品等;荣誉奖励包含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优异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行政奖励包含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议等。
第四十七条企业处罚包含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解聘、开除。
相关奖惩具体要求,见《职员奖惩制度》。
第九章
培训
第四十八条企业激励职员进行业务深造,落实“一岗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时和不定时岗位培训及其它技能培训。
第四十九条培训由企管部会同业务部门,经过分析考评结果后确定需要培训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订培训计划,经企管部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条培训包含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岗前培训为新进职员入职前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
a)企业介绍、人事管理规章讲解; b)企业文化知识培训; c)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说明; d)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在职培训:在岗职员技能培训,以提升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取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结合方法,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培训教材; (3)专业培训:视业务需要,对优异职员进行特定目标培训。专业培训包含:
a)培训机构专业培训班 b)邀请教授进行专题讲座
c)脱产学习 d)国外深造 第五十一条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收培训职员愈加好地为企业创效益,参与专业培训职员应和企业签署“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五十二条参与培训职员应认真学习,企业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职员负担培训费用百分比。
培训具体要求见企业《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章
解职
第五十三条企业职员解职分为“死亡”、“退休”、“辞职”、“停职”及“解聘/解聘”“开除”六种。
第五十四条企业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职员死亡抚恤条件及标准由企业另行要求。
第五十五条企业职员退休享受退休金,其措施另定。
第五十六条企业职员自请辞职者,应于 30 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私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七条企业职员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职员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出 30 天者可自请停职。
(二)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职员不适合继续本职员作又无法调整工作; 2.因病延长假期超出要求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八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去兵役、预备役后 15 日内报道复职。不然,以解聘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6 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解聘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停职在 3 月内还无法安排适宜工作,按解聘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聘,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九条企业职员于停职期间,停发全部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止计。
第六十条职员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据其行为及后果,依据对应要求给解聘或开除处理。解聘或开除决议应经过企业办公会决定,并将解聘及解聘决定通知工会。
第六十一条因企业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造成解聘职员计划,应事先和工会协商,共同制订解聘及赔偿方案。
第六十二条企业职员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相关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企管部制订,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要求,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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