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X 科技创新城核心区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2014-2030 年)
文本
2015 年 3 月
规划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规划目标、规划理念及规划依据等 ............................ 1 第三章 综合防灾体系规划 .......................................... 3 第四章 核心区综合防灾空间规划 .................................... 5 第五章 核心区防灾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规划 .......................... 7 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防治规划 ........................................ 8 第七章 主要灾种专项规划 .......................................... 9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 15 第九章 附则 ..................................................... 17 附表 1
核心区救灾干道防灾要求 ................................... 18 附表 2
核心区疏散主干道防灾要求 ................................ 18 附表 3
核心区疏散次干道防灾要求 ................................ 19 附表 4
长期避难场所规划表 ...................................... 19 附表 5
临时避难场所规划配置一览表 .............................. 20 附表 6
紧急避难场所规划配置一览表 .............................. 21 附表 7
避难场所级别及功能配置要求一览表 ........................ 23 附件:XX 科技创新城综合防灾专项规划(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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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第 1 1 条 为统筹协调 XX 科技创新城防灾资源,指导 XX 科技创新城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综合防灾设施的建设,加强城市综合防灾能力,提高城市安全等级,编制本规划。
第 第 2 2 条
本规划范围为核心区规划范围,具体边界是北至武洛街,南至迎宾西路,西至马练营路,东至太中银和大西铁路,规划范围面积为 20km2 。
第 第 3 3 条
本规划的期限与《XX 科技创新城主体区总体规》的期限一致,为 2014—2030 年。
第 第 4 4 条
核心区城市综合防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按照以防灾工程设施为基础、防灾措施和减灾对策相结合的原则,以人为本、平灾结合,综合防御、重点保障,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确保核心区防灾安全。
第二章
规划目标、规划理念及规划依据等
第 第 5 5 条
本规划以核心区整体规划新建为契机,以城市减灾防灾为导向,构建安全、智慧、高效的城市综合防灾空间网络体系,形成统一、协调、均衡的城市综合防灾设施布局,将核心区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城市综合防灾示范区。
第 第 6 6 条
本规划基于智慧城市理念,构建核心区综合防灾体系的智慧信息系统,应用于“灾前防御、灾中应急、灾后恢复”的全过程,以实现城市防灾体系的“智慧化”。
第 第 7 7 条
本规划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上位规划和标准规范编制。
1、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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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1 月 1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XX 省人防工程建设条例》; (8)《XX 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2、上位规划 (1)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5号; (2)《XX 科技创新城主体区总体规划(2014—2030)》; (3)《XX 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XX 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5)《XX 市小店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等。
3、标准规范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 号; (2)《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报批稿)》; (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 (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DBJ04-277-2009); (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 (6)《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7)《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民政部 2009 年 1 月)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GB50225-2005》; (9)《防洪规划》(GB50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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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1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 号等。
第三章
综合防灾体系规划
第一节
综合防灾体系构建
