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五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洪水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确保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X 省防汛应急预案》《X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河道洪水、山洪及由地震灾害、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漫溢、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原则。
1.5 洪涝灾害特点 1.5.1 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旱涝灾害频发。年平均降水量 620 毫米,7-9 月份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 60%以上。冬春少雨干旱、夏季暴雨频繁,秋季阴雨连绵是我市典型的气候特征。
1.5.2 洪涝灾害局地性、突发性特征明显。X 地貌复杂多样,山洪灾害危险区点多面广,河流沟溪多,沟谷、河道深切比降大,河流洪水陡涨陡落,极易造成山洪灾害。突发性暴雨山洪由于预报难、预警难,成为我市安全度汛的最大风险。
1.5.3 采煤沉陷区面积大,煤炭采掘采空区治理难度大,汛期极易产生地表塌陷、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1.5.4 防洪设施建设不够。全市有防洪任务的河段未得到全部治理,达标堤防不到需治理河段的一半,特别是漆水河堤防最大防御洪水为 30 年一遇,有些地段仅能抵御 10-20 年一遇洪水,未达到中等城市 50 年一遇洪水防御标准。
1.5.5 全市有防汛任务的 30 座水库,29 座水库淤积严重,有效库容不到总库容的一半,调蓄能力普遍较低。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乡镇(街办)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X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调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铜汛旱指〔2020〕1 号)要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务部门的副市长、X 军分区副司令员担任,指挥长分别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职责 领导指挥全市防汛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防汛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对抗洪抢险工作的部署要求;拟定抢险度汛方案,落实具体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和指导各级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和紧急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全市安全。
总指挥长(市长):领导、指挥全市防汛工作。
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协助总指挥长负责全市防汛工作,组织领导防汛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等工作。
副总指挥长(副市长):协助总指挥长负责水务、农业农村等方面的防汛工作。
副总指挥长(X 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驻铜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参加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督促协调全市或相关方面的防汛工作。
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督促落实各项防汛工作;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组织实施防汛指挥调度;负责河流、水工程防汛安全等工作。
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抗洪抢险工作要求和指令;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相关防汛责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防汛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发布全市汛情、灾情等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洪涝灾害防治工作;协调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汛情会商,负责防汛经费、物资的计划安排和防汛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等。
2.4 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抗洪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抗洪救灾工作。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抢险突击、综合救援、治安维稳、交通保障、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灾民安置、公用设施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小组按照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指令和预案启动运作,小组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建,牵头单位由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确定,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小组组长。
2.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防汛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减灾救灾工程和水毁工程修复、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投资计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防汛工作;普及防汛抢险自救知识;组织、指导洪涝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防范、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工信系统的防汛工作;根据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协助征调防汛应急物资,组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交通和防汛抢险秩序,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抢防汛抢险物料、破坏防汛监测预警设施及干扰防汛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参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及时下达防汛基础设施、应急度汛、水毁修复及抢险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灾情核查、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和演练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对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进行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灾后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住建系统的防汛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地区损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做好公路交通设施及人员的防洪安全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涵洞,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参与组织协调并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系统的防汛及防洪应急预案修编和应急演练,保障河流、堤防、水库、淤地坝、闸坝等水工程的防汛安全;负责水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和险情处置;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洪涝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农业洪涝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汛安全,做好农业减灾技术指导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部分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组织相关防汛物资和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文化、旅游景区洪涝灾害的防治工作,做好文化、旅游景区防汛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和减灾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和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等重要情况。
市卫健委:负责卫健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疫情与防控信息;组织医护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疫救治,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发展。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防汛预案演练和宣传培训;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洪涝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洪涝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督查、检查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系统的防汛工作,做好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内涝防治工作,保障防汛紧急期的城市安全供水;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城市排水防涝和有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安全,组织城市低洼易涝区抢险;做好城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能源系统的防汛工作;协助做好能源领域因降雨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预警信息;参与洪涝灾害会商。
市人防办:负责防汛紧急期警报工作,按照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准确的发布报警信号。
X 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驻军部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驻军、预备役部队、民兵执行抗洪抢险、转移人员、营救群众等重大抢险救援救灾任务。
武警 X 支队:负责武警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转移人员、营救群众等重大抢险救援救灾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和治安、警戒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处置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X 供电局:负责所辖电网系统的防汛工作;负责所属水电站的防洪安全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用电。
电信 X 分公司:负责通信防汛工作,根据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及时调度应急通信资源,组织协调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负责桃曲坡水库安全运行,保障水库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防汛紧急期的城市安全供水。
西铁局 X 车务段:负责辖区内铁路系统的防汛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做好铁路设施及人员的防洪安全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铁路设施,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参与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气象、水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雨情监测预警,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加密水情观测,做好河流洪水预报预警。
3.1.1 暴雨预警 暴雨预警按照小时降雨量,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1.2 洪水预警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夯实指挥机构责任,落实汛期工作制度,制定防御措施,加强预报预测。
(3)物料准备。市、区县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
(4)通信准备。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5)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整改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
(6)防汛管理工作。水务部门对在河流、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分析。
3.2.2 河流洪水预警行动 (1)当河流可能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水务部门要跟踪分析河流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
(4)需要对社会公布的水情预报,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同意。新闻主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防范洪水灾害。
3.2.3 山洪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气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报警报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任务的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行政、技术和巡查“三个责任人”责任、联户叫醒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乡镇(街办)、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组织群众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4 重点防洪区域人员转移方案 (1)水库、河道等重点防洪区域管理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分别编制人员转移方案,人员转移方案涉及内容要详实、到位、不留空白,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适时加强预案演练。
(2)水库出险。当水库水位接近水库设计洪水位高程,坝体可能出险时,下游淹没范围内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出险水库管理单位预案发布的安全避难场所。
(3)河道出险。当河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高程,堤防可能出险时,下游沿河两岸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出险河道管理单位预案发布的安全避难场所。转移组织框架参照水库出险人员转移组织框架进行制定。
