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第35 5 号令
第35 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 2015年 2 月 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 5 月1日起施行.
树赵
长局局业林家国ﻫ丛 5102
日 13 月3年ﻫ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与审批,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ﻫ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就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她改变林地用途得建设行为。包括:(
、查勘行进)一ﻫ开采矿藏与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地林用占时临目项设建)二ﻫ
)三ﻫ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得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得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条三第ﻫ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得,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与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行实地林用使目项设建ﻫ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与生态脆弱地区得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与单位面积蓄积量高得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与临时占用林地得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得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得意同、准批院务国)二ﻫ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得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建交外、防国)三ﻫ
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与设区得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得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ﻫ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得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她工矿、仓储建设项目与符合规划得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设建得划规镇城合符)六ﻫ项目与符合乡村规划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合符)七ﻫ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ﻫ(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与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得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得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得国家所有得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得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得其她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有另地林用使目项设建体具对况情殊特据根局业林家国ﻫ规定得,从其规定.
条五第ﻫ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得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得有关规定执行.
门部管主业林经,地林用占目项设建ﻫ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与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得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条六第ﻫ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得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得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得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得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占用林地与临时占用林地得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质资得位单地用)一ﻫ (一)用地单位得资质
。
证明或者个人得身份证明。(
件文准批关有目项设建)二ﻫ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 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得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括包。料材关有得地林用使拟)三ﻫ (三)拟使用林地得有关材料。包括: 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得,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得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得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她补偿证明材料; 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得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得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得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得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得符合规划得证明材料, 其中,涉及 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得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得意见材料.
(四) 具有相应资质得单位作出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得工程设施得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得说明, 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条九第ﻫ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得,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得,分别向林地所在地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条十第ﻫ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得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条一十第ﻫ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得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得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但就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不需要公示得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与审批得建设
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与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与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ﻫ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得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得,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得,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得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得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得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得,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得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得理由。
主业林府政民人得权批审核审有ﻫ管部门对用地单位与个人提出得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得,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者或期分确明经已中件文准批目项设建ﻫ分段建设得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得,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得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得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得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与输电设施等控制性
单体工程与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得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得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条六十第ﻫ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得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得,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以可程工电水利水型中大ﻫ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条七十第ﻫ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与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得,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条八十第ﻫ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得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 6 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得,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得,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得,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得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得,应当在届满之日前 3 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得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得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条一十二第ﻫ 第二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得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得,应当对涉及单位与个人得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条二十二第ﻫ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得林业生产条件。
监得况情地林用使位单地用对强加当应门部管主业林府政民人级县ﻫ
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
条四十二第ﻫ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得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条五十二第ﻫ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得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得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得,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就是否准予延期得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条六十二第ﻫ 第二十六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就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得林地。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就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得有关规定确定得公益林林地。
条八十二第ﻫ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条九十二第ﻫ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 2001年1月 4 日发布、2011 年 1 月 25 日修改得《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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