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6-22 11:25:05 浏览量: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市级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中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不包括装饰装修、运行、维修、养护、设备更新类事项。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生态环境保护

 项目; (四)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为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直接投资,指的是政府投资资金直接投入,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

 资本金注入,指的是将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相关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主要适用于经营性项目。

 (二)投资补助,指的是市级政府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贷款贴息,指的是市级政府投资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收入。

 第 五 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本行业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领域项目的三年滚动计划,并与城市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 七 条 本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

 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 八 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其中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 九条 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开展评估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委托的审批部门承担。

  第 十条 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前期工作,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家对特定行业领域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深度有要求的,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20 亿元以上(含 20亿元)的交通、水务、市政、环保、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和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报市政府或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重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 十一条 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项目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对于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资本金落实渠道和配套融资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文件。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可以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 十二条 条 初步设计编制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包括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两部分。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批复初步设计时,会签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项目投资概算。

 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分工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轨道交通、机场、保障性安居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水务局负责中心城区新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公路、地方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投资项目;市卫健委负责医院等卫生健康领域项目;市教委负责学校等教育领域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市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化领域项目;其他领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的范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三)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含 10%),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在初步设计时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并提出合理概算,重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

 第 十 三 条 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后,项目单位凭审批意见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二)估算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在初步设计中增加可行性研究的内容,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要求。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

 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并在初步设计中增加可行性研究的内容,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估算总投资在 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50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0 万元)的信息化项目,3000 万元以下(不含 3000 万元)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中增加可行性研究的内容,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 四 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

 第 十 五 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之后,项目单位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资金申请手续。

 补助或贴息的额度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 50%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 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和贴息专项工作指南,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条件及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 十 七条 条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已完成的前期手续,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据、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

 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等。

 (二)项目单位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贴息标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下达补助或贴息项目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第 第 十 八条 条

 各投资补助、贴息专项的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 十九 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下半年启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的编报工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的建设需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牵头编制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计划建议,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订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 一条 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规划、国土、环保等专项论证及设计工作,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加快开展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加快完成招投标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报建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和有关信息变化情况动态更新项目信息,提高调度质量。未及时开工或未完成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程序调整年度计划收回资金另行安排。

 第 二十三 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已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核定的投资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报送市财政

 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采购、招标及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依法依规履行前期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已完成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审查; (四)已依法完成工程施工招标; (五)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第二十六条 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后,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规定,向项目单位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则应按规定向各参建单位支付。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垫资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 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企业垫款施工。

 第二十七条 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

 目投资超概算问题,严格区分合理调增和违规超概,严格概算调整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合理调增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二)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违规超概的项目,一律不予调整。

 (三)特别重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超概算现象的,须由市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调整。

 第二十八条 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已明确的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 二十九条 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包括专业验收、配套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在专业验收和配套验收之后。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单位申请,通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受理,统一组织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家安全、市容园林、交通、水务、档案和供水、供热、排水、燃气、

 电力、通信等多个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能否达到预期和批准的工程功能进行的全面总结。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施同步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市相关档案管理机构,并将档案移交证明纳入申报财政评审或审计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当于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 三条 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其负责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

 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四)市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重大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建设等有代表性的已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和建设、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员名单,在相关工作完成或者名单确定之后通过政府的网站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条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既有生产工艺及相应配套工程设施进行改造,项目建安工程费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 30%以下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对既有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项目建安工程费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 30%以上的,作为改建项目。

 装饰装修项目是指为使既有建(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既有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装饰装修项目以不改变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建筑面积为特征,如上述条件改变之一的,应作为改建项目。

 第 三十 六条

 对于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范围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天津市“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综合管理平台,提前对拟建项目进行沟通、审核,形成项目进入审批环节前的各类可行条件,完成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市级政府投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 天津 试行 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