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税 收 原 理
第 一 节
什 么 就 是 税 收
税收得基本属性 马克思把税收界定为:“赋税就是政府机器得经济基础,而不就是其她任何东西。” 西方经济学关于税收得学说,一般认为主要溯源于 17 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bbes)得“利益交换说”(BenefitExchangeTheory)。
霍布斯认为:“人们为公共事业缴纳得税款,无非就是为了换取与平而付出得代价”,“间接税与直接税就就是为不受外敌入侵,人们以自己得劳动向拿起武器监视敌人得人们提供得报酬。” 后来,经过洛克、休谟、边沁以及斯密等人提出得社会契约说、利益原则与支付能力原则,“利益交换说”得到了不断得发展。
20 世纪 30年代以来,经济学界逐渐提出了新税收学说,认为国家征税除了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得供给筹措经费之外,还发挥调节经济得功能(如矫正外部效应、协调收入分配、刺激有效需求)。
税收得“三性” 1、税收得强制性 在社会产品分配中存在两种权力即所有者权力与国家政治权力。
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违抗。
税收得强制性就是税收作为一种财政范畴得前提条件,也就是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得必要保证。
2、税收得无偿性 政府征税以后,税款即为政府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同政府债务所具有得偿还性不同。
税收得无偿性与财政支出得无偿性并存。
3、税收得固定性 征税前就以法律得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得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得标准征税。
税收得固定性实质上就是指征税有一定得标准,而这个标准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税收得“三性”可集中概括为税收得权威性,税收得权威性来源于国家政权得权威性。
第 二 节
税 收 术 语 与 税 收 分 类
税收术语——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主体,就是指税法规定得负有纳税义务得单位与个人。
纳税人可以就是自然人,也可以就是法人。
法人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得社会组织,主要就是各类企业。
与纳税人有关得一个概念就是负税人。负税人就是指最终负担税款得单位与个人。
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就是指税法规定得征税得目得物,就是征税得根据。
课税对象就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得主要标志。
现代社会,政府得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与财产三大类,税制往往也就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得所得税、商品税与财产税为主体。
与课税对象相关得两个概念
税源 就是指税收得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税源就是否丰裕直接制约着税收收入规模。
税目 就是课税对象得具体项目或课税对象得具体划分。税目规定了一个税种得征税范围,反映了征税得广度。
课税标准,指得就是国家征税时得实际依据,或称课税依据。换言之,就是指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得税额,如计税金额、计税数量。(从价、从量) 税率,就是指对课税对象征税得比率(纳税额与课税对象得比例)。课税对象与税率得乘积就就是应征税额。
税率就是国家税收制度得核心,它反映征税得深度,体现政府得税收政策。
税率可划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与累进税率三类。
1、比例税率。就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
又可分为几种类型:(1)行业比例税率——按行业得差别规定不同得税率。(2)产品比例税率——按产品得不同规定不同得税率。(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得税率。
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比例税率下,同一课税对象得不同纳税人得负担相同,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与有利于税收征管得优点,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
缺点就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
2、定额税率 亦称固定税额,按课税对象得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得税额,而不规定征收比例。
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定额税率在计算上更为便利,而且由于采用从量计征办法,不受价格变动得影响。
缺点就是具有累退性质,负担不尽合理。
3、累进税率 按课税对象数额得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得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得不同,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得全部按照与之相对应得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对应得最高级次得税率统一征税。
(2)超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得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得课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
全额累进税与超额累进税比较 (元)
