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妇女工作简介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卧龙凼社区妇联工作简介
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卧龙凼社区居委会位于永川区东南侧,城区一环路环绕辖区。辖区面积3平方公里,辖37个居民小组。常住居民户5200余户,人口15000余人。是永川老工业区,驻区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34个,破产转制企业6个。辖区企事业单位在职工4528人,企业离退休人员2221人。1983年8月成立卧龙凼居委会,2001年12月更名为卧龙凼社区居委会,为适应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 2004年5月建立了社区党委,下设6个党支部,其中企业退休党支部4个;
社区成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妇女信访代理室、妇联暨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保障服务站、残疾人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工会、公共事务服务站、双拥工作站等配套组织及工作机构。
为了实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社区把服务摆在突出位置,先后组建了社区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巾帼志愿者服务队、红领巾志愿者服务队、妇女拥军服务队、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服务队。并把妇女建设工作放在首位,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妇女维权落到了实处,为了促进辖区妇女同志的身心发展,还相继组建了妇女腰鼓队、气排球队、健身队以及舞蹈队。这些队伍长期活跃在社区内外,并在社区妇女工作领导小组的长期支持和鼓励下取得了耀人的成绩。现在,卧龙凼社区居委会已经成为了全国妇女健身示范站点,这是对我社区妇女工作的充分肯定,同时也激励着我社区工作人员努力争创
巾帼文明岗。
2001年,被重庆市政府授予“文明小区”称号,2003年,被重庆市委、市政府评为“社区建设先进集体”,2006年被重庆市评为“重庆市和谐示范社区”、“社区建设先进集体”,2009年被重庆市民政局、司法局评为“民主法制建设示范社区”,2003-2007年,连续五年被永川区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05年被永川市政府授予“平安社区”称号。《重庆日报》、《重庆晚报》、《永川日报》、重庆电视台、永川电视台先后多次介绍社区工作经验及各类先进典型。重庆市委副书记姜异康同志、原重庆市政府副市长陈际瓦同志、重庆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事忠同志、中残联常务副理事长吕世明同志等重庆市级领导以及永川市级领导先后莅临社区考察、调研,对社区各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篇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如今,我们说几乎在所有的行业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为现代女性的综合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条件,现代女性的主体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那么与此同时也给女性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保证妇女的可持续发展和开创妇女工作的新思路、新格局、新模式,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针对目前在妇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如何提升妇女的主体性地位,更好的指导现实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的妇女问题。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正是从理论的角度和高度,揭示了妇女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及变化过程和原因,指明了妇女解放的途径,也是解决当今社会妇女问题的理论指南。
一、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中形成并发展(背景)
(一)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总结为:妇女问题的产生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现象,其本质是妇女主体性的丧失,其根源是私有制。
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时候,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就同时产生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历史的进步过程也是人的发展过程,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应该是一致的。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对在私有制社会深受双重压迫的妇女给予了深切的
同情,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探讨无产阶级解放规律的同时,将触角伸向了妇女问题,深刻揭示了妇女地位的演变、妇女被压迫的产生根源与实质、妇女解放的途径、条件和规律,妇女的社会作用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这个里面包含着对妇女自主性和自为性的急切呼唤,对妇女摆脱被奴役的命运,选择和创造新生活、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的殷切希望。即:对妇女主体性的深切关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这些基本理论和观点,集中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以及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了原始社会妇女的地位和受男子尊敬的地位,阐述了婚姻、家庭、妇女受压迫地位的形成过程,揭露了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和实质,批判了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观和他们奴役妇女的罪行,指明了无产阶级解放的道路、条件及必然趋势。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只是创立了理论,但是是比较零散的,而且是没有经过实践的。
(二)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指导下,不少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始了对妇女问题的研究,换句话说,无产阶级的解放道路其实也就是妇女解放和妇女主体性提升的根本道路。在列宁和
斯大林时期,使无产阶级妇女运动首先在苏联取得了胜利,并且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学说由科学的理论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他们大胆提出了“在人类历史上,被压迫者的任何一次伟大的运动都少不了劳动妇女的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只有妇女参加才能向前推进”这样的观点,并且被实践所证明。我们说,妇女是一个占人口半数的庞大社会群体,没有妇女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没有妇女的解放,就谈不上无产阶级的解放。
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与中国妇女运动实际相结合,在革命和建设的每一个时期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我们简单的做一下疏理:首先我们说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指导妇女走上了在民族、阶级解放的斗争中争取自身解放的正确的道路,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关于性别解放和阶级、民族解放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领导我党把男女平等写进《宪法》,使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
紧接着邓小平同志关于“党的事业需要妇女群众,妇女解放也只有在革命和建设胜利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的思想,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地位和妇女解放途径的思想;
然后江泽民总书记1990年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八十周年纪念大会上,首次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的理论明确地概括为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并科学的归纳
和概括了五个方面:1、妇女被压迫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现象;
2、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
3、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
4、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5、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作用。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开幕式上,江泽民主席再一次深刻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本原理,并在原有基础上做了新的发展,首次代表党和政府向全世界承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我们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二、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其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的科学分析和概括。简言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就是妇女解放。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妇女受压迫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社会现象;
在远古时代人类两性曾是平等的,只有当人类社会产生了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时候,妇女才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
篇三:妇女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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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妇女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
一、妇女政治权利的概念
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女性公民通过各种法定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它与其他权利,如文化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等紧密相连的,它可以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我们所说的妇女政治权利有一个基本特征即平等性,在我国,妇女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政治权利,“一样”就标志着平等性。在某些国家,女性的政治权利受到各种限制,例如要有“一定的财产”,有些妇女由于无财产而受排斥。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开始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废除了一切压迫和奴役劳动人民的旧法律、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变革,而实现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是这一伟大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一系列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男女平等的实现。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6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后宪法的几次修正,也对妇女的政治权利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82年宪法,还增加了“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规定。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还明确规定:“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1995年以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的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都将提高妇女的参政水平作为重要目标。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妇女取得政治上的平等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二、妇女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这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公民只有享有选举权,才能选举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参加管理国家大事的工作;公民只有享有被选举权,才有可能亲自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发挥当家作主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平等的、广泛的。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有物质保证,又有法律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程序进一步民主化,破坏选举的将受制裁等等。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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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和愿望,以及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
言论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以及著作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提倡和鼓励人民群众畅所欲言,并为此提供有利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号召男女公民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男子一样,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
结社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在我国,有各种形式的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只要是依法成立,就受到国家的保护。在各种社会团体中,有专为研究妇女问题的社会团体,如女青年会、妇女理论研究会、妇女问题研究所等等。集会自由,是指宪法规定公民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这些自由。适用于男女公民。当然,行使这些自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国家的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法律赋予男女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求男女公民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
(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依法取得陪偿权
公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为了保障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有关的国家机关都设有接待室,处理来信、来访等问题。我国公民之所以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群众包括广大妇女有权关心国家大事,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提出申诉,并且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我们妇女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诉,而且可以到各级妇女联合会去反映。各级妇女联合会应给予必要的法律支持,为帮助妇女解决问题提供更多的途径。
在上述各项政治权利中,最重要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现实生活中,妇女的选举权已得到实现,但被选举权的实现还存在一定的障碍。近年来,妇女在参与国家管理与决策方面,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所以,妇女参政问题已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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