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全省推进珠三角创新驱动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现场会精神,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新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目的和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技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效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对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目标与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是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不断壮大,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对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支撑
作用更加突出;与珠三角其他先进城市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完成《纲要》规定的相关任务。
— — 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不断壮大。全市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保持稳步增长。到 2020 年,全市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达 1100 家,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达 1000 家以上,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量 50%以上。
— — 高新技术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4000 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8000 件,5000 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标杆示范作用更加突出。
— — 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济 发展、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2020 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总产值 5000 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 58%,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 2560 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 50%,基本实现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市、县(区)、镇(街)国民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各级
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单位:市府办、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
(二)加强宣传培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法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重要意义的宣讲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开展宣传。每年安排 20 万元宣传经费,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及典型企业宣传,20 万元培训经费,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负责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电视台、惠州日报社)
(三)
强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落实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运营评价后补助、税收优惠、用地保障政策,继续实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补政策,各县区要研究制定本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鼓励扶持政策。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孵化链条的各个环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集聚创新资源;建设集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成果对接、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于一体的创新服务网络。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路演等服务给予补助。将毕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列入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孵化器、众创空间毕业企业 3 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孵化器、众创空间投资运营主体。(负责单位: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
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 四 )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布局。每年筛选一批有创新能力、经营效益好、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将知识产权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专利布局纳入对县(区)、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负责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科技金融工作。设立市级创新投资母基金,参股引导建立一批天使基金、创投基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基金,各县区要普遍设立相关基金,调动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金融局要将投资入股成立 3 年以内初创期企业数,众创空间、孵化器内企业数列入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种子基金考核评价指标,规范基金投资行为,引导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推进企业与社会资本对接。(负责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辅导服务。市科技局每年筛选一批有潜力的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进行重点培育。市财政按 5 万元/家的标准,根据年度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目标安排预算,用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培育辅导服务机构,从研发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建设、成果转发机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研发项目管理、知识产权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等方面对有意成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单位开展全方位的辅导服务,全力挖潜扩容,提升创新要素水平和申报质量。(负责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申请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资助 5 万元/家(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家(同一年最多奖励 10 万元/家)。(负责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各级政府,商务、经信、台务等有关部门要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目标,开辟高新技术企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实行领导包抓责任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带资质)迁入我市的按规下企业 50 万元/家、规模以上企业 50-300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3 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50%返还给企业(按财政分配机制分担),每年引进带资质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10 家以上。(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台务局、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九)加强对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引导。商务、台务、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将引导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将研发力量迁入我市,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年度工作目标,每年组织 15 家以上港澳台及外资企业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到 2020 年港澳台及外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比重达 10%以上。(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台务局、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应享尽享。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熟悉相关政策、规范财务核算,解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底气不足的问题,提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意愿;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申请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前管理”相关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提供便利。(负责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
(十一)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优先供应,用地价格按基准地价七折给予优惠,报建报批费用(属于市、县部分)按普通企业标准的七折优先办理;安排中高层管理人员、研发骨干安排入住人才公寓或给予住房补贴,子女优质公立学校就近入学,愿意落户惠州的,根据企业规模安排入户指标,积分入户优先,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仪器设备进口、生产许可审批、产品出口“绿色通道”。各级科技项目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对象,下同)为主,技改项目扶持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倾斜,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负责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二)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1、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能力。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人员常态化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人员实务技能培训,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提高培育辅导服务水平。
2、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市科技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评优工作,逐步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通过发布会、论坛、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推荐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定价,防止市场不公平竞争,避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依托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系统,完善科技中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中介协会监督指导,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自律。
3、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由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考核评优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在惠州注册并纳税综合考核前两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一
次性奖励 15 万元,第三、四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第五、六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负责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有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主要领导以及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通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进行总结部署,研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点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负责领导、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各县(区)、镇(街、乡)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县区主管部门至少要有 2-3 名具体工作人员,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与专利工作的统筹协调,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与专利工作同一领导分管、业务股室合署办公,乡镇主管部门至少要有 1 名具体工作人员。
(二)建立对县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
工作评价体系。建立对县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评价体系,从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建设、成果转发机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研发项目管理、知识产权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出库数等对县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定期通报。
(三)加强督查考核。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评价制度,继续将高新技术企业指标纳入《惠州市县(区)党政正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评价办法》、《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考核指标体系》、《惠州市〈珠三角规划纲要〉九年大跨越主要指标目标考核》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形成市县镇共同参与、层层推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体系。将各县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办计划,不定期检查通报,市科技局加强对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督导。
(四)加强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从科技经费中分离,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为目标安排预算,县(区)、镇(街、乡)均要设立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增长
机制。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市科技局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部门。加强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审计、监察部门要针对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资金奖补等政策落实情况展专项监督检查,使各项激励奖补政策真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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