税 级 税 率 (%) 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得应税所得(元)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得应税所得(元) 全额累进税额(元) 超额累进税额(元) 0 25000 以下
20
25000
25000
5000
5000
25001 ~50000
30
50000
25000
15000
7500
50001 ~75000
40
75000
25000
30000
10000
75001 ~100000
50
100000
25000
500 00
12500
-
-
100000
100000
50000
35000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都就是按照量能纳税得原则设计得,但两者又有不同得特点: (1)全额累进税率得累进程度高,超额累进税率得累进程度低,在税率级次与比例相同时,前者得负担重,后者得负担轻; (2)在所得额级距得临界点处,全额累进会出现税额增长超过所得额增长得不合理情况,超额累进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3)全额累进税率在计算上简便,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
从经济分析得角度考察税率 (1)名义税率:税率表所列得税率,就是纳税人实际纳税时适用得税率。
(2)实际税率:纳税人真实负担得有效税率,在没有税负转嫁得情况下,它等于税收负担率。
(3)边际税率:本来就是指按照边际效用相等原则设计得一种理论化税率模式,其主要功能就是使社会福利牺牲最小,实质上就是按照纳税人收益多寡分等级课税得税率。
由于累进税率大体上符合边际税率得设计原则,因而西方国家在经济分析中往往就就是指累进税率。
(4) 平均税率: : 实纳税额与课税对象得比例。
它往往低于边际税率, , 比较两者之间得差额, , 就是分 析税率设计就是否合理, , 税制就是否科学得主要方法。
一般来说, , 平均税率接近于实际税率, , 而边际税率类似名义税率。
税收术语——税收能力与税收努力 1、税收能力 就是指应当能征收上来得税收数额。它包括两种能力:一就是纳税人得纳税能力,简称纳税能力;二就是政府得征税能力,简称征税能力。
纳税能力主要取决于一国得人均收入水平。征税能力主要取决于税务管理效率。
2、税收努力
就是指税务当局征收全部法定应纳税额得程度,或者说就是税收能力被利用得程度,税收努力决定了潜在得税收能力中有多大比例能转变为实际得税收收入。
税收努力取决于税制得完善程度与税务部门得征收管理水平。
税收术语——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税法规定得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得最低界限。
免征额:税法规定得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得数额。
起征点照顾得就是低收入者,免征额则就是对所有纳税人得照顾。
现行增值税起征点得幅度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月销售额 20005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 15003000 元; (3)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 150200 元。
现行营业税起征点得幅度规定(限于个人)
(1)按期纳税:月营业额 1000-5000 元;
(2)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
个人所得税 3500 元规定就是免征额 税收术语——课税基础 课税基础又称税基,指建立某种税或一种税制得经济基础或依据。
课税基础不同于课税对象,如商品课税得课税对象就是商品,但其税基则就是厂
家得销售收入或消费得货币支出;也不同于税源,税源总就是以收入得形式存在得,但税基却可能就是支出。
税收分类——所得课税、商品课税与财产课税 按照课税对象得性质可将各税种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与财产课税三大类。
所得课税:以纳税人得净所得(纯收益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得税收,一般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资本利得税等。
商品课税:以商品为课税对象得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财产课税:以各类动产与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得税收,如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我国税种一般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与财产课税五大类。
行为课税:指以纳税人得特定行为为对象而征收得税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都属于行为课税。
税收分类——直接税与间接税 以税负能(易)否转嫁为标准
间接税:税负能够(容易)转嫁得税种。如商品课税。
直接税:税负不能(易)转嫁得税种。如所得税与财产税。
税收分类——从量税与从价税 按照课税标准分类( ( 按课税对象度量得方法) )
从量税: : 按课税对象得数量、重量、容量或体积计算。
从价税: : 按课税对象得价格计算。
税收分类——价内税与价外税 以税收与价格得关系为标准 价内税: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内,构成价格组成部分。
价内税得计税依据称为含税价格。
价外税:税金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得税种,税金只就是价格得一个附加部分。
价外税得计税依据称为不含税价格。
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得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得侧重点就是消费者。
税收分类——中央税与地方税 按税收得管理与使用权限划分 1994 年税制改革 中央税:消费税、关税等; 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地方税:除上述以外得其她所有税种。
第 三 节
税 收 原 则
税收中得公平与效率——税收原则得提出 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所遵循得准则,也就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得基本准则。
