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基于遥感卫星应用构建政府监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品质量检验系统采购中标公告162

时间:2022-06-22 15:30:06 浏览量:

  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基于遥感卫星应用构建政府监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品质量检验系统采购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KZB2011BJC300621)

  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6 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 .....................

 4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 .

 8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人须知..................................................... 11

 1 说明......................................................... 11

 2 招标文件..................................................... 12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5 开标与评标................................................... 18

 6 授予合同..................................................... 22

 7 其他......................................................... 23

 第三章评分标准

 ................................ ....................

 25

 一、价格评审表(各包均适用)................................... 25

 二、各包技术及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25

 第 1 包:质量检验运行支撑分系统.............................. 25

 第 2 包: 产品质量检验分系统................................. 28

 三、软件原型测试要求........................................... 35

 第 1 包: 质量检验运行支撑分系统............................. 35

 第 2 包: 产品质量检验分系统................................. 36

 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

 37

 第五章技术要求

 ................................ ....................

 50

 第一节 项目总说明.............................................. 50

 1.1

 项目背景和建设目标................................... 50

 1.2

 项目建设内容......................................... 50

 1.3

 系统流程............................................. 51

 1.4

 总体架构............................................. 54

 1.5

 平台接口............................................. 56

 第二节 项目建设要求............................................ 58

 包 1:质量检验运行支撑分系统 ............................... 59

 包 2:产品质量检验分系统 ................................... 83

 第六章附件- 投标文件格式

 ................................ ..........

 108

 1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09

 1.1 如投标人签字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10

 1.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11

 1.3 财务状况报告 .......................................... 111

 1.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111

 1.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111

 1.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

 1.7 投标人针对投标人须知 1.2.4 条第(2)项的声明 ............ 114

 2 投标函格式 .................................................. 115

 3 开标一览表格式 .............................................. 117

 4 投标分项价格表格式 .......................................... 118

 分项报价表 2(仅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 120

 5 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格式 .................................... 121

 6 详细技术响应 ................................................ 122

 7 其他商务技术文件 ............................................ 124

 8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 125

 9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 126

 第一章投标邀请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基于遥感卫星应用构建政府监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品质量检验系统采购(WKZB2011BJC300621)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基于遥感卫星应用构建政府监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品质量检验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WKZB2011BJC30062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皓、郑斯琦 项目联系电话:010-010-68494321、010-88821635、15001200971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 1 号 联系电话:010-6841212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程皓、郑斯琦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矿大厦 D 座 206 室 1、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包名称

 项目来源

 分包金额

 (万元)

 基于遥感卫星应用构建政府监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5 5 米光学卫星 01 星工程5 /5 米光学业务卫星工程

 1 质量检验运行支撑分系统 189.6 80 269.6 2 产品质量检验分系统 112.8 150 262.8 合计

 302.4

 230

 532.4

 注:投标必须以包为单位,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也不允许将几个包合并报一个价格投标,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采购需求详见第五章技术要求。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总集成、运维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次投标; (3)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相关要求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32.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 年 6 月 3 日 09:30 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 16: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矿大厦 D 座 206 室 招标文件售价:600 元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工作日每天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 发售招标文件。为响应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只接受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通过电子邮件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人发送电子邮件至 wkwxzx@qq.com,邮件主题格式

 必须为“XXXX(投标人全称)申请购买 WKZB2011BJC30062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购买人对招标文件购买登记信息的正确性负责,因登记信息填写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4.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 6 月 28 日 10:00

 5.开标时间:2020 年 6 月 28 日 10:00

 6.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四层会议室

 7.其它补充事宜 (1)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开标地点,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2)投标地点:同开标地点。

 (3)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4)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5)本次招标项目为国家财政预算投资项目,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有调整或取消的可能。招标人在招标开始至合同正式签订前可能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做出调整直至取消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对投标人和中标人做出任何补偿,请投标人注意风险。

 (6)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7)最高投标限价即各包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矿大厦 D 座 206 室 邮编:100044 传真:010-68494524 电子邮件:wkwxzx@qq.com 与本项目有关往来函件请以电邮方式一律发至此电子邮箱,以便我公司接收,

