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海商法模拟试题及案例分析
海商法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下列有关海商法的国际条约,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并作出保留的是()。
A、1924年海牙规则 B、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C、1974年雅典公约 D、1910年碰撞公约
2、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采用的是( )。
A、特别提款权 B、人民币C、金法郎D、美元
3、以同一船舶为标的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应是( )。
A、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B、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C、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D、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4、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负责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 险,并负担保险费的人是( )。
AB、抵押权人C D、提供贷款的银行
5、承运人签发的对于货物表面未作批注的提单是( )。
A、指示提单B、收货待运提单 C、清洁提单D、不清洁提单
6、在约定的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用的合同是( )。
A、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C、定期租船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7、我国某甲贸易公司将一批出口德国的货物交由乙海运公司承运,乙又将全部货物转交丙公司承运。丙公司是该批货物的( )。
A、承运人 B、实际承运人 C、托运人 D、收货人
8、原因不明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 )。
A、平均负赔偿责任 B、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C、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D、按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9、我国《海商法》规定,客运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 亡赔偿责任限额,每名旅客不超过(
A、46666 B、40000 C、1200 D、
3333
10、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
A、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B
C
D、从发货人的工厂仓库至收货人的仓库
11、保险委付适用的场合是保险标的( )。
A、 部分损失 B、实际全损 C、共同海损D、推定全损
12、某海事法院根据当事人甲进出口公司的请求,对承运其进口货物的乙海运公司所属的某船舶的航海日志予以复制。这一强制措施属于()。
A、简易程序 B、督促程序 C、海事证据保全 D、海事强制令
13、甲、乙、丙、丁共有一海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 银行贷款500万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 )。
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
14、韩国籍船长某甲向我国某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靠在我国某港口的拖欠其工资的巴拿马籍某海运公司A轮以行使船舶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 )。
A、国际惯例B、韩国法律 C、巴拿马法律D、 中国法律
15、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
A、一年B、二年 C、三年D、六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下列海事请求中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有( )。
A、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B、船舶修理费的支付请求
C、船员工资的支付请求 D、贷款银行的还款请求
E、收货人的货损的赔偿请求
2、以下关于共同海损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
B、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C、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D、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不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E、载货船舶有意搁浅所造成的船货损失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3、依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提单可以分为
A、清洁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 C、不记名提单
D、记名提单 E、指示提单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责任期间内的货损可以免责的原因有()。
A、船舶不适航 B、货物的固有缺陷 C、标志不清或不当
D、罢工 E、战争
5、以下关于船舶拖航的表述,符合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有( )。
A、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B、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不适用《海商法》
C、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D、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E、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海上拖航合同
2、海难救助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4、船舶碰撞
5、定期租船合同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简述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含义。
2、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3、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4、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费的支付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五、论述题(本题14分)
论述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案例,案例一分值为8分,案例二分值为14分,共计22分)
1、中国籍A海轮在从釜山到上海的航行途中与日本籍B海轮在公海发生碰撞,事故导致A船受损10万美元,B轮未受损。A轮所属海运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停泊在上海港的B轮并对其所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何在?
(2)上海海事法院应该依据何种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本案?
(3)设若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无法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4)上海海事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审结本案?
2、北京某贸易公司以FOB价格从德国某公司进口价值150万美元的货物。贸易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上海某海运公司A海轮载运该批货物。提单中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提单纠纷。A海轮在由汉堡港驶往天津港途中因为遭遇极端恶劣气候造成船舶故障和货物湿损,船长遂组织船员自救,并前往就近的新加坡某港口避难和修理。经清点,恶劣气候造成货物湿损3万美元;
在自救过程中被迫抛弃5千美元货物;
有关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船舶抵达天津港后船货双方为有关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摊发生争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收货人如主张货损的赔偿请求,应该向我国哪个海事法院起诉?
(2)法院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处理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本案中所出现的海损包括货损3万美元、抛弃5千美元货物和避难港的费用4万美元,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哪些?