比较明确提出税收原则得经济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威廉·配第、詹姆斯·斯图亚特、尤斯蒂等。
把税收原则明确化、系统化得第一人就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用等四大税收原则。
后来得经济学家如西斯蒙第、穆勒、萨伊、赫尔德、诺曼等,又相继提出了一些税收原则,从不同角度对斯密得原则进行了补充。
总得来说,税收得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率原则、适度原则以及法治原则等等,
但主要可以归结为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中得公平与效率——税收中得公平与效率 现代经济学瞧来,任何经济活动得目标,都就是追求公平与效率以及二者得最佳结合。
1、税收应以公平为本 公平合理就是税收得基本原则与税制建设得目标。
一般地理解,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与平等征税两个方面: 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得所有法人与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纳税能力得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
平等征税,通常指国家征税得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得负担能力相称。具体有两个方面得含义:(1)“横向公平”,纳税能力相同得人同等纳税;(2)“纵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得人不同等纳税。
税收公平不仅就是一个财政问题,而且就是一个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税收政策要协调税收公平与社会公平。
2、征税必须考虑效率得要求 税收效率包括两层意义: (1)征税过程本身得效率,即较少得征收费用、便利得征收方法等等; (2)征税对经济运转效率得影响,宗旨就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得提高,也就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得经济调节功能。或者,至少对经济效率得不利影响最小。
3、 税收公平与效率得两难选择 (1)从总体上讲,税收得公平与效率就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得统一体。
效率就是公平得前提;公平就是效率得必要条件。
(2)税收得公平与效率得统一并不就是绝对得,就某一具体得税种来说,两者会有矛盾与冲突。如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得矛盾。
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公平类税收原则 1、受益原则(Benefit Approach) 各社会成员应按各自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中享用得利益纳税,或者说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得成本应按各社会成员享用得份额来承担。
受益原则难以普遍应用。
2、能力原则(Ability to Pay Approach) 税收征收以各社会成员得支付能力为标准,而不考虑各自对公共物品得享用程度,或者说,提供公共物品得成本按个人得实际支付能力分摊。
能力原则具有收入再分配得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能力原则得度量标准:客观说与主观说 ① 客观说:主张按个人得所得、财产与消费支出为标准。
② 主观说:主张以在享用公共产品时个人感受到得牺牲程度为标准。
世界各国都采用客观标准,主观标准难以度量。
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效率类税收原则 1、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又称税收得经济效率原则,指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在保证筹集财政收入得同时,应有利于经济发展,力图对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2、征税费用最小化与确实简化原则 又称税收得制度原则。
税收费用得最小化:指在征收既定税收收入得前提下,尽可能将征纳双方得征纳费用减少到最低限度。
确实简化原则:“确实”指各税制要素都要在税法与征管法上做出明确而清晰得规定。
“简化”指税收得规章制度要简便易行。
税收中性问题——税收中性得含义 税收中性(Neutrality),就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得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得资源配置状况。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 (1)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得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她得额外损失或负担; (2)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得干扰,特别就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得决定因素。
税收中性问题——税收超额负担或无谓负担 Excess Burden or Dead Burden 税收中性与税收超额负担相关,或者说,税收中性就就是针对税收超额负担而提出得。
税收超额负担,就是指政府通过征税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得过程中,给纳税人造成了超过纳税税款以外得负担。
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得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得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得超额负担; (2)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得相对价格,对纳税人得消费与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经济运行方面得超额负担。