第 第 8 8 条
核心区综合防灾体系建设应纳入 XX 市和 XX 市综合防灾管理体系,形成“市级—区级—社区级”三级管理机制,保障各项防灾措施的分级落实和统筹各项防灾设施的规划建设。综合防灾管理体系见图 1。
图 图 1
综合防灾管理体系
第 第 9 9 条
核心区灾害等级划分为一般灾害、较大灾害、重大灾害和特大灾害四个等级 第 第 0 10 条
依据 XX 市和 XX 市两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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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区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医疗卫生和物资储备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响应级别分Ⅰ级、Ⅱ级、Ⅲ级,分级保障不同级别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Ⅰ级:是指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核心区应急指挥中心、固定避难场所、供水泵站、救灾干道(包括其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特勤消防站所属建筑工程和相关设施应划为Ⅰ级; Ⅱ级:是指灾时功能基本不能中断或需要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核心区临时避难场所、供水主干管、一级普通消防站、市级物质储备库、县级物质储备库、燃气管网、重大危险品仓库,承担重伤员救治任务的应急医疗卫生场所、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所属建筑工程和相关设施应划为Ⅱ级; Ⅲ级:是除上述设施之外的其他防灾设施。
第二节
综合防灾区域协调
第 第 1 11 条
规划核心区救灾干道为马练营路、综合通道、武洛街、化章街、迎宾西街。救灾干道为核心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与机场、铁路共同承担着区域应急救灾物资运输通道的作用。
第 第 2 12 条
规划核心区防灾绿轴为科技创新轴和智慧生活轴两条绿带。防灾绿带与救灾干道共同构成核心区的区域防灾轴,承担着区域灾害救援和避灾疏散的功能。
第 第 3 13 条
核心区区域防洪规划本着 XX 市、XX 市防洪各成体系、各自排洪的原则,尽可能从外围疏导上游洪水至下游太榆退水渠或汾河,减小上游洪水对核心区的影响,并在综合通道东侧规划预留洪水行泄通道,用以排除上游五龙沟、河口沟和西沙沟的下泄洪水。
第 4 14 条
核心区消防设施的规划布置应与《XX 市消防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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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XX 市消防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 XX 市及 XX 市周边现状及规划消防设施,经济合理的确定核心区内消防设施的布置及规模。
第 第 5 15 条
核心区应与周边地区建立合作防御体系,邻近周边地区可以在粮食、蔬菜和其他生活用品以及防疫方面的援助,同时核心区也可以在医疗、通信、部分避震疏散场地等方面为邻近周边地区提供援助。
第四章
核心区综合防灾空间规划
第一节
综合防灾空间结构
第 第 6 16 条
核心区划分为两个防灾分区:西北防灾分区和东南防灾分区。西北防灾分区用地基本上属于 XX 市小店区的管辖范围,分区面积为 9.5 km2 ;东南防灾分区用地基本上属于 XX 市 XX 区的管辖范围,分区面积为 10.5km2 ,具体分区界限详见防灾分区规划图。
第 第 7 17 条
核心区综合防灾空间结构为“ 一心、两带、一环、多点”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空间立体综合防灾结构。
“ 一心”是指核心区综合防灾中心及长期避难场所,它位于核心区科技绿心,负责整个核心区综合防灾的指挥管理,功能上承接上级行政部门的防灾指挥,同时统筹管理核心区各项防灾设施资源; “ 两带”是指由核心区科技创新轴和智慧生活轴构成的大型带状防灾绿带; “ 一环”是指核心区科技管廊形成的环状绿地;
“ 多点”是指分布于核心区各地块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及各类专业绿地等开敞空间,是核心区综合防灾应急避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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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疏散道路系统规划
第 第 8 18 条
核心区防灾疏散通道分为救灾干道、疏散主干道、疏散次干道三个等级。
1、救灾干道 5 条,分别为马练营路、综合通道、武洛街、化章街和迎宾西街,应保障灾时有效道路宽度不小于 15.0m,道路两侧建筑后退及限高控制要求见附表 1。
2、疏散主干道 5 条,分别为正阳街、使赵街、河东街、机场东路及学院路,应保障灾时有效道路宽度不小于 7.0m,道路两侧建筑后退及限高控制要求见附表 2。
3、疏散次干道 6 条,分别为华章北街、华章南街、使赵南街、西温庄西路、东环西路、学院东路,应保障灾时有效道路宽度不小于4.0m,道路两侧建筑后退及限高控制要求见附表 3。
第三节
避难场所系统规划
第 第 9 19 条
核心区避难场所按避难时间及配套设施分为长期避难场所、临时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三类。
1、核心区规划长期避难场所 1 处,位于核心区科技绿心内,服务人口为 20 万人,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为 3.0m2 /人,总有效避难面积为 60.0 万 m2 。长期避难场所规划指标见附表 4。
2、核心区规划临时避难场所 14 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为 2.0m2 /人,总有效避难面积为 40.0 万 m2 。临时避难场所规划指标见附表 5。
3、核心区规划紧急避难场所 30 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为 1.5m2 /人,总有效避难面积为 30.0 万 m2 。紧急避难场所规划指标见附表 6。
第 第 0 20 条
核心区各级别的避难场所功能配置见附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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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核心区防灾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规划
第一节
综合防灾公共设施规划
