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第二章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第三章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第四章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报送制度
第六章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反馈制度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本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听取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当季度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部署安排下季度工作;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处理,确定调处责任领导、调处责任人、协办人、完成时限。
第二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应在参加例会时同时向办公室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三条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进行跟踪反馈,对到时限未调结的纠纷要在例会上通报。
第二章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制度
第四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对工作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由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五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对后勤保障工作需要办公室给予支持的,要及时向办公室反映,办公室按审批流程给予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给予解决。第六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在开展职能范围内工作中产生的纠纷,由单位调解解决。不能解决的,属于政策问题、流程问题,请示市局研究解决。
第七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在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各单位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掌握情况,检查文书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工作是否规范,做到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应定期对本单位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第三章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第九条每年元旦、春节及重要节庆日和敏感时期作为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重点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结合实际,抓住影响本单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第十条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对于集中排查出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能够当场调解的简单矛盾纠 纷当场调解; -般纠纷按调解程序进行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易激化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进行调处,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该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调处的,应分流至有关单位限期调处。对未调结的纠纷,要制订调处方案予以调处。
第十一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对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要注意积累原始资料,建立专门排查调处工作档案。
第四章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区分处理,属于矛盾纠纷的按照职责分工分流至责任部门跟办,属于信访事项的按《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五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对重大、疑难纠纷应当在发现或受理当日之内以专报形式报办公室,专报应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事态发展趋势、调处结果、采取的应急措施、拟办意见等。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 面: 1.人 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 能导 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 3.涉 及人数 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4.严 重干扰正常生产、生 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6.其它应予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上报的同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
第六章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反馈制度
第十七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调处一般纠纷应当在 5 日内解决,重大复杂纠纷 30 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2 个月。调处的重大、疑难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在 20 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2 个月。挂牌督办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办结后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报告原因。
第十八条需要由上级机关协调解决的纠纷,由市局研究上
第十九条机关各单位及基层所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分管领导组汇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调解成功后,应将调解结果报送;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反馈,由市局研究解决。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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