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党支部:
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缴标准。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元)的党员,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5000 元)的党员,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党员,交纳 1.5%;10000 以上的党员,交纳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下岗失业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困难党员经党支部研究、上一级党委审批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明确收缴时间。建立“党费两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20 日前按规定向各党支部足额上交一次党费;各支部每季末月 20 日前将收缴的党费存入局党委党费专户,各党支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
三、明确收缴方式。各党支部严格按月收缴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个月。并于次月 5 日前,各党支部通过党务公开栏,将上月每名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公示。
四、明确收缴对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性和组织观念的体现,系统内每一名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五、加强督 查指导。党费收缴、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要严格党费收缴,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拖时、严禁欠缴、严禁打折、严禁挪用。局党委将对各党支部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中共 xx 委员会 20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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