第 第 1 21 条
规划核心区综合防灾应急指挥中心位于科技绿心周边的行政办公用地内,该指挥中心接受XX市和XX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电源、应急通信电话等设施,建立综合防灾专业信息数据库和指挥平台,保障其职权内综合防灾功能。
第 第 2 22 条
规划核心区应急医疗卫生设施 2 处。一处为位于中心区健康生活服务功能板块的健康管理中心,另一处为位于科技创新轴北部的大型区域性综合医院。
第 第 3 23 条
规划核心区消防站 2 座。一座位于正阳街与马练营东路交叉口东南角,规划控制用地面积为 4500m2 ;另一座位于化章街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南角,规划控制用地面积为 4500m2 ,两座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均为一级普通消防站。
第 第 4 24 条
规划核心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 1 座,位于中心区健康生活服务板块的体育场馆用地内,建设标准为市级,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按6.0万人计, 用于物资储备的场地总建筑面积控制不小4000m2 。
第二节
综合防灾基础设施规划
第 第 5 25 条
规划核心区生活应急供水采用市政供水管网和瓶装饮用水储备两种形式。
1、市政供水管网由规划供水加压泵站接出,在核心区主次干道上呈环状布置。同时核心区水源输入分别由马练营路和综合通道两个方向与 XX 市市政供水管网连接,极大的提高了核心区应急供水水源保障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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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避难场所内储备瓶装饮用水,在发生灾害时作为生活应急供水的补充水源。瓶装饮用水储备量按 3.0L/人·日,储备量按 7天的标准进行配置。
第 第 6 26 条
规划核心区应急消防采用市政供水管网和景观水体作为水源。
1、饮用水供水主干管上,每 120m 设置一处消火栓作为消防应急水源。
2、景观水体沿岸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或消防码头。
第 第 7 27 条
规划核心区应急供电采用市政环状供电网络与独立式供电发电设备相结合的方式。
1、应保障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讯、消防等防灾设施双电源供电。
2、长期避难场所配置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供电的必要补充。
第 第 8 28 条
核心区重要的通讯设施应提高抗震、防火及防洪设防标准,减小设施在发生地震、火灾、涝灾等灾害情况下发生故障的可能,保障灾害发生时通信功能的及时有效。核心区须配置灾时专用留言电话,制定灾时专用留言服务计划。
第六章
重大危险源防治规划
第 第 9 29 条
核心区应对加油站、天然气管道及加气站等重大危险源加强管控,确保灾时核心区生命财产及危险源自身的安全。
第 第 0 30 条
核心区规划建设加油站和加气站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加油站、加气站的选址应符合 XX 科技创新城主体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2、核心区不得规划建设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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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加油加气合成站。
3、核心区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
4、核心区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
5、核心区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燃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一级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参考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
6、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9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和《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等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 第 1 31 条
核心区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燃气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规定执行。
核心区内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确定城市燃气管道控制黄线予以保护,在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主要灾种专项规划
第一节
抗震防灾规划
第 第 2 32 条 核心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Ⅷ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规划重要建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设施应提高一度标准进行设防。
第 第 3 33 条
核心区编制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一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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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工作区进行。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每平方公里不少于 1 个钻孔。
第 第 4 34 条
核心区规划避震疏散通道包括抗震救灾通道、疏散主干道、疏散次干道三个等级。其中救灾通道为马练营路、综合通道、武洛街、化章街和迎宾西街;疏散主干道为正阳街、使赵街、河东街、机场东路及学院路;区疏散次干道为华章北街、华章南街、使赵南街、西温庄西路、东环西路、学院东路。
第 第 5 35 条