(4)承运人是否应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5)若收货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赔偿A轮湿损以及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为什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B A C A C D B C A B D C A D B
二、多项选择题
AC AD ABCD CD ABD
三、名词解释
1、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2、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等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以后,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法律制度。
4、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简答题
1、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含义: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属具。
2、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
(1)船舶优先权的时效届满。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4)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船舶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
(5)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实现。
3、共同海损构成要件包括:
(1)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1分)和合理的;
(3)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直接和特殊的。
(4)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最终有效果。
29、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五、论述题
本题分三个层次作答,即概念、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如下: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权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分)
(2)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是船舶的担保物权。(3分)
(3)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以下特点任选4个特点做答,每一点2分)
第一,法定性,即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直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合意而产生,在这一点上船舶优先权不同于船舶抵押权。
第二,依附性,即船舶优先权具有随船转移,不受船舶转让影响的特征。
第三,秘密性,即船舶优先权不需登记,不以占有为条件。
第四,强制性,即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须经过强制性的司法程序。
第五,优先性,即船舶优先权在有关船舶的担保物权中具有最为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时效性,即船舶优先权有时效限制。船舶优先权的时效为1年,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六、案例分析题
1、
(1)上海海事法院为船舶扣押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依据法院地法,即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5万美元。
理由: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船舶碰撞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
(4)一年。
2、
(1)应该向目的港的天津海事法院起诉。
(2)依据提单的规定适用中国《海商法》处理本案。
(3)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有抛弃货物5千美元和避难港费用4万美元。
(4)承运人不承担3万美元湿损货物的赔偿责任。
理由:恶劣气候造成船舶货物湿损,承运人依法可以免责。
(5)保险公司对于3万美元湿损货物不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理赔,因为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内。
海商法模拟试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 15分)
1. 我国《海商法》中赔偿责任限额采用的计算单位是( )。
A. 特别提款权 B. 金法郎 C.英镑 D.欧元
2. 劳氏救助合同格式是国际海运业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标准合同。它所遵循的原则是()。
A.无效果 有报酬 B.无效果 无报酬 C.有效果 无报酬 D.没有相应规定
3. 下列有关我国对外籍船舶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外籍船舶应在到达我国港口前12小时,将准确到港时间通过代理人报告当地港务监督机关。
B.外籍船舶如处于不适航状态,港务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出港或命令其停航、改航或返航。
C.外籍船舶在进港前可选择是否需要引航
篇二:船舶优先权催告
第一章
船 舶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
二、船舶抵押权及其受偿顺序
三、诉前扣押船舶及相关法律问题
四、船舶优先权顺序及时间倒序原则
五、船舶买卖合同及其特殊性
一、船舶优先权催告
【事件】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0是以消灭船舶优先权为目的而进行催告的案例。2001年9月3日,申请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为购买伯利兹籍“远胜”(YANG XING)轮,与船舶所有人舟山远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定海区支行(以下简称“抵押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备忘录》,约定船舶所有人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将“远胜”轮作价人民币1 3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船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等。为了避免该轮转让后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纠纷,申请人特于2001年9月2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所附有的船舶优 先权。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的规定,应予支持。遂依照该法第123条的规定,于同年9月25日裁定:准予申请人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的申请,对伯利兹籍“远胜”(YANG XING)轮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裁定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分别在同年10月9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和10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原理评释】
(一)船舶所有人需要通过法院催告船舶优先权的原因
本案是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案件,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使得在船舶所有权变更后,船舶优先权享有人仍可追及船舶并主张其权利,又由于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使得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这些特点使得在旧船的买卖中,无辜的善意新船东会处于一种不稳定的地位,他可能买来了一条上面附有许多船舶优先权的船舶,又由于依附于其上的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就可以对抗第三人,使得新船东也
0 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洛达轮船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赛德网. 2002-1
??
不能像调查船舶抵押权一样,通过查询登记机关了解船舶优先权的情况。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对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依该法第124条及第1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催告期间为六十日,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可见,通过公告可以消灭船舶优先权。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导致船舶新所有人需采用催告的方式消灭船
舶优先权
如上所述,为什么船舶的新所有人要通过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这与船舶优先权所具有的追及性及秘密性的特点有关。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特权。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与海上运输业的特殊性息息相关。船舶优先权最初是随着船货抵押贷款而发展起来的,随着航线的不断增长,船长为了应付航次中无法预见的对资金的需要,保证船舶续航,而不得不在中途港筹措资金,与贷款人签订冒险贷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很难了解遥远的船舶所有人的真实情况,于是就渐渐地形成了以船舶作为具有真实利益的实体,以其本身价值来确保偿还贷款的商人习惯。这种习惯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形成了现在的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具有下列法律特点:
