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小品文简介
1、什么是小品文?
小品文是种散文的流派,其内容经常是在生活中,作者经过反省思想传达给读者的讯息,内容题材不限。小品文是一种寓有抒情意味和讽刺性的短小散文。它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多种样式,古代许多带有强烈感情色彩、语文优美生动的序、跋、记传、书信等,都可以算作小品文。小品文作为文体的兴盛是在明清时期,主要在晚明阶段。小品文源远流长,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上几度兴盛,明代是小品文观念的成熟期,也是创作的旺盛期。小品文也是随笔、杂感等杂文的别称。
、简介
题材的包容和体裁的自由,可以说是小品文的主要特点。尺牍、游记、日记、序跋、辞赋、小说等文体都可以是小品文。小品文作为文体的兴盛是在明清时期,主要在晚明阶段。而小品文的渊源则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晚明小品文的兴盛是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社会风尚和思潮影响分不开的。小品文也是随笔、杂感等杂文的别称。小品文中的讽刺小品,就是用幽默讽刺笔调,批判错误思想,抨击腐朽事物的杂文。
、特点
主要是通过事实和艺术形象来表现思想内容,议论较少,叙述、描写或抒情成分较多,以幽默的方式和喜剧性的情节,活泼、轻松的语言,给人一种揭露性的笑,并使人在笑过之后,看到问题的实质,发人深思。
、分类
因内容不同,一般有讽刺小品,时事小品,历史小品和科学小品之分。
篇二:科学小品文阅读练习
科学小品文阅读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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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阅读下文,完成1-5题
悠然把酒对西山
①“更喜高楼明月夜,悠然把酒对西山”,明米万钟在他北京西郊的园林里,写了这两句诗。一望而知是从晋人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脱胎而来的。不管“对”也好,“见”也好,所指的都是远处的山。这就是中国园林设计中的借景。把远景纳为园中的一景,增加了该园的景色变化。这在中国古代的造园中早已应用,明计成在他所著《园冶》一书中总结出来,有了定名。他说:“借者,园虽别内外,得景无拘远近。”已阐述得很明白了。北京的西郊,西山蜿蜒若屏,清泉汇为湖沼,最宜建园,历史上曾为北京园林集中之地,明清两代,蔚为大观,其中圆明园更被称为“万园之园”。
②这座在历史上驰名中外的名园——圆明园,其造园之术,可用“因水成景,借景西山”八字来概括。圆明园的成功,在于“因”“借”二字,是中国古代园林的主要手法的具体表现。圆明园在1860年英法联军与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时已被烧毁,今仅存断垣残基。如今,只能用另一个大园颐和园来谈借景。
③颐和园在北京西北部10公里,万寿山耸翠园北,昆明湖弥漫山前,玉泉山蜿蜒其西,风景绚美。它是以杭州西湖为蓝本,精心模拟故西堤、水岛、烟柳画桥,移江南的淡妆,现北地之胭脂,景虽相同,趣则各异。
④园面积达三四平方公里,水面占四分之三,北国江南因水而成。入东宫门,见仁寿殿,峻宇飞峙,峰石罗前。绕其南豁然开朗,明湖在望。
⑤万寿山面临昆明湖,佛香阁踞其巅,八角四层,俨然为全园之中心。登阁则西山如黛,湖光似镜,跃然眼帘;
俯视则亭馆扑地,长廊萦带,景色全囿于一园之内,其所以得无尽之趣,在于借景。小坐湖畔的湖山真意亭,玉泉山山色塔影,移入槛前,而西山不语,直走京畿,明秀中又富雄伟,为他园所不及。
⑧廊在中国园林中极尽变化之能事,颐和园长廊可算显例,其予游者之兴味最浓,印象特深,廊引人随,中国画山水手卷,于此舒展,移步换景,上苑别馆,有别宫禁,宜其清代帝王赏作园居。
⑦谐趣图独自成区,倚万寿山之东麓,积水以成池,周以亭榭,小桥浮水,游廊随径,适宜静观,此大园中之小园,自有天地。园仿江南无锡寄畅园,以同属山麓园,故有积水,皆有景可借。
⑧水曲由岸,水隔围堤,故颐和园以长堤分隔,斯景始出,而桥式之多,构图之美,处处画本,若玉带桥之莹洁柔和,十七孔桥之仿佛垂虹,每当山横春霭,新柳拂水,游人泛舟,所得之景与陆上得之景,分明异趣。而处处皆能映西山入园,足证“借景”为妙。
1、文章开头为什么要引用米万钟的诗句?