核心区避震疏散场所分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 1.0m2 ,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 0.2 m2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 2.0m 2 。
第 第 6 36 条
核心区抗震防灾措施。
1、核心区作为重点抗震设防地区,所有建设工程均需加强抗震设防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是抗震设防管理的重要举措,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3、核心区变电站、供水泵站、天然气门站、对外交通主干路上的桥梁隧道、对抗震救灾其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和物资储备供应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其功能失效影响评价。
4、核心区生命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5、核心区应积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明确用地范围内的地震地质条件,并对重要的建筑群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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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心区应建立综合防灾预警系统,对核心区内人员及重要的建筑、设备进行地震安全性预警预案。
第二节
防洪防涝规划
第 第 7 37 条
核心区城市防洪标准为 100 年一遇。边山洪水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采用 30 年一遇 24 小时暴雨,积水深度不小于 0.15 米;雨水主干管渠设计重现期采用 5 年一遇的标准,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的设计重现期应为 30 年一遇标准。
第 38 条
核心区规划在综合通道东侧100米绿化带中预留洪水行泄通道,保证核心区及上游流域洪水行泄需要。
第 第 9 39 条
核心区雨水排除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理念,严格控制径流系数,采取加大渗透、调蓄等措施;对于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保证核心区排水防涝安全。
第三节
消防规划
第 第 0 40 条
核心区消防责任划分为 2 个防火分区:西北防火分区和东南防火分区。西北分区主要为 XX 市小店区管辖范围内的核心区用地,东南分区主要为 XX 市 XX 区管辖范围内的核心区用地。
第 第 1 41 条
核心区西北防火分区主要由位于正阳街与马练营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的规划消防站负责;东南防火分区主要由位于化章街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规划消防站负责。
第 第 2 42 条
核心区消防通道依托城市道路网系统,形成主次分明的区域、区间、区内三级消防通道,设置危险品通道及紧急状态专用车道,确保消防通道网络畅通。
1、区域消防通道包括两条快速路和四条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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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街与综合通道;城市主干道为武洛街、迎宾西街、马练营路和机场东路。
2、二级消防通道包括 11 条城市次干路,为正阳街、化章北街、华章 南街、使赵街、河东街、西温庄西路、西温庄路、武宿中路、东环西路、学院路、学院东路。
3、三级消防通道规划由小区内部、组团内部道路组成。小区、组团内部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 16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5m,街区尽头应设消防车回车道或不小于 15m×15m 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 18m×18m。
第 第 3 43 条
核心区消防水源采用市政供水管网和景观水体两种形式。核心区饮用水供水管网在主次干道上,每 120m 设置一处消火栓,消防供水压力不低于 0.1MPa(从地面起);核心区规划景观水系沿线每间隔 2000m 设置一处消防取水设施或设置消防取水码头,便于灾时消防车快速取水。
第 第 4 44 条
核心区消防通信措施应包括:
1、综合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应设有一个由计算机控制的火灾集中接警和通信调度装置。
2、综合防灾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之间,建立通信专线。
3、综合防灾指挥中心与核心区内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等部门设立通信专线。
第四节
人防规划
第 第 5 45 条
核心区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一类重点城市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留城比例为总人口的 65%,防空专业队为城市人口的2.0‰。人员掩蔽面积按居民 1.0m2 /人,专业队掩蔽面积按 3.0m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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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筑面积设置,核心区人员隐蔽工事总面积应达到 14.2 万 m2 。
第 第 6 46 条
核心区确定人防重点目标有 9 个。其中一级重点防护目标 3 个,分别为:核心区人防指挥所、核心区行政办公区、广播电视大楼;二级重点防护目标 4 个,分别为:火车站、220KV/110KV 变电站、物质储备库、电信大楼。
第 第 7 47 条
核心区人防规划应与地下空间开发相协调,按照“远期近期结合、地上地下统筹”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人防工程,形成以人员掩蔽工程为重点,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等专用工程相配套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全面提高核心区城市人防能力。
第 48 条
核心区人防警报系统作为XX市及XX市防空警报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设功能齐全的人防指挥通信系统,并以电信系统的通信设施为主要保障,充分利用城市电信系统、军队通信设施,建立人民防空通信网络系统。
