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价综合〔2014〕42 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支持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原则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防空地下室配建范围
全省范围内经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经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确定的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级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配建防空
精选文库 -- 2 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不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及以外的所有生产性建筑。
三、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需按照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及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文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已按
精选文库 -- 3 规定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本文规定的地质、地形、施工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 10 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 200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 1600元征收;
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 征收。
(二)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 2-5%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级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精选文库 -- 4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元征收;
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元征收;
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国家一类、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详见附件)以外,其他地区一律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减免范围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之一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免予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 10 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部门不得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予以免收;
(三)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校安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精选文库 -- 5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七)在国家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除上述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人防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工程配套建设的监督,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需易地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批,同时应提高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及易地建设收费政策规定的透明度,使广大建设业主完整准确地把握配套建设的政策要求和易地建设费的前置条件,提高配合人防部门推进防空地下室配套建设的积极性。
七、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或将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八、如遇国家调整人民防空易地建设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调整公布。
精选文库 -- 6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计价格〔2002〕63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 年 3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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