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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银企对帐】。
以下简称“系统” 签约客户(Custmor):
签约客户首先必须是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开有银行账户的企业,如果希望使用《中国银行银企对账系统》进行对账操作,须先与银行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开通客户管理员账号,企业即成为签约客户 柜员(Teller):
银行内部操作人员在本系统的用户账号。
客户管
账标记”将全部被取消勾选 自动对帐
自动对账的步骤为:
下载银行端的数据,保存到用户电脑中,选中“数据下载”选项,指定需要下载数据的日期范围,点击【下载】按钮。
下载一个文本文件,文本内容如下:
52460,800100011908091001,-23362300,2005-02-01,0 52461,800100011908091001,-29350,2005-02-01,0 52462,800100011908091001,-27000,2005-02-01,0 这是自动对账下载后的结构,各
篇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客户银企对接服务协议(2014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客户银企对接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行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负责人: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利益,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企对接渠道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 “甲方”: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也称企业客户或简称客户。
2. “银企对接”:是指企业(集团)内部财务软件系统、ERP系统等(统称财务系统)与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系统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数据接口实现自动联机运行,从而实现双方系统间的数据直接自动双向传输。
3. “银企对接渠道服务”:是专指中国银行通过银企对接渠道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
4. “数字安全证书”: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5. “交易指令”:是指企业客户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企对接渠道提交的转账、结算、资金汇划、支付、账户信息查询等指令的统称。
6. “有效交易指令”:是指经乙方使用的安全数字认证系统和访问控制系统等核对认可的客户交易指令。有效交易指令应当明确,不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
7. “下属机构”:指企业客户在财务上能有效控制、支配或管理的,在中国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
8. “业务授权书”:指企业客户的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对中国银行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中国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前述相关公司的账户信息,或/及允许企业客户使用前述相关公司的账户以从中转出资金,或/及将企业客户账户中的款项以前述相关公司的名义支付给收款人等。
第二条 渠道服务
1. 乙方网上银行银企对接渠道通过INTERNET或专线实现了甲方财务系统和乙方网上银行系统间的数据直接自动双向传输,支持甲方通过操作其财务系统直接对其开立在乙方的账户和资金进行管理和调动,支持甲方实现信息查询、转账支付等业务操作,并支持甲方根据需要在其财务系统中定制其它个性化功能。
2. 乙方网上银行系统收到甲方通过银企对接渠道传送的交易指令,乙方使用的安全数字证书系统和访问控制系统验证该指令为有效交易指令,即构成体现甲方意愿的有效交易指令,甲方须对有效交易指令中各项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对甲方传输的交易指令保存三个月,甲方应及时作好数据备份。
3. 乙方网上银行以数字安全证书方式产生的电子签名作为交易指令的有效合法印鉴,无须加盖甲方预留印鉴,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和记录并以此制作有关业务凭证。数字安全证书是乙方系统确认甲方在银企对接渠道服务中合法身份的唯一有效依据,甲乙双方均承认在银企对接中采取数字安全证书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4. 甲方应每年支付认证工具服务年费(即本协议中数字安全证书的服务年费)。甲方使用的数字安全证书有效期满后将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甲方应关注数字证书有效期,并于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申请,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更新手续。对于因甲方未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而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安全责任
1. 乙方负责维护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及银企对接渠道的正常运行,并确保银企对接渠道可以安全、准确地交换双方正常的业务数据。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建立其财务系统与银企对接渠道的安全联接。
3. 甲方负责采用必要的安全手段保证其自行开发的或委托开发的财务系统安全,并确保其财务系统及内部网络与银企对接渠道之间的数据安全。
4. 甲方不得修改和跟踪乙方提供的银企对接渠道,同时严格保证在安全环境中使用银企对接渠道。甲方财务系统及内部网络应保证不存在病毒、木马等危害性的程序,若甲方通过银企对接渠道向乙方传输“病毒”、“后门”、“程序炸弹”、“数据盗窃”等威胁乙方和银企对接渠道安全的隐含功能,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5. 为保障乙方网上银行系统不至于受到攻击性查询破坏,甲方通过银企对接渠道使用账户自动定时查询服务,其每次查询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0分钟。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接受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服务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经乙方审核通过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2. 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及收费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66”、登录乙方网站()或到甲方开户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3. 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办理网上银行企业服务注销手续,但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4. 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应按照乙方规定填写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申请表格,填写完毕的表格将作为本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必须保证其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用于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资料均属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或资料发生任何重大变更而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 甲方已完全了解并认可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因特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因特网使用网银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在乙方合理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或网络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或其他非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网上银行服务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可到乙方网点柜台办理相关银行业务。
6. 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数字安全证书等认证工具及与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身份证件、存折、银行卡、企业预留印鉴等资料,不交给其他人保管、使用,不放置在不安全场所。
7. 甲方在办理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资金汇划渠道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 甲方保证使用转账汇划服务进行资金汇划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或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9.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部分交易需要甲方到乙方营业场所提交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的,乙方将在收齐上述资料后处理甲方交易指令。
10. 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系统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11. 甲方应确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因不符上述要求无法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12. 甲方向乙方保证,甲方办理涉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的网上银行服务,已经获得前述相关公司充分、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所有书面授权书见本协议的附件,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前述相关公司均承认本协议的效力,作为企业客户加入本协议,并同意受本协议关于甲方权利义务条款的约束(本协议条款对甲方与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作出明确区分的除外)。如果因前述相关公司以未对甲方进行上述授权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加入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的各账户仍可在乙方网点营业柜台办理原有各项业务,其账户性质不变。