2、“圆明园的成功,在于‘因”借’二字,是中国古代园林的主要手法的具体表现”中的“主要”为什么不能删掉?
3、“它是以杭州西湖为蓝本”一句中的“蓝本”是什么意思?
4、阅读本文,说说什么是园林艺术中的“借景”。第五自然段所描写的景物,哪些是借来之景?
5这是一篇文艺性的说明文,举例说明本文的语言特点。(答出两点即可)
(二)阅读下文,完成6-8题
世界上最早的鸟类化石,迄今已发现了六个个体,而且保存完美,这些鸟化石,即“始祖鸟”,是世界上最早的鸟,出现于晚侏罗纪,距今1亿多年了。自1861年发现第一个化石标本,至今只发现于德国巴伐利亚索伦霍芬附近的印板石灰岩中。当时,这里是一个热带浅水珊瑚礁泻湖,偶然的机会,始祖鸟跌落在水中,保存为化
石。由于这里的石灰岩质地致密细腻,适于石印材料,因此成为一个采矿坑。第一个标本在1861年与坑深20米处采到,骨架完全,羽毛秀丽,形象逼真,前翼有爪的残留,尾椎骨很长,嘴内长有牙齿,因此显示了爬行类向鸟类进化的过渡性质,成为生物进化史的难得的实例。
世界上最早的鸟到底长什么样?即使在博物馆见过化石的人们,似乎也无法将这些冷冰冰的石头,与活泼的鸟儿联系在一起。2008年6月17日,随着复原图的公之于众,亿万年前的鸟在中国专家的手中“复活”了。
赵成文,中国刑警学院的首席教授。在成功复原过长沙马王堆汉墓女尸、《西游记》作者吴承恩、楼兰美女、清代香妃等古人的相貌后,赵成文将目光投向了远古的动物,这也是他第一次将古人复原技术“移植”到古代生灵上。
今年4月份,赵成文带领研究生窦秋波、卢青山,开始对“第一只鸟”进行多方考证、研究。
“和复原人像相比,复原动物要简单一些,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赵成文说。地球上第一只能飞翔的鸟,是1996年发现的中华孔子鸟化石,距今1.3亿年前的侏罗纪晚期,分布于中国辽宁省北票市上圆乡。
孔子鸟的形态与德国的始祖鸟有许多相近的特征,例如,头骨没有完全愈合,肱骨比桡骨长,手上长有3个带爪的指,等等。孔子鸟的个体与鸡的大小相近,上下颌没有牙齿,有一个发育的角质喙嘴;
它的脊椎骨退化,胸骨发育,尾巴很短。从进化角度来看,孔子鸟的形态特征比始祖鸟显得进步,生活时代也应该比始祖鸟晚。不过孔子鸟的研究者认为孔子鸟口中牙齿已经消失退化,咀嚼功能已被角质喙和体内肌胃的消化功能所代替。这一点与鸟类十分相似,表明孔子鸟是真正的鸟,是至今世界上最早具有角质喙的鸟类。
从化石图像上看,中华孔子鸟化石的羽鳞残损得非常厉害,现在只能看到两个杆。如何将化石上扁平的孔子鸟变得立体呢?赵成文说:“首先要根据化石的情况,画出孔子鸟的平面图。”
赵成文分析,孔子鸟为进化初期的鸟,头部应该还比较大;
由于还需要在地面上奔跑,关注周围的情况,眼睛也应该比较大;
体型比一般鸟要健硕;
由于退化还不完全,应该有退化的前爪;
而由于后爪要起到支撑作用,比较健壮和粗大,已经有了可以翱翔的翅膀。另外,孔子鸟生活在侏罗纪向白垩纪过渡的时期,不仅有亿万年的跨度,同时要关注冰河期气温骤降的影响。
“接着通过仪器,测量出孔子鸟身体各部位比例关系,进一步画出骨骼结构图。”赵成文说。“大量的文字分析也必不可少,文字分析不仅要描绘现象,说明哪些是孔子鸟固有的身体结构,哪些是在化石形成中造成的变形,还要阐述导致现象的原因。”
最后利用警星CCK软件,将中华孔子鸟复原基础图形进一步精细化。“警星CCK-Ⅲ人像摹拟组合系统”是一个在公安部获奖的软件,也是赵成文进行人像、化石复原主要依靠的工具之一。
从复原结果看,中华孔子鸟的外形比较近似中国民间传说中的“凤”。让人们自然联想到“丹凤朝阳”的典故。
凤,即凤凰,“雄曰为凤,雌曰皇”。它是历史中确曾有过的一种动物吗?学术界过去的观点多倾向于否定。但无论甲骨文、金文、都有材料确切无误地表明,直到商周之际,凤凰还是一种虽然稀见、但却并非不存在的鸟类。战国秦汉以后,凤凰方完全被神化成一种灵异之鸟。凤凰到底是我们所知道的什么鸟?有专家考证,实际上,凤凰就是中国三皇五帝时代灭绝的大鸵鸟,但学界一直没有定论。
(《北京科技报》,2008-06-22,有改动)
篇三:教育法学小品文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说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应当是指高校学生有在依照国家教育制度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就学的权利。因此,侵犯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总是和学生当时面临的具体就学机会联系在一起的,应当是指高校学生到教育机构就学的机会和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或者设置不平等条件使学生在相同的就学机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近年来,学生诉高校的不当处分案不断出现,仅以比较轰动的案子为例就有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咏认为学校对其退学处理不当而起诉学校;
1999年北京大学96届博士毕业生刘燕文诉北大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其博士学位,侵犯了他的权利;
2000年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同寝睡觉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把学校告上法院;
2002年广州暨南大学武某因作弊被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将学校诉至广州市中院等等。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学生状告学校”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惩戒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权保障的软弱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正在加剧。
常见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歧视学生
《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上述规定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地对待。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
另一方面受教育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质量平等。第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和成功机会平等。
在现实中,不少的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成果,有时会对缺点较多、学习困难和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产生偏见,态度冷漠,没有耐心,甚至恶语中伤。久