 其他方式往来函件恕不受理。

 成功购买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务必使用购买招标文件时填写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中的登记电子邮箱向我公司发送邮件,以便我公司接收、统计,使用非登记邮箱发送的恕不受理。同时,我公司关于本项目任何澄清通知等将使用上述专用邮箱只发送至投标人的登记邮箱,投标人应注意查收登记邮箱。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 户名: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200053709022105773 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丙 143 号 银行邮编:100044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1 说明 1.1.1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本项目预算:532.4 万元人民币 各包预算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1.2 采购项目的属性:服务 1.2.1 招标人: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 1 号 联系方式:010-68412123 1.2.2 招标代理机构: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矿大厦 D 座 206 室 联系人:程皓、郑斯琦 电话:010-68494321、010-88821635、15001200971 传真:86-10-68494524

 邮箱:wkwxzx@qq.com 1.2.4 “合格的投标人”要求:

 (1)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总集成、运维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次投标; (3)购买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相关要求 (6)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2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1.3.2 条不适用。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4.1 投标报价:

 固定合同总价(含税)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为完成本招标文件提出的采购任务中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即所需一切人工、物耗、工具、设备、交通、培训、保险、税费和所有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所有费用计入投标总价。

 招标人就本合同约定内容将不再支付投标报价以外的费用。因投标发生的费用缺漏项将是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将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且投标价不变,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4.6 最高投标限价:即预算金额。

 3.5.1 人民币报价, 任何非人民 币的投标都将被 否决。

 。

 3.6.1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如投标人签字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时,法定代表人系指其负责人); ( (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 (3)

 )

 财务状况报告 (须提供 2019 年度或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及财务报表)复印件或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 (4)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投标截止时间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和 投标截止时间前 6 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并能显示出税种或社保资金种类,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单位纳税的凭证; 依法免税或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须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见附件 1-5);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投标人针对投标人须知 1.2.4 条第(2)项的声明; 3.7.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包括:

 (1)按照详细技术响应的相关要求编写的详细技术方案。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招标文件加注“★”号的条款(即星号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星号条款的下一级条款(无论是否加注“★”标志)仍为星号条款。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要求逐项做出了明确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在填写技术响应及偏离表时,对于可以用量化形式表示的条款,投标人必须明确应答;对于非量化的条款投标人应以功能或性能描述应答,指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任何通过简单拷贝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要求或简单标注“符合”、“满足”、“无偏离”的投标响应将视为不满足;投标人应提供明确的说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索引,未提供索引或索引错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8.2 投标保证金金额:

 第 1 包 53,000 第 2 包 52,000 汇款时,可在附言中注名“卫星中心监管-5 保证金”。

 3.9.1 投标有效期:投标应自开标日起 12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并予以 否决。

 3.10.1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一份电子文档(U 盘形式)。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1 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 6 月 28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四层会议室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

 5 开标与评标 5.1.1 开标时间:2020 年 6 月 28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四层会议室 5.1.2 宣读的其他内容:

 附件 3 开标一览表中列明的内容。

 5.3.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其它修正规定:

 (1)公开唱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开唱出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2)公开唱出的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分项报价表中汇总金额与公开唱出的价格不一致,以公开唱出的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4.2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26.2 条不适用。

 5.4.3(7)

 1)不满足技术要求中加注“★”号的关键技术指标的。★号关键技术指标的技术参数响应以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为准。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在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后,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5.6.2 评审得分相同的,技术部分得分较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技术得分仍相同,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

 6 授予合同 6.1.1 某个包中标候选人排序并列时,招标人将确定技术部分得分较高者为中标人。

 6.2.1 中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6.5.1 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按中标金额计算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7 其他 7.1.4 (1)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当面送达原件; 2)信函邮寄、快递原件,采用此方式提出质疑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受理逾期送达的质疑,投标人自行承担邮件误投、逾期或丢失的风险和责任; 3)电子邮件将原件的扫描版发送至下列指定电子邮箱,采用此方式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在电子邮件发出后立即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 (2)质疑供应商应依法并按本须知规定首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得直接绕过招标代理机构而直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3)接收质疑联系方式如下:

 招标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程皓、郑斯琦 联系电话:010-010-68494321、010-88821635、1500120097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矿大厦 D 座 206 室 电子邮箱:wkwxzx@qq.com 招标人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科技处 联系电话:010-6841212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 1 号

