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满足群众用水需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三原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以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目标,建立健全工程产权明晰、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到位、维护体系完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专业化运营,长效化受益,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追赶超越提供坚实的饮水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按照农村饮水安全水量、水质、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评价准则,加强工程运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供水安全;完善农村水价制定和水费计收机制,合理定价,计量收费,树立农村群众水商品意识,强化水费计收,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三)目标任务
健全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和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管护责任机制
1.明确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护“三个责任”。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县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水利局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和受益区的镇(办、中心)及村委会承担运行管理责任,其中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由受益区的镇(办、中心)及村委会承担;镇及镇以下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镇(办、中心)承担主体责任,镇(办、中心)水利管理站承担行业监管责任,村委会承担运行管理责任。
2.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责任。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夯实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开展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负责维修基金筹集与使用,制定年度水质检测计划,受理群信群访,监督供水管理单位履职尽责,做好供水服务。
4.强化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解决好生产和生活用水矛盾,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5.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全县所有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开。县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政府主管领导为行政责任人,跨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镇(办、中心)政府主要领导为行政负责人,单村或县级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口以下的行政责任人由村委会负责人担任;技术负责人由运行管理单位技术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健全完善工程运行管理体制
1.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量化赋权改革工作。根据工程投资渠道,理清国家、集体、社会法人及个人投资比例,明确产权归属,做到“精准确权、合理量权、有效赋权、充分活权”。在确保工程产权和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特色的管理模式,鼓励以镇(办、中心)为单位组建供水公司或实行农民用水协会管理。
2.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验、计量收费、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严格机电、净水、消毒等设备操作规程,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供水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相关手续,建立用水户台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3.强化农村供水设施保护。供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确权定界,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需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水管理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等方案,所需投资计入项目投资,所在地镇(办、中心)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局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规范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维修费用的筹集及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应依据“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确定,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电费、维修费、管理人员工资等,日常维修费按水费收入的 5%计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费收缴搭车收费。城乡一体化工程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5.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体系,公布服务热线,实行社会服务承诺 ,明确用户投诉渠道,定期向用水户征求意见,发挥好“四级回访”(省有平台推送,市有清单落实,县有组织履职,乡有人员尽责)监督机制作用。供水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需要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三)建立财政扶持、政策支撑的运行保障机制
1.完善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主要用于水源工程、构筑物、供水设备、管网限额以上的维修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损毁修复,不得挪作它用。
2.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继续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工程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县人民政府应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
3.加强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高度重视供水管理人员法规政策及制水、维修、水质检测、净化、消毒等的学习及技术培训,要求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供水运行记录(包括管网及附属设施检查情况、维修养护情况、群众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建立供用水台账;整理收费票据、维修养护支出佐证资料等,做好供水档案资料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中心)及县水利、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 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活动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4〕29 号),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保障工作负总责。对于跨县(市、区)供水的项目,由对项目具有管理权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运行管护相关政策制定、资金保障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工作。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切实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用地、用电、税收及水价等优惠政策,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二)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62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 号)要求,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三)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县级农村饮水经营管理机构,统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对供水规模较大、供水人口多、供水人口集中的,可由新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为管护主体,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也可以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选择专管机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通过城镇供水公司扩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城镇供水公司管理。对供水规模小、供水人口少、供水人口分散的,可采用村民委员会、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股份制公司、用水户协会、投资者自营管理等机构进行管理。
三、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保障饮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五)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修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通过供水单位水费提取、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六)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包括机电设备、净水及消毒设备、主要建筑物、公共管道等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经费补贴。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电费、消毒药剂等不属于维修范畴的易耗品开支。
(七)对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水费和维护资金的供水厂(站),均列入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农村饮水工程需要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的,当费用超过水费提存部分时,可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八)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管理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九)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供水单位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运营过程中的水质状况、水费计收和大修基金等进行公示,接受水利、卫生计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管理单位必须保证水质合格,出现水质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直至水质合格为止,否则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四、合理确定水价,促进良性运行
(十)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水价核定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组织价格听证会。
(十一)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对用水紧缺地区,可采取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计收办法。对无法供水到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在充分征求受益户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规定,合理分摊水费。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基层服务体系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技术服务体系,完善有供水经营任务的乡镇水利站建设,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规范管理,可持续运行。
(十三)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维护队伍建设,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重点是加强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建成后运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四)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 1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落实专业维修养护人员,实现标准化管理。对规模较小或分散供水工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维护公司或规模以上的水厂提供维修服务。