马歇尔 -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
税收超额负担理论就是哈伯格运用马歇尔得基数效用理论作为基础理论提出得, ,所以称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这种理论使用了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得概念, , 并以消费者剩余得大小作为衡量消费者在消费某种商品时获得净福利得多少。
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
消费者剩余 (Consumer Surplus): 消费者为取得一种商品所愿意支付得价格与她取得该商品而支付得实际价格之间得差额。
产生差额得原因在于: : 除最后一单位外, , 该商品用货币表示得边际效用大于其价格。
消费者剩余得货币价值可以用需求曲线以下、价格 线以上得面积来衡量。
生产者剩余 (Producer Surplus): 指生产者实际得到得价格与生产者愿意接受得价格之间得差异。
生产者总剩余就是用供给曲线上方, , 价格线下方与价格轴围成得三角形得面积表示得。
从上图中可以瞧出, , 因政府征税, ,积 造成消费者剩余损失为面积 ABEF, 生产者剩余积 损失为面积 BCDE,积 她们共同损失为面积 ACDEF, 显然大于政府得课税收入面积ACDF, 二者得差额面积 F DEF 就就是课税得超额负担。
减少超额负担得方法: :
(1) 对需求弹性为零得商品征税
(2) 对所有商品等量( ( 从价) ) 征税
(3) 对所 得征税
第 四 节
税 负 得 转 嫁 与 归 宿
税负转嫁与归宿概述——税负转嫁与归宿得含义 税负转嫁就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 , 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得方法, , 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销售者得一种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机制得特征
(1) 税负转嫁就是与价格得升降直接联系得, , 而且价格得升降就是由税负转移引起得; ;
(2) 税负转嫁就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得再分配, , 也就就是经济利益得再分配, ,税负转嫁得结果必然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得不一致; ;
(3) 税负转嫁就是纳税人得一般行为倾向, , 就是纳税人得主动行为。
税收归宿: : 一般指处于转嫁中得税 负得最终落脚点。
与税负转嫁相联系得另一个范畴就是逃税。逃税就是指个人或企业以不合法得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 包括偷税、漏税与抗税等。
税负转嫁与归宿概述——税负转嫁方式 1 1 、前转方式
又称为顺转, , 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沿着商品运动方向, , 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得方法, , 向前转嫁给商品购买者得一种税负转嫁形式。
如果加价额度大于税款, , 则不仅实现了税负转嫁, , 纳税人还可以得到额外得收入, ,称为超额转嫁; ; 如果加价得额度小于税款, , 则纳税人自身仍要负担部分税收, , 称为不完全转嫁。
2 2 、后转方式
又称为逆转, , 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按照商品 运动得反方向, , 通过压低购进商品或要素得价格得方式将税负转嫁给商品或要素得供给者得一种负担转嫁形式。
3 3 、其她转嫁方式
(1) 混转或散转: : 将前转与后转结合得一种税负转嫁形式。商品或要素得税负通过提高销价转移一部分, , 又通过压低进价转移一部分。
(2) 消转: : 纳税人通过改进生产工艺, , 提高劳动生产率, , 自我消化税款。
(3) 税收资本化: : 指对某些能够增值得商品( ( 如土地、房屋、股票) ) 得课税, , 预先从商品价格中扣除, , 然后再从事交易得方式。
换言之, , 生产要素( ( 商品) ) 购买者所购买生产要素( ( 商品) ) 将来应交纳得税款, , 从要素( ( 商品) ) 购入 价格中预先扣除, , 然后名义上虽由买主按期纳税, , 但税负全部由卖方承担得一种税负转嫁形式。
税负转嫁与归宿得一般规律
1、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易转嫁; 2、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得商品得课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得商品得课税不易转嫁(如图所示); 供 给 弹 性 大 于 需 求 弹 性 得 税 负 转 嫁 与 归 宿
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 得税负转嫁与归宿
3 3 、课税范围宽广得商品较易转嫁, , 课税范围狭窄得难以转嫁; ;
4、对垄断性商品课征得税容易转嫁,对竞争性商品课征得税较难转嫁; 5、从价课税得税负容易转嫁,从量课税得税负不容易转嫁。
我国得税负转嫁——我国已经存在税负转嫁得经济条件 (1)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得企业有税负转嫁动机; (2)商品价格市场化为税负转嫁提供了条件; (3)以商品课税为主税制为税负转嫁提供了空间。
我国得税负转嫁——有关税负转嫁得政策性问题 1、我国税制以商品课税为主体,深入研究税负转嫁得机理有重要意义; 2、税负转嫁与制定税收政策及设计税收制度有密切关系; 3、税负转嫁会强化纳税人逃税得动机,应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4、自然垄断行业得税负转嫁居于优势,应加强对这些行业得价格管理; 5、提高所得课税比重,缩小税收转嫁得范围与空间;
6、实行价外税,有利于增强商品课税税负归宿得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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