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完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等。1982年修订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依照宪法,1987年11月24 Et,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并对相应的组织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前后试行了l0年,对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行使民主权利,改善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l 998年11月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丰,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并在条文中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职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持机构、选民臀记、候选人提名、投票方式、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法律程序;
规定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职权和民主决策的内容;
规定了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丰管理的渠道;
规定了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办法;
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方法。所以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农民群众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而可靠的法律保障。
(文章转载自:杭州法律咨询网.cn)
篇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研究
——以丽江为例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创新,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丽江在全市实行村民自治12年来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切实采取强有力的对策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对于推动丽江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基于这种认识,本人通过3个月的调研,对丽江市实行村民自治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科学的研究,以期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对丽江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乃至于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有所助益。
一、丽江市的基本情况
丽江市位于云南省西北部云贵高原与青藏高原的连接部位,北连迪庆,南接大理,西邻怒江,东与四川凉山州和攀枝花市接壤。总面积21,219平方公里,辖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其中有2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一个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共有63个乡镇(办事处),446个村(居委会),4,518个村民小组,全市总人口120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83%,全是少数民族人口66万人。
二、村民自治概论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其中 “管理民主”主要是指在农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自我管理能力,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不断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不断促进农村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各项利益。“管理民主”要求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政府最近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通过村民会议和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在党和政府有有步骤的推动下,广大农村围绕村民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实行村民自治,首先要明确村民自治的主体是谁。尽管人们对此
有各种各样的认识,但笔者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应是村民个人,而非村或村委会。基于这种观点,村才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才能形成授权的关系;
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应该被赋予法人的地位,这样才能明确村委会作为法人的执行机关的定位,并使法人代表合理存在,使法人之独立意思表示成为村民利益的保护;
再者,村民选举村委会的行为是选举权的行使,而与之相对应的被选举权理应在资格要求上较选举权更为严格,尤其是被选举人的兼职和回避问题必须得到重视。本体问题的明确是构建村民自我治理的权力体系的基础,也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实现村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因此,村民自治的主体只能是村民个人,村应该基于人的组成而是自治组织。村委会只能作为自治机关之一是村民运用选举权所集合的公意的结果,二者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也是村民自治与选举权之间的关系所在。
村民自治的核心和目的是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通过民主选举,让村民自由选择本村的致富带头人;
通过民主决策,真正实现村民所盼、所思、所愿;
通过民主管理,真正实现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通过民主监督,真正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三、丽江市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经验
(一)基本情况
村民自治制度自产生到逐步推广,在丽江市农村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为社会主义政治发
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村民自治组织不断健全和完善
截止2012年3月,丽江市共成立了446个村(居)民委员会,覆盖全市所有村社。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活动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村民自治效能不断显现和提高
实行村民自治,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市广大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广大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意愿不断得到增强,参与民主决策的机会不断增多,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不断得到增强,参与民主监督的意愿不断得到深化。
3、村民自治作用不断体现和发挥
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深入,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全市经济发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古城区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强县之列,发展成就令人瞩目;
精神文明建设取得辉煌成就,劳动者综合文明素质得到普遍提高;
政治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不断得到体现;
社会文明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成效显著;
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十分明显,青山绿水美化人民生活。
(二)取得的经验
1、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前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只有随着时间和
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的解放思想和更新观念才能真正的实现与时俱进。
2、加强领导、组织保障是关键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作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体现领导核心作用,只有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才能不断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向前发展。
3、以人为本、人民参与是核心
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只有坚持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根本,想方设法、千方百计组织动员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才能不断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向前发展。
4、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是根本
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广大农村发展程度不同,情况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方法措施,切实解决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创新发展。
四、丽江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丽江市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也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村民自治的实质是在村民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本人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归
篇三: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汪ⅹⅹ,男,党员,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任ⅹⅹ县ⅹⅹ乡ⅹⅹ行政村支书。2008年至2012年汪ⅹⅹ在担任ⅹⅹ行政村支书期间,采取虚开培训费、伪造补贴花名册、隐匿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58040元,除用于村务开支10503.12元,贪污公款47536.88元。同时隐匿并侵占集体资金12160元。贪污和职务侵占共计59696.88元。案发后,已退赔赃款42160元。
分歧意见:在本案中,汪ⅹⅹ称为了给村上争取项目,在收到ⅹⅹ县ⅹⅹ局拨付相关项目款后,他先后将5万元送给ⅹⅹ县ⅹⅹ局局长,以示感谢。但我委认为,汪ⅹⅹ说明的是赃款的去向,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赃款的去向不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汪ⅹⅹ又称ⅹⅹ局拨付的项目款只是临时借用,应认定其挪用公款罪。经查,汪ⅹⅹ收到款项后将其隐匿,在办案人员询问时矢口否认,直至办案人员将拨款凭证出示后才予以承认,其目的是为了隐匿该笔款项收入。而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故我委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后我委按照相关程序将此案移交至检察院,于2014年七月十四日ⅹⅹ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汪ⅹⅹ有期徒刑二年又七个月。退缴
赃款42160元依法没收。同时我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对其下达了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
分析意见:1、民主管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学习宣传不够,贯彻不深入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利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为村干部犯罪提供了方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在农村,个别地方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一是由于宗派家族势力的存在,导致一些人员“强行”进入村委个别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拉选票民主选举严重被扭曲;
二是村干部管理农村事务方式粗暴,独断专行“一言堂”是民主管理缺位;
三是农村干部在本村成为不能管乡政府不会管的现象使监督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个别村干部我型我素,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2、农村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权力过大,过分集中,缺乏有效制约。按照现行的农村基层领导体制,村党委应按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进行民族权力,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民集中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尊重集中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但是,有些地方村委和党委权力不分,互相插手;
个别地方村长或村书记一人说了算。还有的地方,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无党支书记,村长无视法律,随意变更或终止生效的;
在机动地发包上以权
谋私、偏向亲友,专职横行。一些重大事项,没有经过民主协商,就由村干部决定了,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行使他们的权利,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没有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3、村级财务管理存在有较大漏洞。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
虽然是实行乡镇统筹管理,但各村自己仍另设账目,管理不想拿出的那部分,监督管理体系混乱。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有的村村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更有甚者村会计、村主任和村支书存有一定的亲缘关系,钱账不分、坐收坐支、缺乏制约;
财务管理不规范,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也给村干部职务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问题对策分析:1、加强素质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干部整体能力。能力的培养要从教育和实践做起,而最根本的是作为基础的教育培训工作。2、加强民主建设,继续完善管理体制。强化群众路线,以遵从民意、顺应民心为中心,服务农民为宗旨,做好民主建设。农民享有自由选举干部人选,严打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行贿受贿、威逼利用等现象;
财务收支情况做到公平透明,做好财务监管工作,加大对挪用公款、贪污腐败、公款吃喝行为的处分力度;
3、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当前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各种收入来源地
管理,做到监督到位、监督前臵,不做马后炮,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将村级各类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坚持政务,村务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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