(4)区域内涝。当重点易涝区域发生内涝,可能威胁该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内涝区域所在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已建成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场所。转移组织框架参照水库出险人员转移组织框架进行制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 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平台,建设防汛通信网络,作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各区县、乡镇(街办)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指挥信息平台,满足防汛指挥和抢险救援需要。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群众紧急疏散方案等,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洪涝灾害或险情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洪水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
(3)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发生跨区域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2 进入汛期,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不同预警,结合汛期灾情总体态势,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全市应对汛情灾情。
4.2 响应级别 防汛应急响应按照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1Ⅳ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沮河等任何一条河流发生十年一遇洪水; (2)1 个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任何水库发生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区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区县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 24 小时进入战时状态,并根据本预案进入预定岗位,做好战勤准备和相关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县请求,及时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一线防汛抢险。
(5)市水务局带领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抗洪动态。
4.2.2Ⅲ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水务部门副市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沮河等任何一条河流发生二十年一遇洪水; (2)1 至 2 个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漆水河、沮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向相关区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区县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 24 小时进入应急状态,并根据本预案进入预定岗位,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气象部门要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并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灾情及防汛动态。
4.2.3Ⅱ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商,并报请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沮河等任何一条河流发生三十年一遇洪水; (2)2 至 3 个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漆水河、沮河等河流发生溃口险情; (4)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向相关区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区县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区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 24 小时进入实战状态,并按照本预案进入工作岗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水务部门要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重要河段水情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精细化天气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拨防汛物料,并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防汛抢险,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带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开展技术指导。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动态,定时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4.2.4Ⅰ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市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 I 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沮河等任何一条河流发生五十年一遇洪水; (2)3 个及以上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漆水河、沮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相关区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及有关区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各成员单位进入 24 小时 抗洪抢险救灾状态,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身心投入到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水务部门要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重要河段、水库情况每小时报告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精细化天气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根据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并商市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可以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救援工作,并派出专家组开展技术指导。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4.3 指挥和调度 4.3.1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主要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险情发展,确保救援人员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3.2 抢险处置 (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规定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救援。
(4)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3.3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1)各类应急指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协调省防总从省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2)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防御洪水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区县、乡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村组基层组织做好山洪灾害避险工作。
(3)公安部门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3.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铜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X 军分区、武警 X 支队按照规定报批。
(2)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4 信息处理与发布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信息收集、传递、上报和发布工作。
4.4.1 信息处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收集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
(1)溃堤垮坝险情报送。当水库、淤地坝等水工程出现险情、超标准洪水时,有关部门在迅速组织除险加固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下游发出预警,提前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加强协调联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库正常运行。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告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2)洪涝灾情信息报送。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必须在 1 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重大灾情发生 2 小时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密切关注灾情变化,随时上报最新动态。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洪水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3)综合信息报送。各区县、乡镇(街办)要及时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各类防汛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汇总整理,及时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会同新闻发布机构定期做好新闻发布。
4.4.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原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媒体发布重大洪水信息,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核。
4.5 应急结束 洪涝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由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提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并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运营企业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优先保证抗洪抢险需要,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2 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通信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
5.1.3 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预警喇叭、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物资保障 5.2.1 物资储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应急需要。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应根据本地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5.2.2 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需要。需要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区县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必要时可申请省级部门调用,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主要包括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解放军抗洪抢险部队、群众抢险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和车辆通行、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和公路运输优先保障,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电力企业负责保障抗洪抢险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防疫和伤员救治工作。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做好洪水灾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顺利进行。
5.7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落实防汛经费。
5.8 技术保障 5.8.1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防汛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1)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水文监测站的水情信息及时传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快速查询。
(4)建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省防总、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8.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发生洪水灾害时,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责任分工,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9.3 区县政府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做好危险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抢险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区县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按照设防标准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6.4.2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道路、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 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总结,根据量化指标科学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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