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2020 年党员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
2020 年党员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知识比赛抢答题库及答案(精选 160 题)
1.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背会计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罚,有徇私舞弊情节的,无需从重或加重处罚。(×)
3. 党和国家机关违背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处罚.(√)
4.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拜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吞、盗取、欺骗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行动。
(√)
5.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发现时已退休的,不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 )
6.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应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整体评价的重要根据。( √ )
7.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 )
8. “小金库”是指有关单位或部门违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干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构成的资产。( √ ?)
9. 领导干部在出国(境)期间,要严格依照批准的在外行程履行出访任务,不得擅自改变出访线路、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 )
10. 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情势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 )
11.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已很健全,权利运行监控机制也已完全构成。? (×)
12.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
13. 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全部党员为重点。? (×)
14. 全党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时间性、复杂性、艰巨性。? (√)
15. 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要深入展开理想信心和廉洁从政教育。(√)
16. 推动廉政文化内容情势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构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
17. 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同享机制和腐败风险预警机制。(√)
18. 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协力和实效。(√)
19.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20. 国家立法应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
21.保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 1,是遵照党的政治纪律的必定要求。(√)
22.贯彻履行民主集中制,严格履行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反对和避免个人或少数人独断。(√)
23.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是严格履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
24. 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要求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常常性考察和不定期考核机制。(×)
25. 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然,保证行政权利依法、公正、透明运行。(√)
26.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
27. 坚持领导干部参加两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大众的监督。(√)
28. 履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1 切事项的规定,实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29. 推动党务公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建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30.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
31.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展开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32. 实行《x 政府信息公然条例》,推动政府上网工程,深化政务公然,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动厂务公然、村务公然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然。(√)
33. 支持和保证大众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
34. 落实领导干部接待大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讯访渠道。依法保障人民大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35.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要实行严格的资历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
(√)
36. 要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37. 要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履行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
38. 要进 1 步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继续清算规范加班补贴。(×)
39. 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办受贿行动,又要惩办行贿行动。(√)
40. 严肃查处贿赂案件,重点是惩办受贿行动,对行贿行动可有限制性进行惩办。(×)
41.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关键是扎扎实实地抓好宣扬教育。(×)
42. 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当着全面领导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
43. 新情势下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可综合应用政治、经济、文化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
44. 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调和力度应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
45. 要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46. 要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47. 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实行环保职责、严重侵害大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
48. 要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49. 要推动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50.坚决查处背纪背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51.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是惩治各类职务犯法和商业贿赂犯法的责任主体。(×)
52.为了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腐败份子,对诬陷陷害的经核实后可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53.中国应建立健全国际执法合作、司法协助和涉案人员外逃预警、遣返、引渡,和涉案资产追回等工作机制,做好实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干工作。(√)
54. 在推动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我们既要不断加大预防腐败力度,又要继续保持查处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
55.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密切
配合,相互支持,构成协力,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56. 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份子都必须依法重办,决不迁就。(√)
57. 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58.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说和申辩。(√)
59.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情势投递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
60.对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履行原监察建议。(√)
6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3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点,根据党章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6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背游记为,对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63. 拒不履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换决定的,给予正告、严重正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64.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背犯党纪的决定或实行其他背犯党纪的行动的,对其成员不作处理。(×)
65. 1 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遭到党纪处罚的背游记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背纪中应当遭到的最高处罚给予处罚。(×)
66. 1个条款规定的背纪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外一个条款规定的背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 1 般规定不 1 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67. 对其他共同背纪的为首者,依照共同背纪的总数额处罚。(×)
68. 党员依法遭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或组织处理。(×)
69.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70.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背游记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71.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进程中,涉嫌背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照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背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罚。(√)
72. 不按规定落实党纪处罚决定和其他相干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规定处理。(√)
7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的任务,是保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遵法,保护党的团结统 1,保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履行。(√)
74.上级党组织对背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异议的可以暂不履行。(×)
75.对党员的纪律处罚种类有:记过、记大过、撤消党内职务、
留党观察、开除党籍。(×)