1.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赋予某些海事请求人的一种特权0。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标的及受偿的位次均须依法律的规定0。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发生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0。船舶优先权的实施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正是由于其对法律程序的依赖性,因此也有人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0。
0 D.R.Thomas. Maritime Liens. Steven & Sons London,1980.11
可以享受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来约定的,例如,依我国《海商法》
第22条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包括:(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在此法律规定之外的海事请求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国际上普遍认为,应尽量减少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以保护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参见Wiliam Tertly. Maritime Liens and Claims. second Edition. International Shpping Publications,1998,1246
0 Wiliam Tertly,Maritime Liens and Claims,second Edition,International Shpping Publications,1998.378 0 英国著名的“Halcyon Isel ”(1980)2 Lloyd’s Rep. 382.一案即采用船舶优先权为程序性权利的观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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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出于船舶的拟人化处理,即船舶本身具有人格性,可以以主体的面貌出现,可以作为被告0。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表现为不论当事船舶航行于何地,船舶所有权有何变更,船舶优先权享有人均可追及并主张其权利。船舶优先权具有不因船舶所有权移转而受影响的特征0,这反映了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效力。正是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附于其上的船舶优先权不会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为了避免在船舶转让后的船舶优先权纠纷,本案抵押权人要求公示催告。当然,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它可能因时效或权利主体的“懈怠”而消灭。为了促使优先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也为了适当保障善意第三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有效期0。当然优先权消灭并不意味着债权的消灭,此时债权由于不再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就变成了一般的债权。
3.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船舶优先权不必登记即可对抗第三者,因而是秘密的0。正如英国学者托马斯(Thomas)指出的,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权性的权利主张或质押性权利。它在导致诉因产生的事件发生之时就秘密地、无条件地附于海上财产之上0。船舶优先权具有依附性,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本案船舶新所有人对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来说即为第三方,由于优先权的秘密性,不用登记即可以对抗船舶的新所有人,因此,船舶的新所有人希望能通过公告消灭船舶优先权,如果船舶优先权人出现,即可从转让船舶的价款中受偿。如果在公告期内船舶优先权人不出现,公告期满即可消灭优先权0。
0 饶中享. 建立船舶主体法律制度探究. 1994 中国海商法年刊. 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177司玉琢. 新编海商法学.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70 船舶是产权的对象,但人们在法律上常常将船舶视同自然人或法人,国际海事法学理论认为这是船舶形式上的拟人化。在船舶性质的认识上曾经有过两次飞跃,一次是对船舶物属性的认识,第二次飞跃是对船舶由工具的物属性到拟人化的法律特征的认识。第一次飞跃确定了船舶在劳动生产力中的工具作用和法律关系中物客体的地位,是人类对船舶自然属性的认识。第二次飞跃确定了船舶有类似自然人的特征,是人类对船舶社会属性的认识,第二次飞跃是为了船舶管理方面的需要。船舶与自然人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似的特征,诸如船舶有国籍、船名、船籍港、船龄和吨位,船舶的生存期是从下水起到失去航行功能为止的一段期间。船舶的人格化使船舶的法律地位发生了与一般物不同的变化。在英美法中,船舶可以产生责任,因此,也就出现了以船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对物诉讼”,即将船舶作为诉讼的主体。这种诉讼的传票不必送达船舶所有人,只需贴在船舶的桅杆上,就视为适当地送达了当事人。船舶优先权制度也带有船舶人格化的色彩,某些法律规定的请求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在船舶转让后,原债权人仍可以申请扣押该船,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似乎债务人是“船舶”,而不是原船舶所有人。
0 D.R Thomas. Maritime Lien. Steven and Sons London,1980.12~15
0 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某些规定的公约》和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的有效期为一年,中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有效期亦为一年。
0 Richards E. Burke. Maritime Lien:American View. Lloyd’s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Quarterly. LLP,1978.270
0 D.R.Thomas. Maritime Liens. Steven & Sons London,1980.10 0 为了保护善意的新船东,各国一般都规定,在船舶所有权转移时,法院可依船舶受让人的申请进行
??
4.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主要表现在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先于一船债权受偿;
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清偿时先于受普通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顺序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受偿顺序;
二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
三是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本案主要涉及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船舶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依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其受偿顺序首先为船舶优先权,其次是船舶留置权,再次是船舶抵押权。那为什么本案不催告船舶留置权,这是因为船舶留置权不具有船舶优先权的特征,不具有追及性。这里的船舶留置权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为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而留置占有船舶的权利。这种留置权以占有为条件,当造船人或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该留置权即消灭。可见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比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容易得多。
(三)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及催告程序
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使其具有了随船而行的特点,即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优先权还是有消灭的途径,本案即是通过法院公告的方式消灭船舶优先权。概括地讲,船舶优先权可能因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而消灭。
1.因事实原因而消灭。事实原因主要是标的物本身的原因,又可分为相对的消灭和绝对的消。绝对的消灭指当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在物质上灭失时,因标的灭失而使船舶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是存在于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之上的,如标的全部灭失,船舶优先权也就无从依附了,船舶优先权也就随之灭失。标的物的灭失包括船舶、船舶设备、属具或其残余物的灭失。在认定何为船舶灭失的问题上,有不同的做法,学者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船舶在损失后尚有残余部分,船舶优先权仍存在于该残余部分。如船舶拆散的,则船舶优先权人对拆散的材料有船舶优先权0。
相对的消灭指当船舶优先权的标的发生公法上使船舶丧失所有权的原因时,船舶优先权随之丧失的情况。如船舶、船舶属具或其残余物,因被宣告没收而使优先权归于消灭。但这种消灭不是绝对的,如上述标
公告,在规定的公告期内不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该船的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该公告期限各国规定不同,日本为1个月,我国的规定为60日。
0 桂裕??海商法新论??台北:正中书局,197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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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下列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是一种约定权利B.船舶所有权转让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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