而久之,这类学生的个性就会朝着越来越不健康的方向发展,并形成恶性循环,会极大地影响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歧视学生,是教师尊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体现。教育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可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注,作为教师和学校从根本上应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因某一方面的不足或缺陷而受到他们不平等的对待,甚至冷落。
二、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考试,是学校安排和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之一。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或限制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包括考试在内的各种活动。
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上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和学生的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和感情因素。具体说,确定停止学生上课是否合理恰当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学生的年龄状况、学生在校以前的表现、该违法乱纪行为的严重程度、频率及再发的可能性、认错悔改态度等。如果学生的违纪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课堂秩序,为维护绝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可以将违纪学生与其它学生隔离,对其进行教育。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否则,不应停止学生上课,可通过其它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以保障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停课作为一种惩戒形式,必须限制使用。学校不能放弃教育职责,大量使用停课。停课只能对那些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采取,在实施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性限制,如对告知、听证和申诉权利的保障。学校做出的停课决定必须尽快家长,并确保实质公正;
学生不应因停课而失去学期期末考试或国家统一考试的机会。实践中教师仅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回家做作业、或动辄让违反纪律的学生回家“闭门思过”,或禁止差生上观摩课等做法,就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四、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学生志愿必须由本人填写,这是国家赋予考生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学校和教师未经本人同意,不能改动;
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填报志愿,但不得擅自更改或强制学生填报志愿,否则就是侵权。
五、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犯,因此造成损失、损害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如何保障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呢,我认为:
(一) 树立法治之精神,做到依法治教,以人为本。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师道尊严的教育伦理的影响,认为学生必须服从学校和老师,对学生严是爱,松是害,因此需要严管重罚。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行政管理思维尚未改变,学校往往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而忽视其权利主体的地位,在这种前提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容易被视为管理与服从、教育与被教育、给予与获取的关系,学校居于主要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学生的权益被忽视弱化也就成了必然。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要尊重和注意保护学生权利,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法治的要求使得学校不能像过去非法治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这或许正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反映。17能否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受教育权相联系的各种权益已成为当前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高校应转变观念,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二) 加强教育立法,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制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有明显的进展,但整体上来看,还有诸多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我国目前为止,仅有六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十几部行政法规,其余则是大量的行政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首先教育立法缺位、跟不上时代的滞后的现象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致使学生受教育权得不到良好的保护,因此应加强教育立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行政司法解释的建设。其次,应根据《立法法》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明显存在层次过低的现象。如在对学生进行开除、勒令退学等改变学生受教育者身份的处分行为仅
