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登记流程完整篇
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登记流程完整篇(2014-06-05 21:32:32)转载▼标签:转载
原文地址:台湾人与大陆人结婚登记流程完整篇作者:Karen
晚上闲来无事,整理了一下房间,翻到一个很厚的文件夹,发现里面全部是我跟老公办理结婚登记的相关资料。当时,整个结婚办理过程都是我和老公处理,没有请代理公司,当然也是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但是没有想象中麻烦,也学习到很多,遇到一些事情,今天我把整个相关流程写下来,希望能帮助到类似我们这样的群体。
先大概说下台湾配偶开始办理《单身证明》材料到大陆配偶能到台湾,大概要花2-3个月。
其他小细节:大陆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多准备几份,照片(2寸白底),再刻章名字一枚,给台湾配偶带着,以便在台湾那边办理需要的材料使用;
步骤简要说明,一、二、三……就是步骤(办完一个接着下一个,上一步没有处理完,不能办下一步),其中第一、四、五是台湾配偶需要在台湾办理的,第二、三是双方一起在国内办理,第六是大陆配偶国内办理部分,第八、九是双方一起在台湾办理
一、台湾配偶去中国(大陆)登记结婚前应先办理以下文件:
1、单身证明公证书(台湾法院开出)
2、与结婚对象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台湾法院开出)
注意事项:
1、办理以上文件需要提供文件资料:
台湾配偶与父母之户籍藤本(之后很多地方用到,可以多申请了几分,3个月有效)
身份证正本
印章
中国(大陆)结婚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台湾配偶若曾离婚,应先向户政事务所申领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
若是丧偶,则申领除户藤本;
2、公证人会主动将公证书副本寄交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到宣誓人指定之中国(大陆)省、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以便于核对公证书的真伪。因此,台湾宣誓人到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前,可先向结婚之中国(大陆)省、
市、自治区司法局的公证员协会查询是否已经收到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通常约1个月);
3、依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规定,公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些地方可能只有3个月)。
二、赴中国(大陆)结婚登记双方需要提供证件和资料
首先,涉外婚姻登记都是在大陆配偶户籍地的省会城市(XXX省民政厅),在要去大陆配偶户籍地省会城市登记之前,最好先致电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确认台湾配偶的单身证明是否已经到达(办理到到达需要20-25天左右),如果已经到了,先去司法局核对资料,然后才能办理婚姻登记;
如果没到,无法进行登记。(相应司法局地址电话,可以先问婚姻登记处,一般都有)。
注:广东省是大陆配偶户口地上级市登记。
双方登记所需材料:
1、台湾配偶:
《台胞证》
《台湾身份证》
单身证明公证书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公证书(在同一张纸)
2、中国(大陆)配偶:
《居民户口本》
《身份证》
双方合影2寸照片3张(红底,一般照相馆都知道结婚证需要的规格)
注意事项:
1、民政局一般要求先核对公证书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要到大陆配偶省会司法局先核对资料并盖章,再返回民政局登记。
2、在中国(大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关登记结婚。(可先查询并致电咨询地址,我当时户口在湖北,就是去湖北省民政厅(武汉)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总花费415元人民币)
3、依据中国(大陆)地区《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有个别地方登记处会乱跟新人要东西或者金钱什么的,注意不要受骗,因为处理登记事宜是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事
情。
三、结婚证书公证
在中国(大陆)办理的结婚证书需要公证,之后用来申请中国(大陆)配偶来台湾结婚登记,所以这个动作很重要,不能漏掉。
注意事项:
中国(大陆)公证书副本经公证处统一转交给海基会,(办理到到达需要一个月左右)正本需要自己保留,并回到台湾之后要拿去与海基会核对,拿取副本,在台湾登记结婚时需要用。
个人经验:
公证费用每个地方都不同,当时我在湖北*信公证处公证,公证费总共465.00元(人民币),由于我工作在广东,不方便等公证书出来(公证周期大约1周)所以只能请公证员将公证书快递到我的工作单位,一名张姓公证人员,居然要收我100元(人民币)快递费,我问她:一般国内快递到顶就20元(人民币),为什么比寄去台湾海基会的费用60元(人民币)还高,她回到:这是我们的规定。当时很无奈,也不想出什么意外,还是老实掏钱了,当然也没有给我收据或者发票之类的,姿态很高,像我们这种结婚公证的人不少,他们的口袋很大哦~
四、到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这一步是台湾配偶去海基会办理,或者家人可以代劳
在台湾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之前,可以先打电话询问公证书是否已到,然后带上正本去验证、付钱。
五、申请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入台许可证》(移民署办理)
这一步是台湾配偶去移民署办理,或者家人可以代劳
需要材料
1、中国(大陆)地区人民出入台湾
2、中国(大陆)配偶照片2寸1张(最近2年内,脱帽、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3、中国(大陆)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经海基会验证后的结婚公证书
5、台湾配偶6个月内之户籍藤本
6、保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寄印章
7、台湾地区人民申请中国(大陆)配偶来台团聚资料表
8、证照费新台币400元
9、挂号回邮信封(应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注意事项:
1、在台湾配偶须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
2、保证人顺位以在台湾配偶优先
3、(家访)移民署受理团聚申请案后,大约1个月时间,并对申请人之台湾家庭身心、经济等状况,作为审核申请案之依据。审核通过之后即核发在台湾停留1个月的出入境许可正本。
个人经验:
这一步是听我老公说面谈状况很好,1周就给我核发了《入台许可证》,一张淡绿色的纸张。
六、办理去台湾证件(中国大陆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1、收到《入台许可证》,一张淡绿色的纸张之后,就要去大陆配偶户籍地公安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粉紫色本本,
2、需要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书2本、入台许可证(淡绿色纸张),填写表格、交钱等~