第 第 9 49 条
核心区人防工程实施措施包括:
1、核心区内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生产和储运场所必须远离人防工程。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和场所距离人防工程不得低于 50 米,剧毒品的设施和场所距离人防工程距离不得低于 100m。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内不得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人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
2、核心区新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 10 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m 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 6 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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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 6 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4)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 6B 级的防空地下室。
3、核心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搞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逐步形成由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
第五节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 第 0 50 条
核心区属于地质灾害一般防治区,重点防治地面沉降,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任何涉及地下水开采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经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 第 1 51 条
核心区应每年进行一次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动态变化,完成核心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
第 第 2 52 条
核心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有:
1、详细勘察核心区内隐伏断裂带,建设工程应对断裂带主裂缝实行避让,对避让带外侧的次级地裂缝和微破裂影响带划定设防宽度;地下管道工程(廊道或管道)跨越地裂缝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核心区应加大对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雨水下渗,增加地下水补给量,涵养和恢复地下水,缓解地面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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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类型城市灾害的防灾减灾
第 第 3 53 条
核心区应加强对大型恶性交通事故、大范围疾病瘟疫传播、化学品泄露污染、生态灾害、恐怖袭击以及次生灾害和计算机系统的大范围破坏等灾害的防治。
第 第 4 54 条
核心区其他灾害防治措施有:
1、核心区特大恶性交通事故预防和治理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为XX 市和 XX 市交通灾害治理委员会,下辖机构由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2、核心区大范围疾病瘟疫传播防治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为 XX 市和 XX 市传染病控制委员会,下辖机构由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3、核心区放射性、化学品泄漏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为XX 市和 XX 市核化污染救援委员会,下辖机构由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4、核心区生态灾害的防治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为 XX 市和 XX 市两市生态灾害防治委员会,下辖机构由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5、核心区恐怖袭击防治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为 XX 市和 XX 市两市反恐怖袭击委员会,下辖机构由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6、核心区各灾种的防灾措施由各委员会负责完成预案的编制、准备和设施。
第八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 第 5 55 条
综合防灾规划合作机制 1、增强合作意识,促进合作共识的达成。在灾害应急管理中,地方政府要更新旧的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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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理念,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注重明主价值、公共利益,并担负起共同责任。
2、信息共享,促进合作沟通顺畅。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了解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的有关信息,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应急管理者)而言是制定正确决策的前提,对于社会组织、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而言则是配合、参与应急管理的必要前提,也是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进行有效合作的必要条件。