 投标人须知 1 说明 1.1 资金来源及采购项目的属性 1.1.1 本次采购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招标人确定本次采购的属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条款所述货物、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中的规定理解,本招标文件中其他地方出现的货物或服务按本须知第1.2 条的定义理解。

 1.2 定义 1.2.1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本次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

 1.2.4 “合格的投标人”系指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人。

 1.2.5 “货物”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的有形的或无形的产品以及与之有关技术资料、报告和书面材料。

 1.2.6 “服务”系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有形产品的运输、保险、交货、安装;进行设计;组织实施;提供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及培训等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2.7 本文件所述“原产地”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元部件装配,最终形成产品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来源国家或地区。

 1.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1.3.2 本项目是否能够采购进口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此处所述产品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元部件装配,最终形成的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1.4 投标费用 1.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构成 2.1.1 “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情况,以及招标、投标程序和相应的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第一章投标邀请;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 (3)第三章评分标准 (4)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第五章技术要求; (6)第六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2.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2.2 对招标文件的询问 2.2.1 任何已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渠道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向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登记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通过投标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 5 日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以适当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必要时将答复以澄清形式抄送并书面通知给每个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如果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部分设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按本须知第 7.1条规定提出质疑。

 2.2.2 为便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核实潜在投标人身份及询问的来源,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使用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通讯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使用登记通讯方式以外的联系方式询问的,招标人和招

 标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若投标人确需变更、修改登记登记信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对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复确认,但是投标人的确认不作为其收到上述通知的唯一证据。书面通知送达的通讯方式以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登记信息为准,因提供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投标的语言 3.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3.2 投标文件构成 3.2.1 投标人应按下列顺序编写投标文件(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

 (1)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投标函 (3)开标一览表 (4)投标分项报价表 (5)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6)技术条款响应及偏离表 (7)详细技术响应

 (8)其他商务技术文件 3.3 投标文件格式 3.3.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对于招标文件第六章给出格式附件的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确保内容完整,不得自行删减内容;未给出格式附件的则由投标人自行提供;对于附件格式中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应当按要求签字和/或盖章。投标文件应牢固装订、不易拆,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4 投标报价 3.4.1 价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次投标中拟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价格中还应包含所有应缴纳的税费、购买其知识产权等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

 3.4.2 投标人必须对其参加的一个包或多个包内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以包为单位进行报价,不得将几个包合报一个价格,也不得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报价。如果招标文件采购内容未注明分标包采购,即全部采购内容为一个标包(即第 1包)。

 3.4.3 投标报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报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3.4.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 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投标人对每种货物或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3.4.5 投标人根据上述 3.4.1 条款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3.4.6 本次招标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投标货币 3.5.1 本项目的货物和服务应使用何种货币报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6.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7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3.7.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7.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产品样本、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它包括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3.7.2 时应注意: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参考标准以及生产厂商、品牌、型号(如有)仅起参考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要求。

 3.8 投标保证金 3.8.1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3.8.7 条的规定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8.2 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3 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应为电汇(但不接受个人汇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形式,电汇时可直接汇入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 帐号:0200053709022105773 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丙 143 号银行邮编:100044 以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与开标一览表一同密封提交;以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原件与开标一览表一同密封提交。

 3.8.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 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 否决。如发现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入账或无法兑现,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从而 导致其投标被 否决。

 3.8.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

 3.8.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6.4 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

 3.8.7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 不退还投标人: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6.4 条规定签订合同;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3.9 投标有效期 3.9.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3.8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10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3.10.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须一份正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目的副本和电子文档。投标文件纸质正本及副本须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投标文件有其它纸质组成部分或分册装订等情况,则除了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外,还应尽量注明该纸质文件的内容(例如“商务技术册”“上册”、“下册”、“图纸”或“附件”等)。

 3.10.2 若投标文件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3.10.3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在封面或骑缝或其它明显位置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以及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盖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也称“授权代表”)签字。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合第六章的格式要求。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10.4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盖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单位章才有效。

 3.10.5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如

 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作为直接参与投标时相关投标文件的签章、及业务合作伙伴参与投标时授权函的签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 3.10.6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包进行投标时,则投标文件须按包分别编制并装订提交。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包装及标记 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纸质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包装,在信封面上标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包名称、投标人名称、“正本”或“副本”和“于_______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4.1.2 投标人应将正本的“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电汇时为汇款凭证复印件)单独置于一小信封内,在信封面上标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包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在该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字样。