3、其他可以同时办理的公证资料
(1)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在台湾申请依亲居留用),这个必须办理,先去户籍地派出所开证明,免费的,然后去司法局公证,从公证那天起3个月有效,过期得重新办理,所以拿到入台证后办理比较合适;
(2) 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申请父母来台湾探亲,如果有需要就办理),需要带户口本原件去司法局公证;
另外,父母年龄超过60岁,可以由1名子女陪同;
(3) 出生证明公证书(在台湾以后申请台湾身份证,永久有效,如有需要就办理,不想领取台湾身份证可以不办理),80年以后出生的出生的妇幼保健院开证明,80年以前的需要在村委会开证明,最后去司法局公证;
备注:
1、入台证有效期6个月,在这6个月内办理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粉紫色本本,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上的出境日期为准,就是说在出境日期前到台湾即可(通常超过入台证的有效日期);
2、很多人问回来时间有没规定,台湾是没有规定回来大陆的时间;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5年,在失效日期前回来大陆再换1个本子就可以,不然过了有效期,中国海关不让进大陆。
3、如果已经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还是要去公安局换签注。
4、后续在台湾办理好依亲居住,如果中间回来大陆,还是要在公安局换3年多签的签注,因为入台证是一次性的,在办完依亲后收回,只要带身份证、蓝色的《中华民出入许可证国》(依亲证)。
七、中国(大陆)配偶去台湾团聚
中国(大陆)配偶入境,并至移民署设于机场、港口服务站接受面谈并提供证件:
1、《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那张淡绿色纸张)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粉紫色本本)
注意事项:
1、中国(大陆)配偶入境接受面谈,在台配偶应同时到场配合接受面谈
2、通过免谈,移民署将出入境许可证停留期限改为6个月,并加盖通过免谈印章
3、中国(大陆)配偶初次入境时,应备有回程机、船票
4、中国(大陆)配偶在台团聚期间怀孕7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2个月内,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者,可以申请父母亲来台探亲
个人经验:
我当时在高雄机场面试的,很顺利,没有像之前有人说有些刁钻问题,通过之后当场就加签到6个月停留期。(之前是入台许可停留有效期是1个月,改为6个月的意思是,你在6个月内要进行登记;
如果没有登记也可多次进出台湾。如果登记结婚后,办理了依亲居住=《中华民国出入许可证》,这个绿色纸单收回,不受6个月的限制,《中华民国出入许可证》会换成1年-3年多次有效)。
八、在台湾结婚登记(户政所办理)
1、经海基会验证之结婚公证书
篇二:涉台离婚民事起诉状
涉台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xx,女,197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王xx,男,197x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山东省青岛市,2000年1月我和被告在青岛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xx两次。2001年8月,双方在xxx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0月在xx举行婚礼,12月我随被告一起去了台湾。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到达台湾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来。被告王正作无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我和他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王正作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我、骂我;
此外,被告王正作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对我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我不堪忍受。2002年6月,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非人折磨,我回到了xx.第三天,就遭到被告王正作的电话恐吓,让我一星期内回到台湾,否则到大陆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家人顿时陷入恐慌。
篇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婚姻法律结婚制度的比较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婚姻法律结婚制度的比较
一、摘要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海峡两岸在不同环境下,各自形成并发展了各具特点的法律制度,成为两个法域,台湾和祖国大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差异颇大。随着海峡两岸人员的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迅速发展,两岸间的婚姻关系大量发生,如何在两岸婚姻法律规定歧异的情况下,解决好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已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大陆 台湾地区 婚姻法规 结婚制度
二、绪论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民众同根同祖,具有共同的伦理道德标准。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两岸相隔的影响,加上外国文化的混合冲击,在道德观念和标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反应在婚姻关系上,两岸相隔60多年,对婚姻制度的认识有同有异。随着两岸交流的增多,男女通婚比率不断上升,对两岸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愈发显得重要。
三、两岸结婚制度之比较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立。结婚的条件通常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法律对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及其结婚行为内容的具体要求,形式要件则是对结婚的形式或程序的要求。
(1)法律规定
大陆和台湾的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可分为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两种。前者是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合意和达到法定婚龄;