3、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合作效率。地方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的组织合作效率需要相应的合作性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应急管理体制,消除现行“条块分割、地域阻隔”的体制性障碍,优化机构设置,实现权力与职责的合理匹配,构建市政府统一指挥,各区、街道办、社区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应急合作效率。
第 第 6 56 条
综合防灾规划实施建议 1、树立以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为底线的城市规划理念,使防灾规划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通过预先防灾规划降低城市的灾害隐患。
2、建立灾害评估先行的规划制度,确定城市人口承载力、经济发展增速、产业结构、城镇建设规模和生态保育(自然保护区、生物生产供养区)等对规划提出明确的环境限制,使城市的发展控制在城市本身的承载范围之内。
3、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强化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中严格落实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和安全防护用地,并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工程的优先建设,提高建设标准,保证“生命线工程”的抗灾设计与智能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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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合核心区绿地、公园等资源,构建城市防灾骨架。
5、“平灾结合、平灾转换”的双重功能,平时具有一般城市设施的功能,灾害发生时,成为防灾、救灾的重要场所,冲城市功能布局和基础设施进行双重设计,进行适当改造、使其具有“平灾两用”的双重性能。
第九章
附则
第 第 7 57 条
《XX 科技创新城核心区综合防灾专项规划》作为核心区各项防灾设施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性文件。如因城市建设需要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工程规划时,凡涉及到城市防灾有关内容,应与本规划保持一致。
第 第 8 58 条
本规划文件由规划文本、规划图集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组成,三者不可分割。当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与规划文本相矛盾时,除特殊说明外以规划文本为准。
第 第 9 59 条
对本规划的调整、修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消防规划划及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时,应与本规划协调一致。
第 第 0 60 条
本规划“
”部分内容为强制性内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第 第 1 61 条
本规划由 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负责实施和规划管理,本规划解释权属 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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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核心区救灾干道防灾要求
序号 道路名称 规划宽度 疏散类型 灾时宽度 建筑限高及后退红线要求 1 综合通道 56.0 米 救灾干道 ≥15.0 米 (H1-S1)+(H2-S2)≥41.0 2 马练营路 60.0 米 救灾干道 ≥15.0 米 (H1-S1)+(H2-S2)≥45.0 3 化章街 60.0 米 救灾干道 ≥15.0 米 (H1-S1)+(H2-S2)≥45.0 4 武洛街 60.0 米 救灾干道 ≥15.0 米 (H1-S1)+(H2-S2)≥45.0 5 迎宾西路 60.0 米 救灾干道 ≥15.0 米 (H1-S1)+(H2-S2)≥45.0 注:H1 为道路一侧建筑高度,S1 为同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H2 为道路另一侧建筑高度,S2 为同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附表 2
核心区疏散主干道防灾要求
序号 道路名称 规划宽度 疏散类型 灾时宽度 建筑限高及后退要求 1 正阳街 36.0 米 疏散主干道 ≥7.0 米 (H1-S1)+(H2-S2)≥29.0 2 使赵街 36.0 米 疏散主干道 ≥7.0 米 (H1-S1)+(H2-S2)≥29.0 3 河东街 36.0 米 疏散主干道 ≥7.0 米 (H1-S1)+(H2-S2)≥29.0 4 机场东路 40.0 米 疏散主干道 ≥7.0 米 (H1-S1)+(H2-S2)≥33.0 5 学院路 32.0 米 疏散主干道 ≥7.0 米 (H1-S1)+(H2-S2)≥25.0 注:H1 为道路一侧建筑高度,S1 为同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H2 为道路另一侧建筑高度,S2 为同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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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3
核心区疏散次干道防灾要求
序号 道路名称 规划宽度 疏散类型 灾时宽度 建筑限高及后退要求 1 华章北街 32.0 米 疏散次干道 ≥4.0 米 (H1-S1)+(H2-S2)≥28.0 2 华章南街 32.0 米 疏散次干道 ≥4.0 米 (H1-S1)+(H2-S2)≥28.0 3 使赵南街 24.0 米 疏散次干道 ≥4.0 米 (H1-S1)+(H2-S2)≥20.0 4 西温庄西路 36.0 米 疏散次干道 ≥4.0 米 (H1-S1)+(H2-S2)≥32.0 5 东环西路 32.0 米 疏散次干道 ≥4.0 米 (H1-S1)+(H2-S2)≥28.0 6 学院东路 32.0 米 疏散次干道 ≥4.0 米 (H1-S1)+(H2-S2)≥28.0 注:H1 为道路一侧建筑高度,S1 为同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H2 为道路另一侧建筑高度,S2 为同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附表 4