 4.1.3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单独置于一小信封内,并在该信封上标明“电子文档”字样。

 4.1.4 若投标文件有其它组成部分或分册装订等情况,除均应按 4.1.1 条规定包装、标记外,还应尽量注明信封内的内容(例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册”“商务技术册”“上册”、“下册”、“图纸”、“附件”或“视频”等)。

 4.1.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对其开标一览表中价格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投标声明的,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或者单独包装,单独包装时需按上述4.1.4 条加施明显标记,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4.1.6 如果未按本条上述要求加写标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4.2 投标文件的密封 4.2.1 投标人的所有投标文件及其组成部分的包装均应进行密封。

 4.2.2 为了方便唱标,放有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和投标声明的小信封应当单独密封,与装订成册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一起递交。

 4.3 投标截止时间

 4.3.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不迟于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投标地点。

 4.3.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 2.3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4.4 拒收投标文件 4.4.1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

 4.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5.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3.10 条、4.1.4 条、4.1.5 条和4.2 条规定编制、包装、标记、密封和递交。

 4.5.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3.10.3条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5.4 从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须知第 3.8.7 条的规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5 开标与评标 5.1 开标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投标声明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考虑。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5.1.3 投标人未按照本须知第 4.1.5 条和第 4.2.2 规定包装、密封的投标声明,开标时不予宣读。

 5.1.4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5.2 开标后的资格审查 5.2.1 开标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5.2.2 在资格审查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投标将被否决,其投标无效:

 (1)

 投标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 1.2.4 条要求的; (2)

 投标人的本须知 3.6.1 条规定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正本未在封面或其它明显位置加盖公章的; (4)

 投标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盖章,或者签字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2.3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人员或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审查不通过。查询结果将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2.4 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将不进行评标。

 5.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5.3.1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和综合评分。

 5.3.2 在评标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 5.3.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 其投标将被 否决。

 5.3.4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应答,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5.4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5.4.1 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5.4.2 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将被 否决,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投标将被 否决,为无效投标:

 ( (1 )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 (2 )

 投标人的投标函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3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4 )

 投标 总价 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 ( (5 )

 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6 )

 投标文件含有 招标人 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7 )

 出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列明的其它投标将被否决的情况之一的; ( (8 )

 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10 )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被 否决 的其他条款。

 5.5 投标的评价 5.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5.4 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5.5.2 计算评标价格的基础是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的投标价。

 5.5.3 评标原则:评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原则。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投标文件按第三章评分标准进行评价、综合评分。然后,评标委员会将汇总各投标人各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合计,每名投标人的最终综合得分是所有评委对其进行评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5.6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5.6.1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后,评标委员会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5.6.2 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5.7 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5.7.1 除本须知第 5.3.2 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5.7.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5.8 废标 5.8.1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9 投标人被视为串标 5.9.1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投标将被否决,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 授予合同 6.1 中标人的确定及合同授予 6.1.1 招标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合同授予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6.2 中标结果的公告 6.2.1 公告媒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 中标通知书 6.3.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6.4 签订合同 6.4.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文件等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4.2 如果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5 招标代理服务费 6.5.1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其他 7.1 质疑提出 7.1.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7.1.2 投标人质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相关包号招标活动的供应商; (2)

 提出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 (3)

 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质疑函应符合本须知第 7.1.3 条的规定。

 (4)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7.1.3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电子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号、包名称;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应采用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范本。

 7.1.4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质疑处理和答复 7.2.1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有权不予受理:

 (1)

 未依法提出质疑的; (2)

 质疑不符合本须知第 7.1.2 条和第 7.1.3 条规定的; (3)

 两次及以上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新的质疑事项的。

 7.2.2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告知供应商向招标人提出。

 7.2.3 对于依法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的供应商质疑,招标人将在收到质疑函之日起(以送达日期开始计算)七个工作日内,直接书面答复或授权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

 7.2.4 质疑答复将以电子邮件将原件的扫描版发送至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供的电子邮箱的方式向质疑供应商送达。因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提供信息有误导致答复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7.3.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将属于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明确标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7.3.2 投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7.4 不退还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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