后者为禁止的条件,是对男女双方结婚的限制,如已有配偶者、男女双方为近亲属。有关两岸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详述如下:
①须达到法定婚龄。大陆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见,法定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因此大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结婚。台湾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较大陆低。台湾民法第980条则规定:“男未满十八周岁,女未满十六周岁者,不得结婚。”由于台湾民法规定20周岁为成年,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因此就会出现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
②须男女双方自愿。男女双方自愿缔结婚姻是近代婚姻制度的基础,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大陆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与大陆有所不同,台湾民法上无明文规定须男女双方自愿这一要件,一般认为结婚是一种身份契约行为,须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这种合意应由本人为之,不得代理,父母不得包办代替,此其一。其二,如前所述,在台湾存在着达到法定婚龄的未成年人结婚的现象,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台湾民法认为,仍须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但须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须非重婚。大陆与台湾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为原则,禁止重婚。
④须非近亲属。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大陆婚姻法只规定直系血亲(解释上包括拟制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同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禁止结婚。但台湾民法规定的要广得多,它不仅包括直系血亲和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而且包括:直系姻亲,如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媳妇、继父母与继子女;
五亲等以内、辈份不同的旁系姻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结婚的限制,即使在姻亲关系消灭后,仍适用;
除六亲等和八亲等的表兄弟姐妹外,八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论辈份相同或不相同,都不能结婚;
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即使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仍不能结
婚。
⑤禁止结婚的疾病。大陆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大陆规定上述疾病患者尚未治愈的禁止结婚主要是基于优生的考虑。与大陆不同,在台湾法律上,精神病等恶疾只是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而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
⑥此外,台湾民法还规定,监护人在监护关系存续其间,除非经被监护人的父母同意,不得与被监护人结婚;
夫妻一方与人通奸,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受刑罚处罚的,不得与相奸者结婚;
女子在离婚或丧偶致婚姻关系消灭后未超过六个月的,不得再行结婚,以免造成血统混乱,但自婚姻关系消灭后六个月内已分娩的,不在此限。
(2)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
两岸法律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的不同主要是:第一,某些条件为两岸法律共同规定,但具体要求不同,如关于婚龄的规定;
第二,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台湾规定的比大陆具体且广;
第三,在大陆,某些影响结婚之疾病患者禁止结婚;
但在台湾,疾病一般不构成禁止结婚的条件。相反,台湾有关于相奸者禁止结婚、待婚期的规定,大陆则无。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两岸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并尤以台湾法为甚。同时,台湾比大陆更注重在法律中体现传统伦理,如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禁止相奸人结婚的规定等,从而形成独特的规定。由于台湾法对婚姻实质要件进行了更多限制,造成依台湾法成立的婚姻在大陆较易得到承认,而根据大陆法成立的婚姻则不一定为台湾法承认。两岸相关规定的这些差异,及大陆基于特定人口政策而造成两岸婚龄的差别,还将会长期存在。
而关于禁婚范围的规定,两岸可望接近。台湾宽泛的禁婚范围,固然考虑到伦理要求,但同时也使得法律严格无情,台湾学者对此不无看法。
大陆禁婚范围相对较窄,因此有学者提出扩大禁止结婚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中禁止结婚的亲属中加入了直系姻亲。
最后,在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的事由上,台湾法比人陆法规定得详细、严格,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法规定:婚姻无效或撤销后,受害方可以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财产上的赔偿;
无过失的受害人还可以向有过失的他方亲请求赔偿相当金额。而大陆婚姻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大陆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规定,以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无过错方的利益,这样更能体现公正的法律价值。
四、结语 总的看来,台湾关于结婚制度的规定较大陆详细、具体、完善,显示了较高的立法技巧,但有些内容相当落后。大陆法律的规定剔除了封建落后的内容,建立了新的社会伦理道德观,但比较抽象,也不够全面和具体,立法技巧尚需改进。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台湾的立法长处,提高婚姻法的立法技巧,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五、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民国民法典》(2007年版)
《论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曾涛
《海峡两岸结婚制度之比较》 曾德雄
《海峡两岸婚姻法律的冲突及其评析》龙正凤
《》 相关热词搜索: [db:gj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