13. 甲方保证使用转账汇划服务进行甲方集团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14. 甲方使用乙方的银企对接渠道服务,应正确操作,因甲方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向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破坏性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15. 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银企对接服务的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如增删账号,账号、户名等变更,增加、注销、补发、挂失数字安全证书,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16. 甲方须在乙方开有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等合法账户,用于银企对接渠道服务,各原有账户仍可在乙方营业柜台办理原有各项业务,其账户原有性质不变。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甲方要求撤消其在乙方的上述账户,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17. 甲方应配有使用银企对接渠道服务所需的电脑设备和内部网络环境、合法的接入方式,并负有配合乙方共同维护银企对接渠道正常运行和安全的义务。
18. 甲方须对其数字安全证书及其保护密码、登录名称及其登录密码下完成的一切行为负责。甲方可以配备多台前置服务器,设置多个银企对接IP信息,每一个甲方操作员只能对应一个IP信息,多个甲方操作员可共用同一个IP信息。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甲方使用银企对接渠道服务应领取数字安全证书,数字安全证书下的所有操作将被认为是甲方所为,甲方财务人员操作财务系统的权限由企业财务系统内部自行控制,与乙方无关。
19. 甲方保证使用乙方网上银行对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账户进行甲方集团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与上述各公司之间的账户资金汇划不存在任何企业间借贷行为,如因甲方进行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包括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20. 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的银企对接服务,应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在数字安全证书停止使用前所发出的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甲方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21. 甲方应充分了解收款人身份的真实准确性,并准确区分收款账户性质,甲方向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应通过“对私转账汇款”功能提交资金划转指令,向公司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应通过对公转账汇划类服务渠道提交资金划转指令,不得通过对公转账汇划类服务渠道提交向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的指令。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由甲方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并在“附言及用途”中填写具体付款用途,并保证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因违反上述约定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因乙方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或根据维护网上银行安全及技术升级等情况增加或变更安全措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认证工具、中止高风险交易功能等),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将在乙方营业网点、乙方网站【http://】等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甲方未注销相关服务或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修改。
2.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资格审查要求对甲方资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3. 乙方有权基于预防网上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或暂停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如甲方账户涉嫌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及乙方相关政策,对于甲方或其交易涉及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制裁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后办理。甲方不得隐瞒真实业务背景或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因甲方或其交易涉及相关国家、地区、组织制裁而导致资金在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时被冻结或拒付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 甲方利用乙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或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服务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或其他危害乙方经营安全的情况,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权利。
6. 乙方有权规定、更改网上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乙方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户并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每日截止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述服务时间及截止时间的调整,乙方将在乙方营业网点、乙方网站【http://】等提前进行公告。
7. 属乙方工作差错并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赔偿。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 甲方及其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 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 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网上银行业务规则或服务说明操作;
(6) 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8. 乙方应当保障网上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网上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9.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账户信息等资料保密,但以下情况除外:
(1) 经客户同意或授权的;
(2)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10. 为方便甲方的网上银行交易,乙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乙方网站和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给甲方。此类信息仅供客户参考,信息的甄别、使用由客户自行决策。
11. 乙方有义务严格按照甲方的有效交易指令提供服务。如因乙方过错未按甲方有效交易指令办理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乙方发放甲方的数字安全证书及其保护密码、登录名称及其登录密码是确认网上银行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应妥善保管数字安全证书及其保护密码、登录名称及其登录密码。如有遗失、被盗,应及时于乙方网点柜台办理书面挂失/注销手续。对于甲方的挂失/注销申请,乙方将在受理后尽快完成挂失/注销生效设置,并向甲方发送挂失/注销生效时间书面确认通知书。挂失/注销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挂失/注销生效时间之后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3. 乙方应严格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所赋予银行的审查义务。因司法机关介入、监管机构监管及银行内部控制等要求,对于甲方有关账户需要进行业务监控或业务审核的,乙方有权单方面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对上述账户进行特殊设置,对上述账户的网上银行交易进行相关审核后发送后台处理。同时,一旦发现甲方有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嫌疑,乙方即可视情况单方面采取向相关机构、暂停、关闭甲方网上银行服务等措施。
第六条 保密责任
1. 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银企对接渠道的保密安全机制和技术手段,双方有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和维护此种保密安全机制及技术手段。双方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账户、存款余额、操作权限、交易指令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一方泄露上述有关资料,将承担相应责任,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 双方承诺:在使用银企对接渠道服务的过程中不侵犯乙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资料、技术、商业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第七条 故障处理
如乙方系统发生故障而致使甲方无法正常使用银企对接渠道服务,发现问题的一方应尽快另一方;
发生故障的一方应尽快解决问题,故障解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以恢复服务的正常使用。如系统故障无法立刻排除,经双方协商确认,乙方将通过网上银行WEB浏览器渠道或营业机构网点柜台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待故障排除后,甲方可恢复继续使用乙方银企对接渠道服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 因甲方的财务系统、电脑系统或网络通讯设备自身问题而导致的不能使用乙方银企对接渠道服务或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事由
凡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政府管制、法规改变、黑客入侵、病毒爆发或其他当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当事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或有其它免责事由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的理由。
第十条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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