仅是由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来规定,明显是不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教育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仅通过一个在立法上属于最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就可以剥夺,未免过于草率,本末倒置。此外,教育部的诸多行政规章规定的内容也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相冲突,如禁止学生结婚条款。再次,要规范对学校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如前所述及,作为学生管理的主体,现行管理学生的规定大多是由各个学校自行制定的,对学生的影响也最大,与学生权益紧密相关。但由于缺乏对被授权主体的制约,各高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往往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违背上位法。
(三) 完善惩戒程序性规则,做到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学校管理不仅要实体上合法,而且要程序合法,要严格按照正当程序规则的要求。学校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罚时,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是目前高校诉讼案反映出来的一个较普遍的问题。在学校的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使学校的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通过正当程序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是难以实现的,其合理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和合法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为此,要改变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明文规定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如原告的申诉、举报程序,调查程序;
专门委员会听证并做出处罚前建议的程序,被告辩解和申诉的程序;
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
要规定有效证据的范围,包括有关物证、证人签名的证言,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违纪学生的检查书等;
要引入事前的正式听证程序,尤其是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处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自我辩护的机会和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质认、确认权;
要明确处罚通知送达的期限和送达回证期限。
(四) 完善救济渠道机制
1. 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现有的申诉制度过于简略、粗要,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对现有法规进行细化,明确受惩戒学生的申诉期限、时效和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申诉条件及学校行政决定的合理期间,保护学生的申诉权落到实处。此外,为了确保申诉的公正性,应考虑建立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处理申诉,这个可以借鉴国外的非行政性中介仲裁咨询性组织,其作用在于对惩戒权的行使的有关纠
纷予以调解或仲裁,这一组织的任务是对惩戒权予以区分和定性,在能调解时予以必要的调解,无法调解时或调解不成时进行初步的仲裁,判定双方是非。
2. 把惩戒行为完整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实现学生权利救济的最有力之手段,是最核心、最后的疏导手段,因此为了最充分的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将惩戒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中。首先,应该明确申诉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申诉途径而没有得到救济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来尊重学校的自治性;
二来避免司法不必要、不合时宜、过度地介入到高校纠纷中,浪费司法资源。其次,将惩戒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对于因受纪律惩戒而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法律应明文规定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给予司法审查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
对于受学籍惩戒的,由于涉及大学教学与学术问题,故凡关于重修、留降级、休学、停学的惩戒,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而应通过行政救济予以解决。但取消入学资格这一学籍惩戒已改变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故应允许学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因学术标准而不授予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基于学术自治及其专业性,学生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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