76. 对应当遭到撤消党内职务处罚,但是本人没有担负党内职务的,可以避免予处罚。(×)
77.党员受撤消党内职务处罚,2 年内不得在党内担负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负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8. 对遭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全部予以除名。(×)
79. 减轻处罚的规则一样适用于只有开除党籍处罚 1 个档次的背游记为。(×)
80. 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罚的各类共有 5 种。(×)
81. 任免机关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罚决定或消除处罚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82.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情势设定机关公务员处罚事项。(√)
83. 公务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再被录用。(√)
84. 处罚期满后,处罚自动消除。(×)
85.行政处罚中,降级、撤职处罚被消除后,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86.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两种不同种类处罚,先履行其中最重的处罚,再履行较轻的处罚。(×)
87.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处罚的期间为 6 个月。(×)
88. 处罚的轻重应当由其背法背游记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89.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不论主刑或附加刑,1律给予开除处罚。(√)
90.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罚。
(√)
9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罚。(√)
92.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肯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根据。(√)
93.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1 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毕生。(√)
94. 共产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作奸犯科的事实,要求处罚作奸犯科的党员,要求免职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95.共产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检举权(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96. 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97.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越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98.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上级领导机关要多加指点(不要干预)。(×)
99. 对公务员的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00. 录用担负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
务公务员,采取公然考试、严格考察、同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01. 领导成员职务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委任制。(×)
102.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103. 公务员背纪的,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背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罚的根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无权进行陈说和申辩。(×)
104.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卑劣社会影响的,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105.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剂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和公务员嘉奖、培训、解雇的根据。(√)
106. 领导干部本人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应当报告。
(√)
10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影响背纪的认定。
?(×)
10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筹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正告或严重正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109.机关干部借用并驾驶外单位公用车辆的行动不属背纪。(×)
110.机关干部经允许使用公用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属背规(√)
111.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产生变化情况为领导干部私事,可以不报告。(×)
112.应拒收而未能拒收的礼金,不论数额大小,必须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当地“510”账户。(√)
113.党政领导干部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1 般应当免去现职。(√)
114.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缘由,不适合担负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存不变。? (×)
115. 建立健全决策权、履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调和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权利运行程序化和公然透明。(√)
116.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17.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118.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部会议每一年报告工作 1 次。(√)
119. 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背规定行动的,应当作出解释,消除影响。(×)
120.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121.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大众的监督。(√)
122.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应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123.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124. 受理检举、控告,是指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范围,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违背行政纪律行动的检举、控告的活动。? (√)
125. 对国家公务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走私、赌博等背法背纪获得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
126.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背法背游记为的有功人员不可以给予嘉奖。(×)
127.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128. 对监察决定复审、复核期间,停止原决定的履行。(×)
129.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照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130.只要不以自己的名义经商办企业,将不受党纪处罚。(×)
131.对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等款物的,但是数额不大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罚.(×)
132.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背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3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贪污行动。(×)
134.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法占有行动。
(×)
135.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需要
从重或加重处罚。(×)
136.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是背游记为。(×)
137.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背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贪污论。(√)
138.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构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不以受贿论。(×)
139.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40.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来往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贪污论。(×)
141.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罚。(√)
142. 在经济来往中违背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不由止的。(×)
14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在经济来往中违背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对单位行贿行动。(√)
144.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以介绍行贿行动处理。(√)
145.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背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4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拜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 3 个月未还,是挪用公款行动。(√)
147.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必须从重或加重处罚。(√)
148.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 3 个月的,不应当处罚。
(×)
149.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份以非法所得论。(√)
150.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隐瞒境外存款。(×)
151.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52.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欺骗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153.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154.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 6 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并给予处罚,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155.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给予处罚。(√)
156.违背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给予处罚。(√)
157.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58. 党和国家机关违背有关规定,将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途理。(√)
159.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拜托拍卖的物品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60.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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