六、强化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十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卫生计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防止水源遭受污染。具体的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桂政发〔2010〕62 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规范和标准技术要求,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指导群众制定水源保护村规民约,限制人为活动对水源的破坏和污染。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水源涵养,引导经营者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速生桉。加快推进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应急水源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实行水源林保护,将依法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林地,优先纳入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理。
七、加强水质消毒检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达标
(十七)各县(市、区)要加快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经费,确保满足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抽检需求。
(十八)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制度。对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 1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具备日检 9 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接受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没有设立水质检验室的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供水工程,要完善水质检测和消毒设施,由区域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巡回检测,未建立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的县(市、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
(十九)供水单位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加强供水设施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网络,对小型村(屯)供水工程应配备生物观察水质简易设施。
八、落实优惠政策,彰显民生本质
(二十)农村饮水工程生产用电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供水的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城镇(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村扩网供水的,实行优惠水价,并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二十一)对残障人员家庭、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优惠或免费供水。对拟定减免水费的对象应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二十二)跨村、单村供水工程,以及乡镇供水工程向农村供水部分、县城扩网向农村供水部分的经营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 号)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九、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二十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人员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
(二十四)加强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工程运行效率和水质达标率。各地要培育一批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质保障有力的先进典型,为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强化应急管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二十五)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分析影响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的原因,研究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类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后果及影响,结合建设管理模式,科学设定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划分等级和划分标准,细化响应流程、响应行动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二十六)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七)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
(二十八)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持。
(二十九)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将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的有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农村供水经营单位需要委托检测的,受委托单位应给予优惠收费。
十一、强化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三十)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监督考核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跟踪落到实处。
(三十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将其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饮水安全工程量大面广,形式多样,规模大小不一,维护管理和经营难度都很大,工程的建后管理工作还十分薄弱。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实现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基本要求。获得洁净和卫生的生活饮用水是人们生存的基本需求和基本权利,是身体健康的基础和保障。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健康和正常生活,其社会影响和地位十分重要。工程的服务对象又是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农民,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以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经济规律办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饮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饮水安全系重大民生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归乡镇(街道)或者村集体所有。乡镇或者村集体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由个体组织经营。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供水管理机制。已建成的供水工程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发挥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1.乡镇供水厂和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设有水质检验室,满足水质日常检测,使用合格的水质净化剂。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经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2.村级饮水安全工程依托村委会制定和完善供水设施管理公约,村级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由村委会进行管理,或由村委会委托专人管理。
3.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执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所有供水单位向用水户提供的水质、水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饮水标准。
(二)建立水费收取、使用与监督机制。合理制定水价和足额收取水费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发挥效益、良性运行强有力的经济手段。因此,所有供水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所收取的水费要设立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管护人员工资等项目开支。村级自来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由村级自治组织自行制定;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村级公共管网自来水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价核定后,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实收率,确保供水工程可持续、健康运转。水利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水费回收、工程维护、更新改造等方面的有效监管,达到“饮水安全、有偿饮水、以水养水、长期供水”的目的,确保供水工程长期稳定的发挥效益。
(三)建立水源地保护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1.顺昌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南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林业局对生态环境局依法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做好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工作,并依照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优先纳入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范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除自然灾害、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大面积采伐,对个人自留山或责任山被划入水源保护区的,在皆伐后应鼓励林农补植营造乡土珍贵阔叶树种,确保水土不流失,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3.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水工程规划、科学指导饮水工程项目设计和实施,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以提高农村供水平为目标。参照城市供水建设经营管理模式,推进农村供水“标准化建设、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规模化发展”。有条件的区域应逐步达到城乡供水同质同服务。强化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管理,在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基础上,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
4.县农业农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防止因农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5.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活动。
6.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水价的核定。
(四)建立水质定期化验机制。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工作,对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根据不同的水源地种类,制定科学的化验程序,明确化验指标、化验周期等关键性指标,科学布设检测点,制定合理检测方案,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五)建立供水设施安全防护机制。各供水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设立工程防护范围标志,如设置围墙、围栏、监控装置,对水源点、过滤池、清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安全防护。同时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供水设施和饮用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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