长期避难场所规划表
责任区面积(公顷)
占地面积(公顷)
服务人数(万人)
人均避难面积(m2 /人) 有效避难面积(万 m2 )
2000.00 102.09 20.0 3.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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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5
临时避难场所规划配置一览表
序号 服务面积 (公顷)
占地面积 (公顷)
服务人数 (万人)
人均避难面积 (m2 /人) 有效避难面积 (万 m2 )
备注 1 213.98 10.54 2.78
2.0 5.56
具体 位置 见紧 急避 难场 所规 划图 2 81.27 5.47 0.81 2.0 1.62 3 107.83 3.03 1.08 2.0 2.16 4 143.83 4.88 1.44 2.0 2.88 5 54.35 1.85 0.49 2.0 0.98 6 90.64 1.73 0.82 2.0 1.64 7 127.79 5.75 1.28 2.0 2.56 8 129.43 9.30 1.29 2.0 2.58 9 149.11 5.11 1.79 2.0 3.58 10 90.13 3.25 1.08 2.0 2.16 11 45.10 2.65 0.59 2.0 1.18 12 80.21 1.95 0.80 2.0 1.60 13 229.46 7.85 2.29 2.0 4.58 14 87.63 4.36 0.88 2.0 1.75 小计
1630.76
67.72
17.42
34.84
注:核心区总面积为 20.0km2 ,14 个临时避难场所直接服务的责任区面积 16.30km2 ,其余的 3.70km 2 面积由长期避难场所兼作临时避难场所功能承担,其服务人口为 2.58 万人,有效避难面积为 5.16 万 m2 ,总计临时避难面积为 40.0 万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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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6
紧急避难场所规划配置一览表
序号 服务面积 (公顷)
服务人数 (万人)
人均避难面积 (m2 /人) 有效避难面积 (万 m2 )
备注 1 22.4 0.22 1.5 0.34 具体位置见 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图 2 23.7 0.24 1.5 0.36 3 19.8 0.20 1.5 0.30 4 20.7 0.21 1.5 0.31 5 30.7 0.31 1.5 0.46 6 28.9 0.29 1.5 0.43 7 22.7 0.23 1.5 0.34 8 34.1 0.34 1.5 0.51 9 29.4 0.29 1.5 0.44 10 35.6 0.36 1.5 0.53 11 45 0.45 1.5 0.68 12 27.7 0.28 1.5 0.42 13 25.9 0.26 1.5 0.39 14 37.3 0.37 1.5 0.56 15 44.2 0.44 1.5 0.66 16 32.5 0.33 1.5 0.49 17 26 0.26 1.5 0.39 18 15.7 0.20 1.5 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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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6.5 0.27 1.5 0.40 20 34.8 0.35 1.5 0.52 21 40.7 0.41 1.5 0.61 22 20.1 0.20 1.5 0.30 23 28.8 0.29 1.5 0.43 24 26.6 0.27 1.5 0.40 25 20.6 0.21 1.5 0.31 26 13.5 0.14 1.5 0.20 27 19.9 0.20 1.5 0.30 28 63.5 0.64 1.5 0.95 29 50.4 0.50 1.5 0.76 30 18.2 0.18 1.5 0.27 小计
885.9
8.91
13.36
注:核心区总面积为 20.0km2 ,30 个紧急避难场所直接服务的责任区面积8.86km2 ,其余的 11.14km 2 面积由长期避难场和临时避难场所所兼作紧急避难场所功能时承担,其服务人口为 11.09 万人,有效避难面积为 16.64 万 m2 ,总计紧急避难面积为 30.0 万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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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7
避难场所级别及功能配置要求一览表
级别 功能配置要求 紧急 1、有满足人员站立及组织疏散的基本空间。
临时 1、有搭建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的场地; 2、 设置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3、 与市政供水管网联通,配置自来水管,设置饮水处; 4、 场所周边设置指示标志,避难场所主标志及配套设施标志; 5、 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移动式厕所。
长期 在临时避难场所功能配置要求基础上增加以下设施:
1、设置自备井、封闭式储水池或瓶装矿泉水(储备)等一种以上的应急供水设施; 2、为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等用电,设置自备发电设备或太阳能供电系统(供发电设备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3、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4、设置满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 5、设置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 6、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 7、在篷宿区内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 8、应设置储备应急物资的设施; 9、设置应急指挥中心和监控系统,配备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与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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